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docx
- 文档编号:1163951
- 上传时间:2022-10-18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6.28KB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docx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当今全世界人民关注的热点,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因此食品添加剂也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
食品添加剂就是指为改善食物的品质或色、香、味、形,以及为防腐和加工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剂或天然物质。
假如一种食品不香、不甜、不好看有谁去买?
另外,从健康的角度来讲,一些食品添加剂可以替代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目前,全球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已达25000多种,直接使用的约为3000至4000种,其中常用的有600至1000种。
我国现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有22大类、1500多个品种,其中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为保鲜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等,以及生产辅助材料如盐、碱等。
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主要包括饮料类(果汁饮料、碳酸饮料等)、焙烤类食品(面包、饼干、糕点等)、卤制品类(熟肉类、酱菜类)、调味品类、方便食品类(方便面、膨化食品等)和其他(面粉、食用油等)。
可以说,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没有。
以乳品为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就有乳化剂、稳定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维生素强化剂、矿物质强化剂等,且不同的乳品对添加剂的要求也不同。
就乳化剂而言,该类产品的种类多,各自的性能和用法也不一样,有普通单甘酯、分子蒸馏单甘酯、蔗糖酯、吐温、司盘、磷脂等。
面对名目繁多的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冷静地、科学地面对怎样选择、怎样配比、用量多少、何时投入、投入条件如何控制等问题?
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行业,其安全性至关重要。
按照原料来源和生产工艺划分,食品添加剂可以分为天然产品以及人工合成产品两大类。
不管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产品,对人体无毒、无害是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特性。
很多食品中都含有不同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在日常饮食和生活中,一个人天天都要摄入几十种食品添加剂。
如食用油中含有抗氧化剂,豆腐和香干等豆制品中含有消泡剂及凝固剂,面粉中含有防虫剂和品质改良剂,方便面中含有色素和增筋剂,酱油中含有防腐剂和防霉剂,饮料中含有甜味剂和酸味剂,牛奶饮料中含有甜化稳定剂等。
可见,食品添加剂已经广泛存在于我们日常消费的食品之中,因此,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要注重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把安全质量关,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
目前,企业为了使自身食品能保持新鲜和可口,都使用了添加剂。
并非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只是要注重量的控制,要确保其在安全许可标准范围内。
但是许多企业在量的把握上,都是“随手抓的,感觉适量就行,”并不会用仪器去测量。
而且大部分国内企业生产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都很简单,非凡是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有的只注明“天然香料”,具体添加剂含量及名称却只字未提。
而散装食品则被商家简易包装后,只在外包装上标注产品主要成分,对于色素及其他添加剂等并没有任何标注。
更有甚者,一些非法食品企业不按规定操作,出现滥用添加剂的现象。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
目前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经过了严格的动物实验,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和剂量内使用是绝对安全的。
但实际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生产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常见的问题:
蜜饯、酱菜: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人工合成色素
面粉:
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每千克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含量不得超过0.06克。
}
干菜(黄花菜、木耳、腐竹等):
二氧化硫残留量
肉制品:
亚硝酸盐、色素、防腐剂
油炸、膨化食品:
铝
水发水产品:
甲醛、二氧化硫
分析其原因,其中一点就是防范不严密。
目前,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食品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相应的检测,在碰到无法检测的情况下就会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测;二是质检部门每半年会对食品进行一次抽检,但是并非每批食品都能被检测。
抽查结果将反馈给企业或委托方即上级主管部门,再由委托方按抽检结果公布,但其中也存在不公布的情况。
国家推行的3C标准,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在各种添加剂指标上没有具体强行规定,要做到防患未然只有出台更高级别的认证体系。
另外,消费者对添加剂的不了解让厂商见缝插针。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可供遵循,监督部门认为只要是食品添加剂不超标,就不算不合格食品。
这也是导致食品添加剂泛滥的要害。
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虽然可以追溯到很古老的年代,但真正进行严格管理却只有四五十年的时间。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于1955年10月在日内瓦联合召开“第一次国际食品添加剂会议”,次年在罗马又成立了“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ACFA)”,负责对各国所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评议并逐步制定标准。
