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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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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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要求
四川省XXX水电站
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要求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年11月
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副总工程师:
校核:
编写:
1工程概况
XX水电站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c县境内,装机容量240MW,相应年发电量12.142亿kW·h。
2总则
2.1本要求仅适用于XX水电站主体土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2.2本要求根据下列规程、规程(不限于)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
(6)《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
(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总则》GB5083-85;
(1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90;
(11)《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12)《安全标志》GB2894-1996;
(1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
(14)《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GB16194-1996;
(8)《水利水电建设安装安全技术工程规程》SD267-1988;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
(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5)《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17)《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33-1991;
(1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20)《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1986;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1988;
(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1991;
(23)《手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
(24)《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定》SDJ5-1985;
(25)《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
(2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2002;
(27)《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1993;
(28)《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
(29)《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30)《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GB7059.1-1987;
(3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1987;
(32)《防护屏安装要求》GB8197-87;
(33)《钢丝绳》GB8918-1996;
(3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
(3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
(36)《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8)《四川省XXc河·XX水电站主体土建工程各标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第二卷)》;
(39)《四川XXX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招标及合同文件》
(40)国家和行业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版本)。
2.3本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监理、设计等研究后可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1.1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事故,杜绝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及损失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
3.1.2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场地布置合理有序、机械设备整洁、料物堆放规范,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具备文明施工达标现场条件。
4基本要求
4.1安全生产管理
4.1.1安全生产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省部(含相关企业)有关规定,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前14天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员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包括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卫生文明施工副经理)以及防高处坠落、防提升及车辆伤害、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起重伤害、防火、防尘、防放射性污染、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此外,还应包括施工区范围内的交通设置,施工过程人员、设备及材料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的厕所设置等。
4.1.2承包方应加强施工人员包括雇佣的劳务人员(下同)的安全教育,对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每个施工人员都熟悉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方应按以下内容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并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汽车驾驶安全;
(6)用电安全;
(7)地下工程开挖作业的安全;
(8)高边坡开挖与支护作业的安全;
(9)灌浆作业的安全;
(10)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1)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2)混凝土生产、浇筑作业的安全;
(13)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4)机修作业的安全;
(15)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6)高空作业的安全;
(17)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8)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9)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0)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1)信号和告警知识;
(22)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3)油料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4)其它有关规定。
4.1.3承包方应配备专职的安全主管副经理及安检人员,加强施工作业安全与消防、防汛、抗灾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
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重点加强高处坠落、提升及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产品和吊装作业的管理。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落实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如危险警告信号、照明设施、护板、栅栏、安全防护网等,为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4.1.4承包方应在施工期尽可能实施封闭管理;炸药库单独设置封闭管理范围,施工区内的建筑物布置应按规划进行,禁止兴建违章建筑,进入施工现场参观学习的人员,应有专人接待,事先安排好参观时间、路线,交待注意事项;承包方应在竹子沟料场和施工爆破区划定施工安全警戒线,并设立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1.5承包方应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交底和检查落实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向施工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其明白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各自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方法。
