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资料性 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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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资料性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示例
附录C
(资料性)
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
委托单位:
评估项目:
评估时间:
项目负责人:
XX公司
表C.1(续)
填写说明
1.本记录表由评估机构在实施消防安全评估时现场填写使用,评估人员应在表格中指定位置签名,委托单位陪同人员同时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2.评估应依据被评估的建筑物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技术标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注明其版号。
3.本记录表中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要求仅供参考,评估人员应依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自行增删检查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消防评估的内容全面,没有遗漏。
4.本记录表在现场填写完毕后,应由评估机构整理归档备查。
表C.1(续)
单位名称
委托方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其他:
评估人员
岗位
姓名
分工
签字
职业资格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
单项负责人
执业印章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1建筑消防合法性
6.1.1.1
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者经抽查合格的手续、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因持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凭证,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持有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6.1.2建筑使用情况
6.1.2.1
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一致性
使用功能、用途应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致。
改变使用性质是否履行合法手续
6.1.3总平面布局
6.1.3.2
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的间距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1.3.3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及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不宜小于18m×18m
6.1.3.4
消防扑救面和操作场地的设置位置、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范围内群芳进深不应大于4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长度、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1.3.5
停机坪设置情况
距机房、水箱间、天线等保持至少5m距离,建筑到机坪出口不少于两个,每个净宽度不小于0.9m,四周设航空障碍灯,并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消火栓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4平面布置
6.1.4.2
防火分区面积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代替防火墙分割的防火卷帘
除中庭外,防火分隔长度不超过30m时,卷帘长度不得大于10m;当防火分割长度超过30m时,卷帘长度不得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大于20m;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间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
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且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
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严密
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
建筑防烟分区面积应不大于500㎡,汽车库不超过2000㎡
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的高度、燃烧性能
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壁板无变形破损,悬挂牢固稳定
6.1.4.3
有顶棚的步行街、厨房
有顶棚的步行街不应设置有游乐设施、经常性展位等使用功能场所。
商户与步行街之间、两侧商铺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应小于1.00h,步行街、商铺与其他空间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各商铺面积不超过300㎡。
有明火的食品加工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设置的楼层、部位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一级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1.5h不燃性楼板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厂房的员工宿舍、办公室,以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中间仓库等场所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5h的隔墙、1.5h不然性楼板及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至少一个安全出口;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中间仓库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1.5h不燃性楼板及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仓库内员工宿舍、办公室和休息室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丙、丁类库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5h的隔墙、1.5h不燃性楼板及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4.4
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控制室设置位置
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疏散门
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1.4.5
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疏散门
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防水、风通情况
应采取可靠防水淹及排水技术措施,通风量宜按照6次/h设置
6.1.4.6
燃油燃气锅炉房设置位置
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且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锅炉房防火分隔
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然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疏散门
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储油间的分隔、储量
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分隔
6.1.4.7
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位置
宜布置在首层和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分隔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柴油发电机房消防设施设置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储油间的分隔、储量
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分隔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4.8
变配电室、瓶组间等其他重点部位防火分隔
灭火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变配电室、瓶组间等其他重点部位相应的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应设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
6.1.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5.2
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出口的位置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出口的距离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1.5.3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开启方向不限
6.1.5.4
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门至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5.5
疏散楼梯的形式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疏散楼梯的间距和数量
应满足标准中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
疏散楼梯内的装饰
应采用A级不燃性材料
前室面积
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应不小于6.0m2;住宅建筑,应不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应不小于10.0m2;住宅建筑,应不小于6.0m2
住宅建筑剪切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不小于12.0m2
排烟窗面积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少于3.0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少于2.0m2
6.1.5.6
疏散走道
设置形式不应被改动,围护结构应完整,宽度应满足要求
6.1.5.7
避难层(间)设置的高度、间距、数量
第一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避难层(间)的面积
应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避难层疏散楼梯错位的形式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通向避难走道的防火门型号和种类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形式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何已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何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书疏散总净宽度
避难走道内的装饰
应采取A级不燃材料
下沉式广场的设置
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且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5.8
消防电梯的位置、数量
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并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手动控制、通信设施、速度和载重、轿厢内装饰材料
应能每层停靠,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电梯井底排水设施
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电梯井底排水设施10L/s
电梯顶部电机房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6建筑内部装饰
6.1.6
开关、插座、配电箱、高温照明灯具的防火隔热措施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l级材料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鹤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避难走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形式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何已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何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书疏散总净宽度
装修是否影响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门、避难层(间)等的疏散能力
水平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顶棚装饰材料应为A级,其他部位不低于B1级;避难层(间)、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均应使用A级材料;内装修不得减小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净宽度;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有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
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1.7防火构造
6.1.7.1
防火墙、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等防火隔墙的做法
应符合GB50016规定
防火墙、防火隔墙的管道穿越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情况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7.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的设置情况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能自行关闭且以不燃材料制作
管道井检查门的设置情况
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7.3
防火门窗.防火卷的设置位置,耐火性能等情况
应符合GB50016—2014中6.5的规定
6.1.7.4
天桥和连廊设置位置、防火分晒构造,长度等情况
应符合GB50016中6.7的规定
6.1.7.5
建筑外墙的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系统构造
应符合GB50016中6.7的规定
6.1.8.1通风空调系统
6.1.8.1
排风系统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情况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流应设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6.1.8.2
甲、乙类广房内的空气循环使用情况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液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通风设施
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的情况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9建筑防爆
6.1.9.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设置情况及结构形式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箭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的设置楼层位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的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厂房的总控制室设置情况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6.1.9.2
厂房(库房)泄压设施设置情况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封堵情况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粉尘的厂房的屋顶、地面、墙面处理情况
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6.1.10配电线路及应急照明
6.1.10.1
架空电力线及非消防配电的敷设情况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规定。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6.1.10.1
消防配电线路的连续供电情况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消防配电线路电线电缆选用及敷设情况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变不应小于30mm;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疏散照朗设置位置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具。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
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及照度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和一、二类隧道不应于1.5h;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他隧道不应少于1h;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评估方
委托方
表C.1(续)
编号:
共页第页
单位名称
委托方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建筑消防设施
□A消防供配电设施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消防给水设施
□D消火栓和消防炮
□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F泡沫灭火系统
□G气体灭火系统
□H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I机械排烟系统
□J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K应急广播系统
□L消防专用电话
□M消防分隔设施口
□N消防电梯
□O灭火器
□P其他
■此项目已检查;□无此项;◣有此项而未检查
检查依据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XF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其他:
主要仪器列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
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⑪垂直度;
②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⑫多功能工程坡度测定仪;
水喷淋系统试水装置;⑬数字秒表;
消火栓系统试水装置;⑭数字试电笔;
⑤数字兆欧表;⑮钢卷尺;
数字照度计;⑯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
⑦数字风速仪;⑰纤维卷尺;
⑧数字声级计;⑱游标卡尺;
⑨数字微压计;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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