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亲班定型契约范本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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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亲班定型契约范本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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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亲班定型契约范本暨说明
安親班定型契約範本暨說明
壹、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家長得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七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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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效。
對安親班契約
之審閱,七日應屬合理之期限,但家長要求更長時,亦應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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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親班宜準備簽收簿,供家長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家長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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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範本適用之對象,為由社政單位主管,提供才藝教學未達每週活動總時數一半之安親班業者及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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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範本係針對為就讀國小學童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之課後托育服務設計。
安親班之服務內容以(1)生活
照顧(2)家庭作業寫作(3)團康體能活動(4)才藝教學為限,其中第(1)至(4)項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
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補習,才藝教學時數不超過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由社政單位主管。
合於此規
定之課後托育服務業者,方屬本契約範本所稱之安親班,為本契約適用之對象。
(二)下述二者,非本契約範本設計時鎖定之對象,惟仍可參考本範本內容,修正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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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六歲以下幼童托育服務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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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才藝教學時數達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由教育單位主管,以短期補習班名稱立案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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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契約範本僅供業者及家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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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家長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要求業者增刪修改,業者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機
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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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親班之廣告內容雖未納入契約,安親班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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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故無論契約有無包括,消費者均得要求安親班履行廣告中之承諾,家長應注意廣告內容與契約內容及實際情況
是否穩合,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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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長與安親班之契約內容,不以見諸書面者為限。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消費
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更規定,該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契約之內容,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
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並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
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
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故凡是安親班與家長曾經溝通達成共識之內容,無論是否納入契
約或是否作成書面,都屬有效之約定,雙方應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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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長得要求安親交付書面契約未包括之一般條款影本。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
應給與約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費者有此影本為據,易於清楚雙方權利義務之範圍。
七、家長如未滿二十歲,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
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七十九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故學童之兄姊經過授權,非不得
以家長身份簽約,惟應使其出具學童父母或監護人之授權書或同意書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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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長於簽約時須有委託他人照顧學童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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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論是否學童之父母,均必須有權委託他人代為照顧學童者,方有資格與安親班簽訂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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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長對自己資格之存在,應自行證明。
安親班有權要求家長提出戶籍資料或授權書等,供其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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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安親班契約範本內容及說明
契約內容
說明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安親班(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將學童________委託乙方於校外提供課後照顧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后,以資共同遵守:
一、契約前文揭明法律關係。
二、必要時甲方人數可為二人以上,但應注意該多數人爭執權利時之問題。
第一條甲方為學童________之________有委託乙方對該學童提供校外課後托育服務之權限,如有任何變動,甲方應通知乙方。
