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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
(津城建院政[2006]38号)
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生管理
第一条培养目标
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加强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硕士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及其它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学习年限
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为一年半。
申请提前毕业,需由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论文工作介绍(包括论文起始日期;阶段完成内容和水平等),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
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延期。
提前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学年;延期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学年。
第三条培养方式
采取课程学习和科研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既要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第四条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必须制订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工程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培养方案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也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修订。
培养方案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制定或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培养计划
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于研究生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由系主任审批,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制订培养计划要因材施教,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研究生本人的学业背景。
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
为了提高论文质量,使研究生尽早接触课题,研究生应按照有关要求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开学后八周内完成开题报告。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主管部门和各系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研究生学业的依据。
课程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是《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
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若有增删,必须由本人或指导教师填写培养计划变动审批表,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
否则不能申请毕业答辩。
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主管部门、系、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各一份,原件存研究生主管部门。
第六条课程与学分
(一)课程
硕士生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安排研究生参加实践或调研,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课程分为学位课、选修课和必修课。
(二)学分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
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每18学时为1学分,以实验教学为主的课程每36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原则上不应超过3学分。
硕士生所选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取得的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
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1.学位课包括:
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3学分;第一外国语,6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应用数学基础,3学分。
各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专业基础课,8学分,一般为3-4门课。
要求学位课总学分达到21学分。
2.选修课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充分考虑专业与研究方向的特点,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
各专业应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些能及时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和本学科最新发展的小学分(0.5~1.0学分)选修课。
一般不少于4门课。
选修课学分应达到6学分。
3.必修考查课包括:
社会实践,1学分;实验技能课或工程实践课,1学分;两门管理类或经济类的必修考查课,3学分;必修考查课学分为5学分。
4.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
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报告1学分;第二外语不计学分。
(三)课程学习阶段要求
1.关于外语学习的要求
学位课考试合格后,可取得学分;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方能申请硕士学位。
对英语六级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可在两年内参加校内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校内英语六级考试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由研究生主管部门和外语系共同负责组织专家命题和考试。
2.关于免修课程的要求
(1)如在被录取之前,学生已选修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考试时间不超过三年,在取得研究生资格后,学生可凭原始依据提出免修该门课程的申请,经其所在系审核,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如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学生已掌握,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在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安排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并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章指导教师
第七条新增硕士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被校内聘为高级技术职称,治学态度严谨、学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目前正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有科研经费来源(原则上校内全额资助的课题不计在内)。
经费数额应能支撑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三年内在国内外重要或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有一篇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或主编过全国通用教材,或出版相关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有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三名)。
以参编身份独立编写(著)一章教材或专著的,可视同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的论文。
(四)近三年平均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额定的要求。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至少能为所培养的研究生开出1门以上的学位课程或与研究方向有关的选修课程,其内容能反映本学科最新科学技术成就。
能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外国语学习。
(六)申请人年龄一般以在退休前至少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毕业(二年半)为限。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受此项限制。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达到合格,未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的处分。
(八)外聘教师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必须有科研经费能够支持研究生的培养,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新增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代表性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报告、鉴定意见及其获奖证书等形式)两项(一式两份)。
(二)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到会参加初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同意申请人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委员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即为初审通过。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校研究生主管部门。
(三)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其内容进行复核。
(四)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对审查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到会参加审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投票表决,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申请人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几点说明:
1.审批工作一般每年5月份进行,个人申请必须在4月1日前提出;
2.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科学研究方向,按照我校已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申请某一个相应学科专业的指导教师;
3.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严格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直接担任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
4.与我校进行学科共建单位的专家,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校外人员,可在我校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由所在系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5.硕士生合作培养导师(不论校内校外),由指导教师提名,所在系审批,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6.正式批准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第九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
(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在安排招收硕士生时,由所在教学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其招生资格。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当年招收硕士生计划中:
1.经考核不合格,被取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
2.没有科研经费支撑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
3.因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教学岗位1年以上的;
4.距退休年限不足2年半的;
5.因其它原因1年内无法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
(三)连续3年未被列入招收硕士生计划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其硕士生指导资格自动失效,其资格恢复须重新履行申请程序。
第十条指导教师的权利和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的全面成长,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对研究生要言传身教。
应提倡严谨治学、职业道德高尚和注重团结协作,能为研究生树立典范,为人师表。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敢于负责,不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研究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法校纪。
(二)指导教师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负责拟定所指导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确定课题方向,组织并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学位论文工作,并定期检查;组织研究生参加教研室(研究室或学术梯队)的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
