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雇佣是特殊劳动关系.docx
- 文档编号:11643239
- 上传时间:2023-03-29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9.40KB
退休人员被雇佣是特殊劳动关系.docx
《退休人员被雇佣是特殊劳动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退休人员被雇佣是特殊劳动关系.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退休人员被雇佣是特殊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被雇佣是特殊劳动关系
如果是违法辞退,就需要赔偿,不仅仅是补偿。
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
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本律师,我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告知法律依据、处理方法等。
退休人员也就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也就是可以不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退休返聘属特殊劳动关系,只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和劳动保护三方面享受普通劳动者待遇,其它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辞退条件,可以随时辞退。
没有约定补偿就没有补偿金。
无故的话就找故好了,比如岗位胜任能力,签协议的时候肯定都签了具体做什么工作,做一次面谈,入职来工作情况,权衡之下觉得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劝退。
退休人员返聘后被辞退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徐某原系平邑县某建筑公司职工,1999年5月退休。
1999年8月,徐某被某石膏板厂聘用,从事门卫工作。
2011年3月初,石膏板厂领导找徐某谈话,称徐某年龄大,身体又不好,以后就别再上班了,回家休息吧。
徐某认为,回家休息可以,但是他在单位辛辛苦苦工作十几年,工作上尽职尽责,不让上班应该有说法,不能说走就走。
石膏板厂却认为,徐某是退休人员,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石膏板厂和他也没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没约定有补助,只是雇佣关系,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徐某不知怎么办,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咨询,自己被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
有无法律依据?
工作人员答道,徐某不再享受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
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管理下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法定就业年龄是作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资格的首要条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徐某到石膏板厂工作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出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15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因此,石膏板厂可以不支付徐某经济补偿。
退休人员被聘用单位辞退有补偿吗?
赵先生1997年从本市一家工厂退休,开始依法享有退休保障各项待遇。
2005年9月,赵先生被沪上一家单位聘用。
双方签订了两年期聘用合同,约定由赵先生担任该单位的技术顾问,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
2007年9月,双方续签了一份两年期聘用合同,赵先生一直在该单位愉快工作。
到今年3月31日,单位解除了与赵先生的聘用合同。
赵先生自己并不愿意离开该单位,经商量见事情已无转机,就要求单位根据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单位表示,赵先生是退休人员,按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没有解约经济补偿。
在多次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的同时,赵先生于6月1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工资的解约经济补偿金。
仲裁认为赵先生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了规定的申诉期限,决定对其申诉不予受理。
赵先生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
对此,单位认为,赵先生的确受聘于该单位,但其系退休人员,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
单位解除其聘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中查明,赵先生确系退休人员,双方的聘用合同并未对解聘的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
法院认为,赵先生系退休后受聘于研究所,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先生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赵先生的诉请最终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这一点,案例中,法院已经给出了理由,这里我们再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聘用退休人员属特殊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只承认单重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像赵先生这样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了,但退休人员受聘于一些单位工作又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制度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颁布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该《通知》中明确:
“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退休受聘人员就是该《通知》中明确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一种人员。
二、特殊劳动关系有三项强制劳动标准 根据该《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须参照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三项劳动标准。
然而,也并非只要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就一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份《通知》中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和与之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只要当事双方愿意,当然可以就解约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出现约定情形时,劳动者即可按约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由于赵先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且双方也未就经济补偿金事宜进行约定,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半年多了,其中增加了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些劳动者对该条规定的理解过于简单,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像本案中赵先生那样的想法,认为单位解除或终止所聘退休人员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这里,建议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对自己建立的是怎样的劳动关系有个明确的认识。
对于解约后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标准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是特殊劳动关系,则可通过双方协商后进行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辞退满60岁的员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46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事需要首先明确几个问题:
1、63岁的老员工的具体情况,有没有办过退休手续?
在你们公司办理的还是其他公司?
2、如果已经办理过退休手续的,就这名老员工的年龄来说,他现在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
辞退也好、劝退也好都是公司说了算的,可以给予补偿也可以不给的,这个就看公司的了。
3、如果没有办理过退休手续,现在已经63岁了,具体什么原因造成的?
看能不能帮其办理退休手续?
同时考虑老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等。
公司辞退退休年龄员工是否需要补偿,我的回答是不需要的,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中止,如果员工继续上班则是重新与公司签订合约,详情依据合约而定。
按照法律不需要,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操作。
退休后又上班被辞退能否索要补偿2008-11-189:
42:
40 来源:
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编辑同志:
我公司两年前聘任了某单位退休技术员陈某,月工资1600元。
近期因经营需要调整了陈某的岗位,但其不能胜任,公司经研究决定辞退陈某。
今年8月28日,公司发放陈某当月工资,通知其自9月1日不必再上班。
可陈某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两年来的加班工资共计24000元。
请问,陈某的要求合法吗?
——德州某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的读者:
我们认为,分析陈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应当首先判断公司与陈某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陈某在应聘到公司前已是退休人员,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即使仍具劳动能力,但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
所以,公司招聘陈某工作后,双方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主体,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鉴于陈某在你公司不属法律意义的劳动者,因此他被辞退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法律依据。
至于主张的加班费,如果你公司与陈某没加班工资约定,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支付的问题。
【案情】张某于2006年5月份退休,退休后被某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从事保安员,至2009年9月25日被辞退。
双方未订立书面聘用协议,张某被辞退后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支付三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与单位多次交涉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于2009年10月24日书面上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每满一年工作年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4200元(1200元×3.5个月)。
【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元的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妥。
经济补偿金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数额的补偿。
其前提是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关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确认,同时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现阶段,劳动法律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
从16周岁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劳动法》的相关劳动基准等强制性规定不再对退休返聘人员适用,也就是说,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丧失了法定就业资格。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退休人员被返聘和再就业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未规定用人单位辞退退休人员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粤劳仲函[2009]1号《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说明,即:
“……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据此,张某的仲裁请求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退休 人员 雇佣 特殊 劳动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