委託人(甲方)與學童之關係及權利,應予聲明。
如本資格有變動,應通知他方,以便他方因應處理。
第二條安親班之立案
乙方保證其為向社政主管機關合法立案之安親班,辦理就讀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童課後托育服務,其負責人、主任、導師、教師、保育人員等之資格配置及所用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額等,均符合消防、衛生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將繼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每週活動
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冠以短期補習班名稱立案
,由教育單位主管;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社政單位主管。
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安親班之班主任、導師、教師、保育人員、用地、建
物、設施、設備、招生名額等,均須符合規定者方得獲准立案,且立案後不得任意變更。
三、為保障學童之基本權益及安全,家長應選擇合法立案之安親班。
第三條托育服務
乙方提供之服務內容包括:
一、生活照顧及保護。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五、餐點提供。
六、學童平安保險。
七、□交通車接送。
□戶外教學。
□其他__________。
前項第二至四項之負責老師及時間表如附件一,餐點內容如附件二,平安保險如附件三,師資內容如附件四。
第一項服務內容,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變更。
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具不得已之情事者,乙方得變更,但應於變更後即通知甲方。
一、目前不得提供才藝教學之地區,可將該項刪除。
二、第一項各款,安親班可視其服務之內容參酌家長之要求,調整增刪。
三、各項保險可以保單影本為附件。
四、服務內容有重大變化,會影響家長及學童之權益,業者有義務通知家長。
五、第一項服務內容如有變更,事關重大,應得家長同意方得變更。
第二項關於各項服務之細節,於不得已時,應容許業者變更,但應即速通知家長,使之知情。
第四條托育時間
1、□寒、暑假□非寒、暑假期間: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其他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收托時間:
星期__、__、__、__:
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星期__、__、__、__:
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星期六(非周休):
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寒假期間(____起至____止)費用_____元整,暑假期間(____起至_____止)費用_____元整,甲方應於假期開始後______日內繳付。
一、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本契約條款履行權利義務,宜明白約定。
二、收託時間為判定雙方是否逾時或短少時數之基礎,亦應載明。
三、安親班之服務時間原則上不宜超過晚上八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故雙方簽訂之收托時間,不宜超過此限制。
如確實有此需要,於契約內註明,即符合前述規定。
四、其他如係屬臨時性(如運動會補休、春假期間等),托育時間應另予說明。
第五條接送方式
赴安親班
□學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負責送往。
□乙方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學童。
離安親班
□學童自行離去。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安親班接學童。
□乙方送學童至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送學童至__________________並交與甲方指定之人。
甲方指定之人包括。
甲方增減或變更指定之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否則乙方得予拒絕,因而引發之爭議或問題,由甲方負責。
一、接送學童之方式,關係學童之人身安全,必須約明各項細節,以免發生事故時,責任不明。
二、學童如非由業者接至安親班,其如何前往,均屬家長之責任,由業者接學童時,業者亦只能至特定地點帶學童,至於學童如何抵達該處,有無大人陪同,均非業者之責任,故無須加以區分。
第六條甲方逾時或短少時數
甲方不得逾時接送托育學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時論:
一、甲方提早送學童至安親班或延後接回學童超過約定時間____分鐘者。
二、乙方送學童至甲方指定之地點,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將學童帶回安親班者。
前項情形,甲方應盡速接回學童,並負擔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
超過____甲方未接回學童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學童時,甲方應即通知緊急聯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學童時,得將學童送請社會局、當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甲方逾時費,每小時________元,逾時超過_____小時者,每小時______元。
超過_____小時者,每小時______元。
逾時不滿卅分鐘者以半小時計,卅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1、家長逾時接送托育學童,常使安親班老師等必須超時工作,導致雙方發生糾紛,故有必要就托育時間、接送方式、逾時加收費用問題等事項,詳加約定,以杜爭議。
2、逾時接送可能衍生後續照顧責任問題,為免業者責任過於沉重,雙方可約定如超過多久無人來接,業者可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3、依契約自由原則,接送學童細節固得由家長與安親班業者自行約定,惟應注意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其約定內容不得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無效。
4、計算逾時接送或短時之次數,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第七條乙方逾時或短少時數
乙方不得逾時接送托育學童或短少照顧時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時或短少時數論:
一、乙方遲接學童至安親班或提早或延後送回學童超過約定時間____分鐘以上者。
二、乙方照顧學童人員因任何因素缺席________分鐘以上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乙方應負擔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第八條托育費用
註冊費每學期________元,其中包括費______元,______費______元。
月費_____元,其中包括□餐點費_______元、□才藝費______元及□_______費________元。
代辦費_____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險費______元、□交通費______元及□_______費_______元。
甲方應於_______前繳付註冊費,每月______日前繳付當月月費及前月之逾時費用。
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均應開立收據交由甲方收存。
1、契約內應明定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時間等,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無謂糾紛。
2、寒、暑假期間之費用如非繳納一筆金額所能包括,應依實際情況,另行約定。
3、費用之項目空格不足時,可酌量增加。
費用金額無法確定或不明確者,亦可僅列包含之費用項目,不載明金額,但應注意將空格劃掉。
4、此處逾時費用係按超出逾時標準之時間計算,如約定超過約定時間三十分鐘才算逾時,則超過約定接送時間四十分鐘,只算逾時十分鐘。
第九條保護照顧
甲方學童由乙方照顧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學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乙方安排於安親班以外場所教學或活動時,應事前告知甲方相關內容、時間等細節,並徵得甲方同意。
一、學童於課外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消息頻傳,增加家長之憂心,可能不願學童參加此類活動,故有事先告知及溝通之必要。
二、安親班若於課程中安排戶外教學或活動時,原則須逐次通知家長並徵得同意,惟如已將戶外教學或活動之內容、時間及地點等詳列於課程表中,經對家長明示並說明者,得概括徵得家長同意,但若有重大變更時,仍須逐次通知並徵得同意。
第十條告知義務
甲方應將學童之健康狀況及應注意事項,預先告知乙方,並提供必需之藥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負責人、主任、導師、教師、保育人員、招生名額、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等事項變更或接送學童人員有重要變更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一、學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預先告知安親班,以免突發狀況,業者措手不及,傷害學童。
二、安親班之負責人等於簽約後變更,可能影響家長之信賴;接送學童之安親班人員改變,亦可能影響學童之安全,家長均有知的權利。
第十一條緊急事故與處理
甲方學童於安親班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
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乙方得送往其他醫院。
