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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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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以下简称“软科学”)的管理,使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的软科学管理。
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按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管理,主要包括软科学管理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立项审批和结题验收,研究成果评审和登记,经费管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运用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创新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工作,是国家软科学和气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对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行政及业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气象防灾减灾对策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软科学工作规划、计划,制定和下发年度课题指南;
(二)负责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和编制经费预算;
(三)负责组织软科学项目的验收、成果评审、成果汇编和推广应用;
(四)负责与中国气象学会气象软科学委员会联合开展软科学成果评奖活动;
(五)负责组织国家软科学、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的申报和实施;
(六)负责对各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
(七)承担软科学的其他管理职责。
中国气象局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指定一个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软科学工作(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具体承担软科学课题的申报、课题实施的督促检查、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的上报,推荐软科学成果的候选课题参加评奖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软科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归口管理本区域内的软科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中国气象局软科学课题的申报;
(二)受法规司委托,承担中国气象局软科学课题的结题验收;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科学课题指南的制定、软科学课题的立项、结题验收;
(四)负责上报软科学研究的成果和有关材料,推荐软科学成果的评奖项目;
(五)负责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负责督促和检查软科学研究课题的实施;
(七)承担软科学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章中国气象局软科学课题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从事气象管理和业务科研的人员均可以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申请课题。
课题主持人应当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研究能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法规司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气象局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合同)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见附表1),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法规处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的课题进行初审,再上报法规司。
每个单位最多推荐3个课题,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法规司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等环节。
形式审查是指对课题申报书的完整性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信用进行审查。
选题评审是根据《课题指南》对申报课题选题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进行评审。
学术评价是指对申报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课题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通过的立项研究课题由法规司研究确定后下达。
第十条对软科学立项研究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经批准的《申请表》即为课题《合同书》。
课题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立项研究通知及《合同书》的内容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中国气象局软科学课题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一条软科学课题研究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报法规处或者指定机构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研究成果报告的体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内容是否全面,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再向法规司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课题研究报告及电子文档。
由法规司或者其委托的法规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课题结题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
任务来源、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撰写(研究)人员及其所做的工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其内容包括:
概述或者引言,内涵或者定义,课题研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现状分析(包括成绩、经验、成效、优势等以及存在主要问题),国内外比较分析,对策、建议、结论等;
(三)《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表》(以下简称“《结题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课题结题验收可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进行:
(一)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当是该领域的专家,由非课题组成员担任,一般为5-7人组成;
(二)召开验收会,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介绍与会专家,推荐并通过验收组组长,课题承担单位汇报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质疑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三)承担单位根据验收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课题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送有关法规处或指定机构。
函审验收的,需经法规司同意,由有关省级法规处统一发函审查验收,验收专家一般为5-7人组成,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课题结题验收后30日内,有关省法规处或者指定机构组织向法规司报送下列材料:
(一)批准该课题立项研究的文件一份(复印件);
(二)课题研究工作报告一份;
(三)课题结题表一式两份;
(四)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一份。
除报送上述书面材料外,同时将上述电子版的材料发送法规司。
第四章研究成果评审、登记
第十五条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后,根据科技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的规定,法规司会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对具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课题,由承担单位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表3)。
一般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结题验收后不再另行评审。
第十六条软科学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形式。
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讨论、答辩等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
评价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专家通过。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该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应对被评审的软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答复。
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参加评审的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经结题验收的;
(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三)研究经费使用合理;
(四)文件资料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审采用下列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二)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法规司会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及后续改进意见;未写明的,应当予以补充。
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法规司会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将予以及时指出。
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二十三条软科学成果评审的文件、材料,一式二份,分别由法规司和申请评审单位保管。
第二十四条软科学成果登记。
软科学成果经结题验收和评审后,须向中国气象局进行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省级法规处或者指定机构审核,报科技发展司进行成果登记;同时将书面材料报法规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软科学成果经过验收和评审后,可以推荐参加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及中国气象学会气象软科学委员会评奖。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软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
计划财务司应当将软科学研究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应安排软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同时对承担中国气象局的软科学课题匹配一定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
课题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课题变更、终止、调整经费的,必须经法规司和计划财务司批准。
软科学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超支不补、专款专用。
课题主持人按照财务规定在批准的研究经费预算内支配和使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软科学课题研究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其他费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购置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用于购置小型通用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及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邮电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开支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本办法所称的会议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咨询、协调、学术研讨以及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人员加班等的劳务性费用。
不得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津贴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科目外,完成软科学课题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咨询费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
(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三十条课题因故中止,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拨的课题经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挪用课题经费。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者挪用经费全额收缴。
第三十二条软科学研究课题包括全额资助的课题、半额资助的课题和只列入中国气象局软科学研究计划,但不给予资助经费的课题。
由本单位自筹研究经费的,其经费使用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应将软科学课题研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软科学归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课题实施的管理,按照《合同书》规定督促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法规司。
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实行课题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研究计划等。
第三十五条课题主持人一般不得代理或者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需更换主持人的,原承担单位须将新主持人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书面报法规司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又不报批的,按中止计划处理,收回课题计划和研究经费。
第三十六条课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向法规处或者指定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由其向法规司提交课题延期、中止或者撤销的申请报告。
经法规司批准后,可办理延期、中止或者撤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各级软科学归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工作。
法规司对每年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汇编,并在网上公布,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
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法规司保留对气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软科学研究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资助(课题批准号)”字样。
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评审证书、技术材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醒目处。
第三十九条法规司对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在申报下一年度课题时,予以优先考虑。
对未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且无正当理由的课题承担单位和主持人,视情况取消其1-3年申请软科学研究课题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中国气象局发布《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气政发〔1997〕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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