要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并按质、按期完成,鼓励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
(三)分享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成果。
所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发表时,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论文,并对其质量负责。
(四)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费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有支配权,同时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五)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建议研究生主管部门作出学籍处理,在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推荐研究生就业。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各系应定期(一般每年1次)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硕士生指导资格:
1.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2.指导教师从批准之日起,连续3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连续3年没有承担新的科研任务的;
3.指导教师非因生源问题而连续3年未能招生的。
(二)停止、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系提出报告,研究生主管部门汇总、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要求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必须重新申请。
第三章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作风方面能为人师表;
(二)一般应具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应具有较高的授课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好;
(四)任专业课的教师要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聘任教师办法
(一)公共基础课的教师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聘任;专业课教师由所在系聘任,并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增任课教师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下一学期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职责
(一)严格遵守研究生课程所规定的学时数,不能随意增减。
(二)努力学习业务,提高学术水平,认真备课,组织好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水平,积极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注意因材施教,提高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选好教学参考书,并努力做好教材建设工作。
(四)课程内容要少而精,根据学科的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五)做研究生的良师益友,教书育人,以身作则。
遵循“严谨治学、严肃学风、严明纪律”的原则。
(六)笔试考核的课程,在考核前1周内准备好A、B两种考卷,包括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题要难易合理、题量恰当、内容准确无误。
试卷上应有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
(七)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
(八)课程考核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合理地评阅试卷。
(九)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后1周内将成绩单一式二份分别交研究生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所在系。
第四章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课程名称与教学大纲
设置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是拓宽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突出能力培养。
(一)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课程计划及成绩单中应该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
(二)教学大纲
制定教学大纲应由各学科专业认真讨论,要注重课程内容能及时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
既要与本科生课程合理衔接、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宽广的知识面,又要与本科生所学内容有所区别,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并注意理论结合实际。
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课程内容,写清课程的章节及其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大纲说明,包括:
1.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新度;2.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某年春或秋)、开课单位;3.先修课程、开课方式,教材及参考书等。
第十六条课程目录
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及相对稳定的专业选修课要编入“研究生课程总目录”。
总目录中课程的申报、汇总、编印时间一般随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定时间同步进行。
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印。
一些更新快、周期短的选修课(0.5~1学分的课程)一般不纳入总目录中,由各系组织各学科专业进行课程申报,并负责汇总,编印课程分目录。
分目录在每年4月1日~4月20日及10月1日~10月20日分两次进行课程增减及修订工作,为开课做好准备。
目录中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时,必须在授课前1个月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系主任审批,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课程管理
(一)各系按照向全校公布的课程目录,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表,在每年5月5日~10日和12月5~10日,分别办理选修春季或秋季的课程。
(二)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必须在研究生主管部门注册编号,备案后执行。
(三)各有关系根据研究生选课情况,填写《研究生选课汇总表》报研究生主管部门。
(四)研究生主管部门根据选课汇总情况下发《研究生教学任务通知书》。
(五)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由所在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预选,待新生入学后,再做适当调整。
(六)已办选课手续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
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则由研究生申请,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各系批准(公共基础课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并通知任课教师。
退选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办理。
个别补选、改选亦应在该时间内办理,手续同上。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
(一)学分是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凡选修属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二)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以考查或考试。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
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也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的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60分以下;及格相当于60~69分;中相当于70~79分;良相当于80~89分;优相当于90~100分。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按通过或不通过登记成绩。
(三)研究生学位课和必修课程学习考核不及格时,可随下一级研究生一起重修。
(四)选修课成绩及格时计入总学分;不及格时不记入成绩单,允许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五)硕士生第二外国语只登记成绩,不计入课程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六)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经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经同意后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
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七)凡办理了选课手续而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考核者,按擅自缺考处理。
在成绩单中注明“缺考零分”字样。
对检查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
(八)考场违纪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中期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二)业务学习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以及在实验技能、工程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
(三)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工作、论文选题、学术报告等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条考核时间
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应于第三学期开学后8周内完成,各系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的中期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考核
(一)各系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主任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的中期考核工作。
(二)研究生就中期考核内容要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向考核小组汇报。
(三)指导教师要认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和平时表现,并写出评语,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初步意见。
(四)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要逐个进行评议,并按优、良、中、差给出综合考核成绩。
(五)各系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做出考核处理决定,并将汇总表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的分档处理
(一)对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经考核通过者,可进入研究生论文工作。
(二)对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可推荐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定。
(三)对综合评定成绩为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计划或论文选题报告的研究生,应给予考核警告的书面通知,指明努力方向,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第四学期初,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对其复查,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攻读学位。
(四)对综合评定成绩差或复查不合格的研究生将取消研究生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六章业务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务费的管理原则
研究生的业务经费必须切实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业务费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定额使用,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业务费标准及拨款办法
学校按硕士生每生3000元的标准划拨给研究生主管部门,由研究生主管部门依据指导教师实际所带研究生人数将经费一次性划拨给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
(二)学术会议费;
(三)调研费;
(四)实习、实验费;
(五)论文评审、答辩费。
第二十六条业务费报帐审批手续
符合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规定范围内的支出,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若有特殊需要,须经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或借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业务费使用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管好用好研究生的业务费,严格把关,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结余的研究生业务费,可继续由指导教师用于研究生培养。
校财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每年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挪用经费,来年划拨经费时将扣除挪用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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