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的规范标准进行,避免口号式,无针对性的交底,并认真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4.1.6凡是危险作业,承包方必须安排专职安全员在作业前进行简要的安全教育并旁站现场;监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安全文明施工旁站情况。
4.1.7承包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护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限于)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人员审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土石方明挖工程,特别包括竹子沟料场开采、各引水遂洞支洞进口边坡等;
(2)地下洞挖工程,特别包括引水隧洞及压力管道等;
(3)高边坡工程;
(4)模板工程;
(5)起重吊装和大件运输工程;
(6)脚手架工程;
(7)拆除、爆破工程。
4.1.8承包方应为安全生产投入足够的物资和人力等资源。
4.2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及技术措施
4.2.1承包方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纪律,进入施工现场者按劳保规定着装和使用个体安全防护用品。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2.2承包方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纪律等标示牌。
4.2.3承包方应使责任区的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4.2.4承包方施工现场的水、电管线、通讯设施与施工照明等各种施工设施和管理线路,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
4.2.5承包方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不宜小于1m;施工区域、作业区及建筑物,应执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必备的消防水管、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2.6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合理的沟、管、网排水系统。
4.2.7承包方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布置规划,布置生产用房及相关设施,禁止乱堆、乱盖,并应按照《XXc河·XX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施工投标文件的要求配置好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公共厕所,生产、生活区的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除,并运至监理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同时应做好施工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爆发流行病。
4.2.8当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承包方应在临边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
脚手架拆除时,应在拆除物坠落范围的外侧设有安全围栏与醒目的安全标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有隔离防护栅,对高度超过24m的防护棚的顶部,应做双层结构,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
4.2.9承包方宜选用客车接送上下班人员,若采用载重汽车载人,必须取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2.10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放现场施工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
承包方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4.2.11承包方应在施工作业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满足国家安全用电有关规范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在高温、高湿、易于触电的作业场所(如洞室)使用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2.2m时,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表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
作业内容和地区
照明度(Lx)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交通道路、堆渣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30
2
洞内作业面
110
3
一般洞内区
50
4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110
4.2.12承包方应完成填筑的坝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高处作业面的临空边沿,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其材料、结构、间距等必须符合安全防护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面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
4.2.13承包方应做好施工期防洪度汛工作。
本工程处在XXc河上,施工项目位于主河道及两岸,因此度汛工作和防止地质灾害工作艰巨复杂,应引起高度重视。
4.2.14承包方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1)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6)警示信号。
4.2.15承包方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方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员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4.2.16承包方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设置必备的消防水管、消防栓、配备相应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承包方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4.2.17工地临时油库四周应设有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或金属网等非燃烧体栅栏,并设有消防通道,库内照明、动力设施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油库区应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4.2.18承包方的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的使用应按统一管理的要求。
炸药的使用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2.19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等临时建筑物设计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并配备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材;爆破器材仓库还必须符合GB6722的有关规定。
4.2.20凡高于周围原有避雷设备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施工临时工程、井架等金属构筑物或电器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如拌和楼、露天布置的门(塔)机、施工变电站等应设置避雷装置;氧气和乙炔管路在室外架设或敷设时和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设置接地系统,还有设计布置的工程接地网。
承包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4.2.21承包方责任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布置要求:
生活区与办公楼区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GB3095三级标准;承包方应在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2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具;砂石加工系统、空压机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或采取减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表3和4的要求,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设有生产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检测机构,并定期监测,及时治理;设置急救中心站,并配备急救药品、骨折固定用具、担架、通信等救护设备。
表2作业场所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粉尘
最高允许浓度MACMg/m3
呼吸性粉尘浓度
总浓度
1
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
3.5
10
2
含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尘
2
6
3
含10%~5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
1
2
4
含50%~8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
0.5
1.5
5
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0.3
1
6
电焊烟尘
—
6
7
其它粉尘
—
10
表3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噪声强度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允许噪声dB(A)
8
90
4
93
