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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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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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
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EPC
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地:
2021年01月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买方:
买方: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子信箱:
鉴于:
买方拟向卖方购买本合同所列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EPC合同设计、设备、施工及消防部门认证等用于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使用,卖方承诺提供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设备供买方完成项目。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所列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施工、技术服务、消防部门认证等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等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合同签订后的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协议和(或)备忘录;
2.合同文件(商务条款、技术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及书面承诺
5.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6.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7.主合同技术规范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且文字叙述与图纸不一致的以经买方审核并以书面确认过的图纸为准(如果图纸尚未通过买方审核确认则以双方已经共同签字确认的文字叙述为准)。
如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
二、买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设备,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产品及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
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
本价格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交货价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变。
四、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规定的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程序向卖方支付有关款项。
六、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后发生者为准。
买方法人或授权代表和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注册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注册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行号:
开户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合同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合同商务条款
附件6澄清文件
附件7安全施工协议书
附件8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业主方”是,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4“主合同”是指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已与洛阳润电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
1.5“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条款,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本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6“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是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及时、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7“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21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成立之日。
1.8“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订购的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培训资料及各种软件),及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9“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各种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所示和规定。
1.10“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派出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在制造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制造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初步验收”是指单台机组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达到各项要求后的验收,当性能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对本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证书。
“初步验收完成”是指有关各方签署“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等类似文件。
1.12“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性能验收试验完成”是指有关方面签发“机组性能考核验收证书”等类似文件。
1.13“竣工验收”是指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有关方面签发“机组性能考核验收证书”等类似文件,并且整个工程通过了工程项目总体验收和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的专项工程验收。
专项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
环保、消防、水土保持、劳动安全、特种设备、水工工程、档案、防雷接地、规划等项目的验收。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4“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日”是指24小时;“周”是指7日;“年”是指365日。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位于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顾刘路与府李路交叉口东南角工程所在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以及质保期内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内机组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套机组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1“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一部分供货分包给其他的企业法人及该企业法人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100%。
1.23“设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24“设备不合格”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
从卖方制造厂到现场车板交货前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
从国外制造厂到现场车板交货前或所发生的海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26“技术协议”是经过设计院、业主、卖方、买方四方签字认可的关于设备的技术要求、参数要求等的技术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标的(货物)
2.1本合同标的(所称“货物”)是卖方为买方提供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所需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及其附件设备的订货,包括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设备(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商标、生产厂家等信息(详见附件1)
设备名称:
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
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
1台套
2.3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
2.5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
2.6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
2.7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
2.8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2.9服务
2.9.1卖方应负责合同设备交货至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以前的运输和保险,使合同设备的交货批次和进度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
2.9.2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提供技术服务,并在工地及卖方工厂提供技术培训,详见《技术协议》。
2.10卖方同意在质量保证期结束以后2年内,以不高于市场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以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并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
2.11接口
卖方负责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制造厂商和分包商的接口,包括供货、设计、微观选址、性能参数匹配和项目管理等。
卖方负责对合同供货范围内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在设计、调试、试运行中的协调。
2.12标准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合同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合同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2.1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所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设备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32295元,大写:
肆拾叁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园整,合同总价含税率为13%的专用增值税。
合同价格为买方项目现场交货固定价格,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合同设备价格清单详见附件1。
4.2设备价格包括的内容
本合同总价格为卖方按本合同(详见合同附件)规定的设备型号和数量,设计、制造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包括随机的配件、备件、工具等)并运输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设备价。
其中包括了设备价款、税金、设计费、制造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现场及售后服务费、培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市场价格涨跌、邮电通讯费及合同设备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消防认证等费用。
合同设备中的国内制造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等税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3合同价格只有买方的授权签约的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本合同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的更改一律无效。
5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或汇票(含承兑汇票)或建信融通,卖方开具合同条款4.1增值税率的专用发票给买方。
5.3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5.3.1预付款的支付:
无
(a)满足买方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盖章版排产计划;
5.3.2设备到货款的支付
卖方已完成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且买方签字确认),且卖方向买方递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审核无误后10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80%作为到货款。
5.3.3设备投运款的支付
在机组完成72+24小时试运后,每套合同设备经初步验收无质量问题,卖方提交下列单据:
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每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0工作日内,支付承包商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投运款。
5.3.4设备质保金的支付
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质保金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项目质保金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三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0工作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5.3.5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开具已付设备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15天内必须提供。
5.4根据本合同第11、1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5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6此合同价格为买方项目现场交钥匙工程固定价格,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付款方式及设备、技术、服务价格的调整要求,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5.7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①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买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
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②因卖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卖方继续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③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④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要时,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⑥卖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因设备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当按照现行财税法规向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8根据本合同第11、14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9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10此合同价格为闭口价格,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付款方式及设备价格的调整要求,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6交货进度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本合同设备交货时间:
2021年03月15日,卖方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若上述交货时间发生改变,买方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同意买方根据情况对供货时间做出调整。
6.2交货地点: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一次性/分期分批将货物运输至偃师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
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码堆。
6.3技术协议签订后,卖方在10天内,向买方提供一个详尽的盖章确认版生产计划,包括设备设计、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情,以确定每部分工作及其进度,卖方自制生产计划进度表,并列出详细条目。
6.4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随设备部件的交货同时交货。
合同附件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5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现场货物运输交接单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14.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6说明:
6.6.1序号要与供货范围分项清单序号一致。
6.6.2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设备应同时交货。
6.6.3交货时间是指设备/部件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时间。
6.7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运到指定的地点,并且通知买方验货。
7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7.1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按本合同附件“技术规范”要求。
7.2设计/工程技术资料邮寄地点
7.3卖方应按合同附件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成功的72+24小时试验测试、最终验收测试和维修所需的用中文编写的技术资料。
按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总计不低于16套和电子版文件2份(U盘存储)(每台机组)。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
7.4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电子邮箱通知买方。
7.5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4.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7.6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5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5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8设备包装与运输
8.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有关的最新规定。
按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757-92《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本合同设备的包装物不回收,由买方处置;卖方如需回收,费用自理。
卖方设备包装物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有原木包装,原木包装部分必须经过熏蒸处理,并出具熏蒸报告,加盖熏蒸标识。
包装物对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应一车一证随货运寄。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8.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8.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11)保管等级。
对重量较大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8.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8.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8.6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质保期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8.7随机备品备件、质保期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3款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工具”的字样。
8.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8.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8.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8.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8.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买方档案要求:
1)对于提交的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文件资料,买方有权予以退回。
卖方必须重新整改。
2)卖方提供的设备有效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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