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甲方指定之醫院: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學童逾時未到達安親班,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險之虞,或有前項情形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緊急聯絡人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一、鑒於家長皆甚擔心學童安全,故除甲方學童於乙方托育場所發生急病、重病及意外事故外,如學童逾時未到達乙方托育處所,亦有發生危險之可能,乙方應立即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人,共商處理方法。
二、甲方學童於乙方照顧期間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時,乙方有先為必要處理或救護之義務。
惟處理之方式可能成為事後爭議之重點,不如事先妥為約定,以資預防。
三、學童平日就診之醫院,保有學童完善病歷,家長宜指定該等醫院為緊急就醫醫院,對醫生診治學童及乙方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益。
5、緊急聯絡人或指定之醫院,可視需要增加空格。
五、主管機關亦得請乙方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本約期滿後,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照顧學童而未另定新約者,本約條款除雙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1、家長托育學童期間,通常配合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以學期或寒、暑假為段落,如每次重新簽約,固然較為妥當慎重,然當事人每每忘記或為圖省事而未重簽,故明定如約滿繼續托育,除另有約定部分外,本契約條款仍有適用,可方便此情況之適用。
2、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當事人雖未直接明白表示,惟依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斷其有同意之意思而言,如雖未言語,但給付調增之學費,即可推定其同意提高學費。
第十三條甲方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終止本約:
一、甲方未如期繳費,經乙方限期催繳,仍未繳清者。
二、甲方學童未赴安親班,未事前請假或通知乙方______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時接送學童____次以上,合計逾時達_____小時以上者。
四、甲方學童於乙方托育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無效者:
(1)經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場所之秩序。
(2)破壞乙方托育場所物品、設備。
(3)損害其他學童身體或財產。
(四)經常有影響其他學童之不當行為者。
一、明定有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時,他方得終止本約。
二、計算逾時接送或短時之次數,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三、安親班有重大改變,如雙方認為家長應不須催告改善,即可終止契約,可將催告期間填為﹁零﹂日,或將該句刪除。
四、若雙方認為本條規定太複雜,可以簡化,但還是以約定清楚,較能減少爭議。
第十四條乙方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終止本約:
一、乙方負責人、班主任、導師、教師、保育人員、招生名額、托育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車等,於簽約後有重大變更致影響甲方之權益
,經甲方定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時接送學童____次以上,合計逾時達_____小時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時數____次以上,合計短少時間達_____小時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於照顧學童或懈怠職責者。
(二)言行舉止不當對學童有不良影響者。
(三)有傷害學童身心之行為者。
一、明定有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時,他方得終止本約。
二、計算逾時接送或短時之次數,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三、安親班有重大改變,如雙方認為家長應不須催告改善,即可終止契約,可將催告期間填為﹁零﹂日,或將該句刪除。
四、若雙方認為本條規定太複雜,可以簡化,但還是以約定清楚,較能減少爭議。
第十五條任意終止
任何一方得定______日以上預告期間,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如預告期間不足,以預告期間屆滿之次日為終止日。
除可歸責於一方之終止契約事由外,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本約有委託契約之性質,故當事人得任意終止本項契約,以尊重彼此意願。
惟為避免因一方之突然終止契約,造成他方措手不及之損害,應提前通知他方。
第十六條自動終止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雙方當事人約得終止本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契約給付不能時,契約無繼續履行之可能,應予終止。
第十七條退費方式
一、乙方因第十三條所列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應於終止日起_____日內(但不得逾二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註冊費□月費,扣除百分之____
□代辦費
作為手續費後,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第十四條所列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____日內(但不得逾二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註冊費□月費,加計年利
□代辦費
率百分之____之違約金,退還甲方。
三、甲方任意終止本約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____日內(但不得逾二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
□註冊費□月費,扣除百分之_____作為手續費後,退還
□代辦費甲方。
四、乙方任意終止本約時,應於終止日起____日內(但不得逾二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註冊費□月費
□代辦費
,加計與前項相同百分比之解約金,退還甲方。
五、因第十六條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於本約終止日起___日內(但不得逾四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註冊費□月費,無息退還甲方。
□代辦費
一、收費退費問題為引起消費爭議之重要原因,故終止合約時,家長已繳費用是否應退還、退還多少、何時退還等,均有必要事前規範,以杜爭議。
二、如雙方同意家長違約時業者無須退費,本條第一項應扣除之手續費可填寫百分之百。
三、雙方如認退費之計算不必如此複雜,可簡化約定方式。
四、如認註冊費不應退還,可將應退還之費用項目,列名為﹁月費﹂或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前條所稱剩餘時間之費用,指甲方已繳各項費用□註冊費□月費,分別按未到日數與涵蓋期間之比例所計算
□代辦費
出之數額。
例如:
註冊費係每期一付,每期為四個月,月費為按月繳付,則上課半個月後終止契約,註冊費之剩餘期間費用為原註冊費之八分之七(1-0.5*4),月費之剩餘期間費用則為二分之一(1-0.5*1)。
第十九條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故若係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方之事由,造成違約之一方無須賠償。
第二十條申訴處理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有不滿時,乙方應指派專人接受申訴。
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
甲方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1、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內妥適處理之。
﹂依此,業者應設置專人接受申訴並處理消費爭議。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此,業者亦應配合前往說明或接受調解,以減少訴訟。
第廿一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但不以此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以約定之管轄法院優先管轄。
惟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及專屬管轄之規定,不得合意變更。
第廿二條其他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述條款如不符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別約定,除直接修正相關條文外亦可於此處修正或補充,以切合實際狀況
。
第廿三條契約分存
本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業者及家長應持有契約正本乙份,做為權利義務證明之依據,以杜爭議。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法定代理人:
立案日期:
立案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一、立契約人應與前文所載相同。
二、地址以戶籍地址為準,如實際住所或聯絡地址不同,並應註明。
三、安親班之法定代理人,即安親班之負責人。
如非負責人簽約,其代理人應有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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