初级中学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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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章程范本
初级中学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和深化素质教育,全面启动现代教育工程,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优秀人才,为社会培养新型的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镇级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由常熟市教育委员会、×××人民政府共管。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校风为:
文明诚信团结进取
学校的教风为:
爱生善教奉献创新
学校的学风为:
勤思善学合作探索
学校的校训为:
明志培德益智健体
第六条:
学校近期目标:
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将德育工作落到实处,保持教学质量在全市的领先地位,不断美化、净化校园环境,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力争跨入“示范初中”的行列。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校长
第七条:
学校按编制设正副校长各一名。
第八条:
校长由常熟市教育委员会任命,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义务: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团结全体教职工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的工作,经常了解学校各项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及时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
(3)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4)依靠党组织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5)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6)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作出决定。
(2)人事权。
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学校内部建设工作。
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常熟市教育委员会考察,由常熟市教育委员会任命。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开展学校德育教育和教学工作。
下设图书馆、实验室、校医室、
文印室、电脑室教辅部门,全面做好教学辅助和服务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报常熟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职能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三节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学校发展工作和重大事情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执行常熟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研究原则,成员为校内党政领导班子人员。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党支部委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本校工作的热点问题。
第十八条:
实行民主办学,建立民主评议、考核干部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干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认真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意见。
(4)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工作。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出席学校行政会议的成员及教师代表组织。
每届任期3年。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2)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3)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深化素质教育,坚持把培养人的工作放在首位,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创造高品位育人环境和强有力管理网络为依托,努力使学校、社会、家庭教育横向贯通,努力创造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环境熏陶、劳动锻炼、党、团、队工作相融合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精心实施教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
遵循教学规律,不断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坚持科研兴教,全面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不放弃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学有所得,身心得到和谐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艺术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教研组应充分发挥业务职能,同时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学研究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侧重学科教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应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功能,组织本年级开展教育工作和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年级组设组长一名。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按《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由校长聘任。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协调本班各科的教学工作,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常熟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教学要求,教师应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和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运用随机调研、教师自我评价,征求学生意见、同行评议等形式及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确保各学科和各班级教育质量平衡发展。
第四章总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筹为辅,坚持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确保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做好校园建设整体布局和规划,加强校园管理,绿化、美化、优化校园环境,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三十七条:
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各班级设立校产管理员,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
认真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办好校办企业,其收入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福利水平。
第五章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要以“热爱教育,师德高尚,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科研意识,博学多才,一专多能”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学校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支持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努力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奖惩考核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表现积极,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弘扬先进,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职工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理或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党支部、工会、退管小组具体负责。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条:
学校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以“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劳动、成才报国”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进步青年的群众组织,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性组织,由共青团员代表大会和少先队员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共青团、少先队应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倡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学奖惩条例》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中学奖惩条例》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熟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熟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初级中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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