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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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
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
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7.没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本人自我要求不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分管领域工作监管不严,出现以权谋私现象,发生不廉洁问题,师生反映强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组织纪律性较差,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工作日中午饮酒,有损组织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决策不透明、不公开;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利用职务便利或权力影响,为个人谋取私利或徇私情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好处不办事,得到好处乱办事,给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11.违反组织原则或规定的办事程序,暗箱操作或违规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集体和师生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在师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12.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较严重经济问题的。
13.领导班子内部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以人划线,拉帮结派,导致班子不团结,整体合力不强;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制造矛盾,内耗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应负主要责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交流决定,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闹情绪,不积极开展工作的。
15.其他被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表现。
(二)定量标准
1.工作无起色,本单位连续两年没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管理考核成绩处于本类别末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2.教学单位领导班子任期内,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工作五项核心指标没有明显提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的。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导致班子、队伍软弱涣散,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4.在领导干部年度、任期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个以上工作日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休病假达一年(含)以上的。
6.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率超过30%的。
四、问责处置措施
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根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问责和处理。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写出深刻检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满,根据表现和考察结果,作出解除诫勉或其他处理意见。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五、问责处置程序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校纪委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程序是:
1.通过年度考核、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任期考核、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结合师生来信来访、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及其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表现等途径,了解和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2.对已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
同时,与领导干部谈话,帮助其端正态度,认清问题,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清问题性质、原因、后果与影响,对照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审慎研究并确定处理意见,形成综合报告(包括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调查情况、谈话情况以及干部本人对问题的认识态度、性质认定、处理建议等),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5.根据校党委要求,严格履行决议执行程序。
6.被问责处置的干部对组织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提出复核申请。
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在接到复核申请15日之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被受到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问责处置的领导干部,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被调整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经组织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提拔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落实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
紧盯“六大纪律”,全方位管理监督、多形式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校党委、各(总)支部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提醒谈话、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五)个人行为与党员教师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八)党员教师遵守课堂教学政治纪律不够严格,学术研究行为不端,情节轻微的;
(九)工作脱离实际、不严格选人用人和职称评定等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利益和学校师生关系、干群关系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违反党规党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党员教职工违反规程,工作失职导致教学管理事故,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的;
(六)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组织调整和纪律轻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第八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适用情形运用转化
第九条符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条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四章适用情形运用程序
第十一条“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提醒谈话。
涉及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班子换届、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涉及轻微违纪问题的,一般由学校党委负责人确定谈话人。
与各中层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纪委书记主谈,或者由党委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干部一般由组织部负责同志进行,必要时由纪委(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
提醒谈话应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
(二)告诫约谈。
对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一般应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谈话人,也可由校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对中层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告诫约谈,一般应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校纪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谈话时校纪委、组织部负责人或派人参加。
告诫约谈应填写《告诫约谈情况记录表》。
(三)责令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舍)上作说明。
责令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当经由校党委研究,确定个人需检查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
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时,党员所在党组织分管联系校领导参加,党委组织部、校纪委派人参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应填写《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记录表》。
(四)责令检查。
由校党委或校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事先向责令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检查的内容,并明确向党委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责令检查对象应按要求向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责令党员干部作出检查应填写《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五)批评教育。
由党员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根据批评教育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组织实施人。
批评教育对象为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与批评教育对象谈话时,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批评教育应填写《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六)通报。
对党员干部进行通报,由校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通报应填写《通报情况记录表》。
(七)诫勉。
对中层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校纪委书记进行,或者由党委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党委组织、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对中层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也可由组织部门、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必要时由纪委(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对其他党员教职工进行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根据诫勉谈话对象具体情况确定谈话人。
实施诫勉谈话应填写《诫勉情况记录表》。
诫勉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通报,组织部应当将相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适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党委组织实施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报校党委会议研究。
由校纪委组织实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提交纪委全委会审议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需报校党委同意。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要建立落实“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运用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校党委要对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和各党(总)支部落实“四种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全校各党(总)支部和全体党员。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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