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海事部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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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海事部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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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海事部分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海事部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1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持有或者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处相应检验费1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相应检验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相应检验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处相应检验费5倍的罚款。
7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9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1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2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13
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14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扰乱航行秩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内河交通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已发生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已发生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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