2
96
1
99
注:
允许噪声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表4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
类别
允许噪声(dB(A)
昼间
夜间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
50
工业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主要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与技术
5.1施工风、水、电
5.1.1承包方布置空气压缩机站时应:
机房内设有排风降温和取暖设施,配有适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冷却水池、维修平台和电动机机坑周围设有防护栏杆,设废油收集沟;压缩机进气口应装吸声消音器,储气罐必须设压力表、安全阀、调压装置等安全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和标定。
5.1.2承包方应在加压泵站与施工变电站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房,并配备防洪器材和可靠的通信设施;取水位置应设明显的停车标志;蓄水池周围应设指示灯、报警器等极限水位警示连锁装置;供水消毒场所应设有紧急处理的中和水池,并配有防毒器具。
5.1.3施工现场排水系统应设独立的动力电源和倒灌措施,大流量排水管出口应设置可靠的防冲刷措施。
承包方在本合同工程中承担的施工排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闸坝施工区;
2)地面工程边坡、渠道、基坑区;
3)地下洞室系统;
4)施工废水和坡面汇水;
5)帷幕灌浆及基岩排水孔施工废水。
5.1.4承包方应对开挖中产生的地下水露头和施工用水采取有效和可靠的截、排水措施,不得因渗漏水和积水影响而造成工程停工。
5.1.5施工期内,承包方应于每年3月前提出年度度汛措施报告,送交监理人员批准,准备防汛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交通等物质,并主动同当地防汛指挥部联系与协调。
5.1.6承包方应在低压配电设备前后两侧操作维护通道上铺设绝缘垫;在110kV施工变电站周围应采用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隔离措施。
5.2工地运输
5.2.1承包方责任区内场内汽车运输道路、轨道机车道路等水平运输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5.2.2承包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且在验收前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承包方应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2.3大型起重机械拆除前承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起重机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监理人员审批。
5.2.4承包方使用的载人机械传动设备如斜井伸降平台,提升钢丝绳及其固定设施、滑轮、钢构井架、吊笼等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在载人提升机械运行出入处明示安全操作规程和限载规定,并设置信号与通信设施。
5.2.5大件运输前承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和大件特点,制定大件运输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监理人员审批。
5.3土石方工程
5.3.1承包方应按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
对引爆的作业区,承包方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天气临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
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员审批。
5.3.2所有的爆破起爆器材应统一提货,在爆破作业前21天向监理人员报送所有将要使用的炸药及起爆器材的特性指标、使用说明及产品合格证提交监理人员审查,监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对这些炸药及起爆器器材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员。
5.3.3有关炸药、爆破器材的贮运、加工、管理均应符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
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违反安全规程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独自负责。
5.3.4工程施工爆破作业周围300m区域为危险区域,其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规定的爆破时间和危险区域的范围。
5.3.5承包方对开挖过程中的钻孔、爆破、出渣及支护或衬砌均需经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5.3.6隧洞洞口开挖前,承包方应详细检查洞口部位岩石的稳定,并对危险部位按监理人员的通知进行处理。
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方应经常巡视、检查洞脸和洞室的安全性,一有险情立即通知监理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或支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或蔓延。
5.3.7承包方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与岩脉、断层破碎带及蚀变带、井口、洞口、洞井交叉部位等安全支护措施,且事先要经监理人员审批,必要时应采取加固处理的工程技术措施。
5.3.8竹子沟料场、施工支洞进口等工程边坡开挖部位,为控制飞石,承包方应采取表面覆盖措施。
5.3.9为保证竹子沟料场、施工支洞进口等工程边坡稳定,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一定要采取表面保护、内外排水、系统与局部重点锚固和边坡修整等处理措施。
特别是边坡开口线外一定范围松动危石、危岸、不稳定岩体较多,应尽力清除,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该区支护。
5.3.10承包方对开挖期间边坡的安全与稳定负全部责任,对永久边坡开挖,除按设计图纸或监理人员的指示进行开挖加固外,承包方还应对开挖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不稳定的岩体提供合适的加固支护措施及采用能减少边坡失稳的施工方法,并报监理人员批准后实施。
5.3.11承包方应将开挖废弃料按监理人员指示或设计图纸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如:
渣场,并应设有交通和警告标志,边缘应设防坍塌警戒线标志等。
5.3.12地下洞室有害气体的情况。
5.4基础处理
5.4.1承包方必须按监理人员指示对开挖后的地基基础进行安全处理,处理后报监理人员检查验收。
5.4.2灌浆作业时,承包方应达到:
现场通风、照明良好;在交叉作业场所、各通道与临控面应保持畅通,危险入口应设有警告标志或防护设施;化学灌浆材料堆放处应明显挂设“禁止饮食”、“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配有足量合格的专用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
5.4.3承包方应使冲击钻机安装运行中的桅杆绷绳及其地埋深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钻机各重要部位应涂有相应警示标识着色;作业面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工作回转范围边缘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5.5砂石料生产与混凝土工程
5.5.1承包方应在砂石料加工与混凝土系统中采取相应的降尘减噪环保措施,如在破碎机械的进料口、出料口和筛分楼的进料口设置喷水等降尘设施,使粉尘浓度符合相关规定;振动筛采用低噪音材料等,脱水过程中承包工程人应设置专用的排水沟或排水管处理设施;拌和楼应设置防尘、降噪设施,保证水泥、粉煤灰的输送进料、配料密封良好,无泄漏。
5.5.2承包方应在混凝土浇筑用电线路中装有事故紧急切断开关或触电保护器。
5.5.3承包方应有堆取料机械与皮带机安装运行的安全保障措施。
5.6机电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5.6.1机电和金属结构安装时承包方应在安装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光源和带有自备电源的应急灯等照明器材,用电线路宜采用装有漏电保护器的便携式配电箱。
5.6.2承包方应在洞、井内装设示警灯与电铃、通风排烟装置等,斜道内安装爬梯;门槽口应设有安全防护栏杆和临时盖板。
5.6.3机电设备现场制造和安装、压力钢管的现场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承包方应负责其质量检查、验收及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防护,如使用喷漆、脱漆剂时,承包方应设置通风防毒设施,周围应设临时围栏、警告标志和消防设施;施喷前应使用钢刷和真空吸尘器清除残留砂粒等杂物,喷刷后的表面应防止再度污染;施涂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火、通风、保护人群健康;钢构件切割前应清除切割边缘50mm范围内的锈斑、油污等,切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坡口加工完毕后应采取防锈措施;钢构件吊装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泥渍、灰尘和油污。
5.6.4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方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停止焊接。
施焊前承包方应对主要部件的组装进行检查,有偏差时应及时校正。
1)电焊烟尘超过《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规定
2)风速:
气体保护焊大于2m/s,其它焊接方法大于8m/s;
3)相对湿度大于90%;
4)环境温度低于-5℃;
5)雨天和雪天的露天施焊;
6)洞内滴水。
6其它
6.1承包方应负责土石方开挖和边坡支护的施工安全进行监测,如地下工程开挖爆破时的动态监测,边坡及建基面岩体松驰范围的声波检测,预留孔、测点窗、预埋件的预埋等。
6.2承包方应按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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