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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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篇一: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
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
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
篇二:
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篇一: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贾利平:
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做为承包人你多年不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并未经村委会同意非法转让土地,并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合同条款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做为承包方你已丧失土地经营能力,无法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依法书面通知你:
村委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予以解除。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同默认,本合同予以解除。
发包方收回17、75亩土地,另行发包。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
送达人:
20XX年5月22日篇二: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1(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篇三: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
***:
你与村委会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年亩承包费30元,每年计款约定180元。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交齐承包费,乙方逾期一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条款约定,你的承包费已经逾期三个多月未交,因此村委会现通知你,你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将收回你所承包的土地。
特此通知。
*******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年*月**日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
辛兆岐:
你与村委会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年亩承包费25元,每年计款约定175元。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交齐承包费,乙方逾期一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条款约定,你的承包费已经逾期三个多月未交,因此村委会现通知你,你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将收回你所承包的土地。
特此通知。
即墨市华山镇柳沟二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篇三:
农业政策与法规作业(答案)20XX0920
《农业政策与法规》作业
第一次
第一章
一、名词解释
1.农业政策:
是国家为改善农业运行和促进农业发展而进行的干预。
2.农业法规:
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农业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农业政策目标:
是指解决一定的农业问题所要达到的某种状态或结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农业政策的特点。
答:
(1)农业政策在国家的所有各种政策中占有基础地位和特殊性。
、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②农业生产具有特殊性。
(2)农业政策制定和执行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3)农业政策体系要有完备性。
(4)农业政策制定和执行对农业具有支持性、保护性和优先性。
(5)农业政策执行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政策本身有较大的调整性。
2、简述农业政策的意义。
答:
(1)农业政策是保证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工具。
(2)合理的土地政策是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工具。
(3)农业政策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4)农业政策是从宏观上干预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的基本工具。
(5)农业政策制定并保证农业组织的发展。
3、简述农业政策制定的过程。
答
(1)发现和认定政策问题。
①农业政策要解决的问题,即纳入农业政策考虑的是已经产生广)泛影响、明显妨碍农业运行和农村和谐或农民生活、可以通过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②对问题的认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出发点,不隐瞒不夸大,并且为多数阶层特别是直接影响的阶层的一致或相近的认可。
③政策问题认定过程可以归纳为问题觉察、问题界定和问题陈述三个阶段。
(2)确定农业政策目标。
①农业政策目标是指解决一定的农业问题所要达到的某种状态或结果。
②确定农业政策目标是政策制定阶段最关键环节。
③农业政策目标的确定必须遵循“可望又可及”的原则。
4、简述农业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答:
农业政策调整的对象是指农业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类是农业经济管理关系;一类是农业经济协作关系。
农业法规的调整范围既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即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又包括与农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
5、简述农业法规的作用。
答:
(1)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业立法是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3)农业立法是实现政府依法治农、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4)农业立法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5)加强农业立法是我国农业走向世界的需要。
6、简述农业法规的基本原则。
答:
(1)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2)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科教兴农合农业科持续发展原则。
7、简述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关系。
答:
(1)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联系。
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在本质上市一致的;农业政策是农业法规的核心内容,农业法规是农业政策的体现;农业法规对农业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2)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区别。
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组织程序不同;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实施的方式不同;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表现方式不同;农业政策具有灵活性,农业法规具有相稳定性。
(3)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辩证统一。
正确认识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关系;正确处理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关系。
8、简述我国农业政策沿革中存在的缺陷及其改善的趋势。
答:
(1)大力开展和加强农业政策研究和政策科学的建设。
(2)努力形成完整的农业政策体系。
(3)建立政策制定、执行、监督、评价的组织体系.
(4)加强农业政策法制化建设.
(5)加强农业政策信息建设。
9、简述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方法途径。
答:
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有:
(1)农业法律体系不完善。
(2)农业立法质量不高:
农业立法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法律条文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
(3)农业执法监督还较为薄弱。
完善农业立法的方法和途径有:
(1)完善农业法制体系,构建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法制体系。
应完善和健全国家对农业宏观调控的立法;构建与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农业法律制度。
(2)提高立法质量。
严密立法程序;充分考虑农业特点;淡化义务本位思想,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立法思想。
(3)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农业执行监督制度。
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
1.农业用地所有权:
是指农业用地的土地所有者为实现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土地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农业用地使用权:
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利用土地投入自己的劳力、资金、时间一
获得自然孳息的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
指非依他人既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以订立承包合
同,或以一定状态善意且无过失地占有他人农村土地(通常继受而达到的不在此例),经过法定时效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分为两种,一为承包合同的订立,一为时效取得。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已经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指在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前提下,原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而不是全部权能)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土地用途管制:
是指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利用,依据法律、法规,在对土
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公示土地利用规则,并据此对土地利用的许可、限制许可或不许可的规定。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对本区域土地
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考打算,统筹兼顾,对本地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整治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整体安排。
它是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9.基本农田:
农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
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被农民群众形象地称为“饭碗田”、“保命田”。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农村国有土地的范围。
答:
目前我国农村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除法律规定由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之外的全部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资源。
(2)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地(不包括区内属集体所有的土地)。
(3)国营农、林、牧、渔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4)国家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国防设施、国营公共交通(铁路、公路、码头、机场)、学校等非农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5)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一切土地。
2、简述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答: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涉及的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客体应当是指农村农用土地自然资源,其中农业用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和必要客体。
3、简述农村土地承包时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答: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打桩、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简述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答:
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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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 承包方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不得 非法 变更 解除 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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