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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民调解概论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
21人民调解概论
论文题目:
浅析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学生姓名****
专业农林经济管理
层次高起专
批次112
学号W************
学习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校本部2013年5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排难解纷”、“止讼息争”是我国古代民间的优良传统,因其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因此为人所推崇,从而成为民间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
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的非诉讼调解机制,通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说服、疏导等方法,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尤其要注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对其意义、方向、不足等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求教于各位老师。
关键词:
人民调解由来问题完善
1人民调解制度的定义……………………………………………1
2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向………………………………1
2.1人民调解转向规范化………………………………………………2
2.2人民调解转向专业化………………………………………………2
2.3建立定期的联络制度………………………………………………3
3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
3.1人民调解沦为弱势选择的因素…………………………………3
3.2调解组织不健全……………………………………………………4
3.3人民调解工作的信赖与选择………………………………………4
3.4未能很快适应新形势的变化的群体………………………………4
3.5近几年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5
4完善人民调解的路径探索……………………………………5
4.1准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时代发展契机……………………5
4.2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基础………………………………5
4.3完善和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结构………………………………6
4.4完善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6
4.5完善和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机制………………………………7
4.6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7
4.7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实行标本兼治…………………………………7
5结论…………………………………………………………………8
参考文献………………………………………………………………8
“家长里短不用慌,《非常帮助》来帮忙”,河北电视台近年来最为火爆的栏目之一“帮大哥出马”是民间矛盾当场解决的一次有益尝试,如果您遇到了什么夫妻矛盾,邻里纠纷,婆媳不和,子女不孝等等问题,需要有人给说句公道话,调解调解,德高望重的“帮大哥—优秀民调员”将来到您的身边,为您排忧解难!
您遇到的是难登大雅之堂的家长里短,但这些的确是急需解决的和谐隐患,而且极具普遍性和典型性。
伴随着屡次出马和成功调解纠纷,“帮大哥”日渐家喻户晓,同时他所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深入人心,为人所熟知。
今年也正值我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之年,我通过搜集相关资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浅显分析论述。
1人民调解制度的定义
人民调解一般来说是特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可以看做消除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深受群众欢迎。
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再次强调这种特性。
首先,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因此各级调解委员会之间,及其与各级国家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并根据需要依法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甚至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及组织,以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和社会资源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
其次,由于公民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问题多发,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人民调解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
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展开的基本要求,又不拘于形式、灵活便民,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2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方向
我国自古就倡导“无讼”,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和睦相处,对于矛盾纠纷要通过各自的忍让最终得以解决,而并非诉至官府,通过官府强制解决。
比如《讼》卦辞曾经指出: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汉代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思想被奉为最为正统思想,礼法合流,德主刑辅也随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色。
汉代之后,儒家“中庸之道”、“无讼”、“和为贵”等文化理念被更加广泛地流传,并深植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思想形态当中。
近代改良思想家康有为也主张建立大同世界等等。
传统调解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民族心理有对应关系,一般以儒家思想作为核心,明确提出重中庸、礼让、宗法等内涵,通过谦和、谅解、忍耐、良知以及耻讼的思想引导,达到互谅互让从而放弃纷争的效果。
目前,人民的权利义务观均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从简单权利观念转变成了较复杂的利益观念,但是我们依然应该注意到,市场经济还是需要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睦和稳定。
传统调解在经历了几千年的沉淀之后,对于中国社会已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具有巨大的文化传承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民族社会心理,在促进社会的和睦、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维持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约束、服务的一项极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及法律制度,这类自治活动,也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并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具体表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以及人民做主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就不仅具有人民性、群众性更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对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主以及法律制度,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人民调解作为调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准司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速的今天,人民调解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当前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式,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中有一定的方向性,也代表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明天。
2.1人民调解转向规范化
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对内来说可以督促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服务水平。
对外来说,提高规范化也是一个形象工程,对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以及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培育和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不仅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更应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同时它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将这项工作做好了,人民调解的长足发展就会有更加坚实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2.2人民调解转向专业化
所谓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就指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具有法律背景,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受过相关法律专业教育、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从事过一段时间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
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类新型复杂的矛盾与日俱增。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纠纷解决的实际发展需要,就要求调解员不仅仅要掌握政策以及运用道德规范,还要能够熟悉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的调解运用。
我国目前调解员队伍现状和日益增长的调解工作需要已不能完全相适应。
在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专业化程度以及政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有必要在政府大力扶持之下建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专门化解基层社区中的民商事纠纷,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道路。
2.3建立定期的联络制度
司法部门不得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或者使指导工作流于形式。
应定期地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及时的进行沟通,对于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果能够现场解决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得拖沓,应立即给予解答,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指导意见,不得无限的推延。
同时定期的对我国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等进行讲解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
3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人民调解沦为弱势选择的因素
观念上,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诉讼万能论”与“民调过时论”的负面影响,一度使人民调解沦为弱势选择。
上法庭诉讼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时尚,一些组织和个人认为以调解为象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伍了。
一些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也认为,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式选择中明显处于弱势。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
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彻底解决纠纷的权威,不仅严重抑制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回避,从而最终引致调解制度的萎缩。
3.2调解组织不健全
实践上,调解组织不健全。
不少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没有调解组织,或者虽有调解组织,但却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调解人员由其它干部兼任。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体系”中明显重“打”轻“防”,使人民调解保障机制难于落实。
