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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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基层水利员的行业管理,提高我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浙江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2006]3号)精神,决定对全省基层水利员实行上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流域站、水利站、乡镇站等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中水利员的上岗管理,拟上岗人员必须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水利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后,才能受聘水利员岗位。
第三条(管理分工)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员的上岗管理。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员的上岗申请、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行业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任职资格要求)申领《上岗证》的人员,须符合下列任职资格条件:
①思想政治品质较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②事业心、责任心强,为人公正,待人热诚,服务意识强。
③熟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国家的有关水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④具有水利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利工程助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从事水利工作五年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⑤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⑥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
⑦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调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申领程序)凡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拟从事水利员工作的人员,应填报《浙江省水利员上岗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逐级审核后,各县、市水利局填写《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水利厅审查,由省水利厅颁发统一编号的《上岗证》,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条(初始申请)初始申请者,可在省水利厅发出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水利员上岗证申请表(初试申请)》(见附件1)原件二份;
②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二张。
《申请表》一式二份,初审机关、审批机关各存一份;有关证书原件经县(市、区)水利局初审后,归还本人,复印件逐级上报;照片二张,一张贴于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制作证件。
第七条(暂聘资格)学历未达要求,但工作出色,且已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学习人员,经审核后暂具两年任职资格,取得任职条件学历后,正式具备上岗资格。
第八条(续期申请)《上岗证》实行审验制度,各县(市、区)水利局每2年审验一次《上岗证》,并将结果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每4年审验一次《上岗证》。
参加审验或《上岗证》期满需继续从事水利员的,应提出续期申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水利员上岗证申请表(续期申请)》(见附件2)原件二份;
②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申请人任职期内参加业务培训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第九条(审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验不合格:
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
②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③在工作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连续两年无水利工作业绩的。
第十条(变更工作单位)在上岗证有效期内,水利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报送省水利厅及时更改原始记录资料。
变更工作单位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上岗证注销或失效的)水利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上岗证手续。
①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②上岗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登记的;
③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④未通过续期申请的;
⑤在申请上岗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⑥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水利员在每一有效期内应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水利员每二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92课时,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作为水利员《上岗证》初始申请、续期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条件。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权利)取得《上岗证》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水利员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基层水利活动;
③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上岗证;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义务)取得《上岗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③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④协助登记持证的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上岗证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证书的印制)《水利员上岗证》由省水利厅统一监制、颁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员上岗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补办)《上岗证》丢失,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机关、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上岗证》。
第十八条办理续期申请《上岗证》或续期登记《上岗证》不合格的水利员,《上岗证》由登记机构收回或公布作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员上岗证申请表(初始申请)》
2、《水利员上岗证申请表(续期申请)》
3、《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汇总表》
附件1
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表
(初始申请)
申请人单位:
地址:
邮编: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厅监制
二〇〇六年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水利员任职资格认定,必须填写浙江省水利厅监制的《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表》。
本表可以复制。
二、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字迹工整正楷,切勿潦草。
三、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职称”指申请人获得水利员任职以外的其他评定或考试合格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等;
2、“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指申请人最后学历所学的专业;
四、本表一式二份,初审机关、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姓名
性别
贴照
片处
(一寸)
职称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个人简历
何年何月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
主要工作业绩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注册证书编号:
证字第号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表
(续期申请)
申请人单位:
地址:
邮编: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厅监制
二〇〇六年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水利员任职资格认定,必须填写浙江省水利厅监制的《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表》。
本表可以复制。
二、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字迹工整正楷,切勿潦草。
三、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职务”指申请人在水利站中担任的领导职位或者岗位;
2、“职称”指申请人获得水利员任职以外的其他评定或考试合格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等;
3、“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指申请人最后学历所学的专业;
四、本表一式二份,初审机关、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姓名
性别
贴照
片处
(一寸)
职务
出生年月
职称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
文化程度
发证时间
上次验收记录
验审单位
证书编号
验审时间
发证单位
培训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个
人
简
历
何年何月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
主要工作业绩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注册证书编号:
证字第号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申请汇总表
(封面)
汇总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厅监制
二〇〇六年
县(市、区)水利员上岗申请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技术职称
单位
申请类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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