美国FDA于1966年10月以法典形式出版“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1)”。
日本于1966年3月由厚生省以公定书形式出版“第一版食品添加物公定书”,为食品添加剂制定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限量等法规。
我国则于1973年成立“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科研协作组”,并于1977年公布试行标准,后经修订,于1981年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
2005年,我国将对食品添加剂标准做大调整。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9个部门已联合出台了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根据最新公布的《全国食品标准2004至2005年发展计划》,对于现行加工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将在两年内进行彻底整顿,合并部分标准,一些过时的标准将被淘汰。
同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将从目前的23%提高到55%,从而减少国际贸易中标准不统一造成的障碍。
根据计划,今后将在标准中明确列出所有禁止添加物质的名单。
检测食品的质量时,将首先检测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各国都很“年轻”,起步时间前后相差不多。
食品添加剂大多有毒,“天然”也不等于无毒,若超量使用,更可引起中毒。
因此,各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量使用,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自GB2760-81公布之后,食品添加剂标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修改、完善,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带来了崭新的局面,使全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卫生监督有法可依,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然而对食品添加剂或者是违规添加非使用物质,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诸如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面粉中使用增白剂。
还有更多的化学名词,山梨酸、苯甲酸、谷氨酸钠、核苷酸钠,都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
“上规模的现代食品工业,是建立在食品添加剂的基础上的。
我国目前批准的绝大多数添加剂,都是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之后,才引入中国的。
(消费者)应该优先食用接近天然状态的食物,特别是对于生理功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儿童。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任副教授、食品科学博士范志红如是说。
喝橙味汽水,你是否认为里面一定有橙子呢?
非也。
可以看看配料表:
碳酸水、白砂糖、果葡糖浆、柠檬酸、香料、苯甲酸钠、日落黄,这八项里面并没有提及橙子。
也就是说,该饮料基本上由各种配料炮制而成。
这在常人看来惊人的发现,在食品行业内部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究竟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呢?
略懂食品的人士,会有意识地看配料表。
比如同样一类商品,会尽量选择防腐剂用山梨酸的。
因为山梨酸虽贵,但毒性较低。
而国内很多厂家为了压低价格,很多时候会采用副作用较高的苯甲酸。
但也有消费者会看到,很多食品包装上只写着添加了食用色素和香味料,但没有具体说哪种。
这种现象在今年6月1日开始将不允许出现。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也要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此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添加前要问“有无必要”
OMP是否可以添加在牛奶中,面粉中是否可以使用增白剂?
这些问题,若在《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将要首先回答,是否“确有必要”。
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实现了重大突破,把风险监测评估提至“事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
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此基础上,要求成立由农业、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同时,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信春鹰认为,最近社会上比较关注OMP事件,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但是即使无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方新委员更是指出,在基本食品里头,像原粮、M、面、油,对这些食品还是应该坚持不用、慎用、少用添加剂。
他举例表示,最近在食用油里,批准可以食用一种消泡剂。
消泡剂在国外是明确用在煎炸油中。
但是在咱们国家,是所有食用油中都可以用。
老百姓家用炒菜的油,根本就没有必要用消泡剂。
如何解决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问题
一是GB2760宜与GB14880合并,不宜“政出多门”。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现在一部分营养强化剂按GB14880管理,一部分列为食品添加剂的附录(GB2760-96),而后又列入GB2760的正文,使使用者(包括执法者)为找一种有关营养强化剂的规定,不得不从3个文件中去寻找、对比,形成“政出多门”,极不方便。
有人说,这是因为营养强化剂的“添加目的、评价原则、使用规定等”评审标准和评审人员有差别,所以区别对待。
那么,人们会问,是法律的制定重要还是法律的使用、执行重要?
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能执行,那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
此外,香料的评审原则和人员等也与一般食品添加剂不同,是否也要单独对待?
纵观国际上的管理,在美国、日本等国,因营养强化剂包括在一般食品添加剂中,因此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法规(CFR)还是FCC,或是日本的《食品添加物公定书》,都是对它们同等对待,归为一体,以利管理。
当然,欧盟等并不将营养强化剂视为食品添加剂,与我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