苗头性纠纷排查调处属于社会治安中预防性、服务性、基础性工作,与现行社会治安打击性机构形成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的打防工作体系。
但由于工作效果的“快”、“慢”之分,造成人民调解得不到应有重视,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
3.3人民调解工作的信赖与选择
舆论上,对人民调解在社会多元化调解机制中地位作用宣传力度不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赖与选择。
部分群众发生纠纷时,首先不是选择民间调解,而是凭习惯盲干,错误地认为问题闹得越大领导就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致使无端或违规信访或上访不断。
社会舆论上对人民调解的作用宣传甚少、深度不够是其形成原因之一。
3.4未能很快适应新形势的变化的群体
应变上,组织结构、工作机制、人员素质未能很快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随着改革深入,民间纠纷也发生重大变化,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之间,更多地转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等简单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更多地表现为合同、干群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等较复杂多元类型的纠纷。
面对新形势,传统的民间调解在组织机构、工作手段上,都出现了不适应状况,调解人员出现不能、不会或做不好的现象。
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严重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
2001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779万多人,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只占55%,调解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调解人员人数众多,扎根基层,加上离退休人员多,所以,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已经算是“高标准”了。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尽管已适当提高了乡镇调解人员的条件,但也只是规定: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即便调解人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也是难以应付的。
此外,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原因是调解工作几乎没有任何激励——他们没有编制,没有专门资格,完全是义务工作,调解工作与经济待遇不挂钩;另一方面,工作压力大,工作不定时,特别是责任重大。
3.5近几年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
一是企业普遍实行改制重组后,多数民调组织机构名存实亡。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素质不适应。
民调人员大多身兼数职,每年又变动较大队伍不稳定且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普遍较低,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效果还不尽人意。
三是人民调解权威性不高。
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所具有的行政和法律权威相比,人民调解有其先天的缺陷,既表现在缺乏立法的支持,也表现在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其自身建设、发展管理水平比较落后,很大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因此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突破“瓶颈”超越发展。
4完善人民调解的路径探索
4.1准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时代发展契机
从近几年来形势发展来看,出现以下新情况。
一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数量较大,不可能全部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政府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直接介入所有矛盾调处,应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调处机制,需要大力发展各类民间调解组织;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与我国长期形成的民族传统观念相通。
运用“息诉”说服双方当事人,一直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
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植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着眼未来、和谐相待的优势,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社会性、长效性、治本性的特点;三是20多年来人民调解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庞大的调解队伍,在预防、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中能够发挥“化纷息讼”的作用。
4.2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基础
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建立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率达到100%。
根据需要推进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增强企业自身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所有社区以及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点等,都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有条件的社区和从业人员比较多、调解任务比较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置专门的调解室,便于就地就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继续加强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三调对接”工作,努力构建多种类型、不同层次、全面覆盖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促进基层社会管理。
4.3完善和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结构
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建立调解人才信息库,按工作需求为各专业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
凡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比例要求,聘任人民调解信息员和联络员,使基层矛盾纠纷形成网格化管理模式。
民间矛盾纠纷多发、人民调解工作点多面广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人民调解队伍专职化、专业化,人员可从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调解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中选聘,负责协助所在社区调委会主任专门从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疏导化解工作。
与此同时,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素质培训,内容为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工伤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等。
通过业务培训和学习,能够熟悉掌握一般法律常识,掌握涉及民事纠纷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并学会使用规范统一的调解文书,做到一案一卷,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内行。
4.4完善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人民调解组织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队伍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其中业务经费主要用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日常办公、指导协调、业务培训、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人民调解组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补助;人民调解队伍补贴经费主要用于社区调解会和调解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误工补贴,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性质、难易程度,分别给予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当予以提高。
4.5完善和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机制
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有效手段,及时调处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和冲突事件,对于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强化整合意识和“一盘棋”的思想,注重把单一的人民调解与其他各种调解形式、调解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吸收借鉴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社会资源,固化有效工作模式,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开展“公调对接”工作;二是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与公安交警的联动对接,在交警一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调处交通事故,防止激化、升级;三是实行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的有机联动,调处化解用工、劳资、工伤等纠纷;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法院“一院二庭”人民调解室,积极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执行中的调解。
4.6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
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调解工作方针,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始发阶段;二是加强矛盾纠纷分析,准确把握新时期纠纷和矛盾发生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预测能力,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
三是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定期排查纠纷制度和专项治理制度。
调解工作只有在对基层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很好的调解个案。
4.7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实行标本兼治
调解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只能治“标”,调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
一方面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要坚持以防为主,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寓调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调解之中。
另一方面在调解具体纠纷中,要注重以案释法,努力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5结论
目前,人民调解在法律上的地位越来越明确。
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为第一道防线,行政调解为重要环节。
在全社会形成大调解氛围,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求。
在纠纷大量出现的现今社会,发挥好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与优势,将更好的解决纠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人民调解,像一条缓冲带,让法院大门之外的矛盾双方由对抗走向对话,由纷争走向和解,随着制度和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必将沿着健康的轨道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文献:
《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研究生硕士论文。
[2]范愉著: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李莉: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
[4]郝赤勇:
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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