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组大一组名词解释词语对抗部分1公民的权利2生命权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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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组大一组名词解释词语对抗部分1公民的权利2生命权3
专业组
大一组
名词解释、词语对抗部分
1、公民的权利
2、生命权
3、民主集中制
4、民族自治权
5、质询
6、录囚
7、三司推事
8、先请
9、八议
10、重罪十条
11、法律部门
12、适用法律
13、法律解释
14、行政法
15、行政法律关系
16、诚实信用原则
17、私法自治原则
18、民事法律关系
19、民事法律事实
20、观念通知
21、三不去
22、公民的基本义务
23、法的渊源
2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25、法律编纂
26、奴隶制五刑
27、亲亲
28、尊尊
29、宗法制
30、嫡长子继承制
31、正当防卫
32、吸收犯
33、死缓
34、假释
35、罪刑法定原则
36、间接代理
37、行政给付
38、炮烙
39、九刑
40、奴隶制五刑
41、六礼
42、法学方法论
43、不当得利
44、无因管理
45、普遍原则
46、保护原则
47、同类客体
48、从旧原则
49、成文宪法
50、三不去
51、诚实信用原则
52、重罪十条
53、行政比例原则
54、观念通知
55、民事法律关系
56、公民的基本义务
57、限制解释
58、立法解释
59、读鞫
60、廷尉
61、爱国统一战线
62、刑法空间效力
63、程序法
64、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65、价值分析方法
66、正当防卫
67、吸收犯
68、罪刑法定原则
69、所有权
70、间接代理
71、公定力
72、显失公正
73、质剂
74、傅别
75、法(的定义)
高年级组
名词解释、词语对抗部分
1.诉讼管辖
2.经济责任制
3.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5.票据关系
6.督促程序
7.保险中介人
8.债务人财产
9.回避原则
10.司法
11.补偿
12.法律体系
13.自由贸易区
14.国民待遇原则
15.习惯法
16.意思自治原则
17.准据法
18.仲裁
19.司法协助
20.比较解释
21.财产关系
22.诚实信用原则
23.绝对法律关系
24.社团法人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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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物
26.无因行为
27.意思表示
28.代理
29.相邻关系
30.债
31.不当得利
32.加害履行
33.知识产权
3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5.犯罪既遂
36.拍卖合同
37.质权
38.无效民事行为
39.物权关系
40.不作为
41.连带之债
42.不安抗辩权
43.累犯
44.附带民事诉讼
45.从重处罚
46.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7.提单
48.种类物表见代理
49.无因管理
50.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51.不正当价格行为
52.价格调节基金
53.垄断力滥用
54.国家投资
55.第三人
56.留置送达
57.财产保全
58.公示催告程序
59.先予执行
60.犯罪构成
61.不作为
62.过于自信的过失
63.犯罪预备
64.想象竞合犯
65.指令辩护
66.取保候审
67.期间的恢复
68.立案管辖
69.刑诉中的代理
70.商行为
71.隐名合伙
72.支配权
73.正当防卫
74.处分行为
75.宅基地使用权
76、审判长
77、缺席判决
78、撤诉
79、自由心证
80、神示证据
81、审判委员会
82、自诉人
83、法定代理人
84、鉴定人
85、行政许可
86、死刑复核
87、审判权
88、程序法定
89、无罪推定
90、行政复议
91、执行中止
92、调解
93、再审
94、补强证据规则
95、取保候审
96、保外就医
97、留置送达
98、被告人
99、垄断
100、正当防卫
101、紧急避险
102、本票
103、隐私权
104、更正登记
105、所有权
106、孳息
107、添附
108、遗失物
109、原始取得
110、无因管理
111、相邻关系
112、按份共有
113、准共有
114、数罪并罚
115、共同犯罪
116、驱逐出境
117、累犯
118、立功
119、自首
120、坦白
121、附加刑
122、紧急避险
123、犯罪中止
124、追诉时效
125、走私
非专业组
“你说我猜”环节:
1.第三人
2.前科
3.假释
4.过继
5.受益人
6.死缓
7.未遂
8.正当防卫
9.十恶
10.无记名投票
11.数罪并罚
12.终身监禁
13.反坐
14.附加刑
15.故意杀人
16.大赦
17.车裂
18.过失犯
19.没收财产
20.特别法
21.财产权
22.无主物
23.代理权
24.不动产
25.死亡宣告
26.不当得利
27.没收非法所得
28.缓期
29.养子女
30.临终遗嘱
31.肖像权
32.受益人
33.紧急避险
34.不可抗力
35.公法
36.弃市
37.累犯
38.劳改
39.敲诈
40.罚款
41.诛连
42.通信自由
43.合同期满
44.凌迟
45.拐卖人口
46.转继承
47.主给付义务
48.无因管理
49.七出三不去
50.五听
51.铸刑鼎
52.亲亲得相首匿
53.公室告
54.三司推事
55.重罪十条
56.罪刑法定
57.直接故意
58.间接故意
59.代理
60.用益物权
61.法律渊源
62.法律原则
63.任意性规范
64.准用性规范
65.法律汇编
66.法律编纂
67.法人
68.有限合伙
69.附随义务
70.不当得利
71.行政行为
72.公定力
73.行政事实行为
74.行政强制
75.执行罚与代履行
76.宗法制
77.春秋决狱
78.登闻鼓
79.折杖法
80.刺配
81.领事裁判权
82.会审公廨
83.秋冬行刑
84.流刑
85.同姓不婚
86.从犯
87.主犯
88.特殊主体
89.共同危险行为
90.所有权
91.孳息
92.遗失物
93.物权追击效力
94.时效
95.除斥期间不动产
96.法制社会
97.专利
98.立案
99.上诉书
100.败诉
101.侵权
102.没收赃款
103.守法
104.法人代表
105.中止执行
106.行为规范
107.团伙
108.死缓
109.重婚
110.绩点
111.劳动合同
112.居间合同
113.经济制裁
114.最后陈述
115.胜诉
116.处分
117.定期合同
118.服上诉
119.会计法
120.自首
121.起诉
122.控告人
123.行政法
124.经济合同
125.公务员
126.平等主体
127.人身关系
128.民事行为能力
129.随附义务
130.财产继承制度
131.平等原则
132.诚实信用原则
133.通知
134.不可转让
135.监护人
136.个体工商户
137.自然人
138.法人
139.著作权
140.支配权
141.自助行为
142.不动产
143.生前行为
144.口头形式
145.趁人之危
146.重大误解
147.效力待定
148.无权代理
149.票据
150.垄断
151.正当防卫
152.紧急避险
153.本票
154.隐私权
155.更正登记
156.所有权
157.孳息
158.添附
159.遗失物
160.原始取得
161.无因管理
162.相邻关系
163.按份共有
164.准共有
165.执行董事
166.担保物权
167.股票
168.流质契约
169.董事会
170.追诉时效
171.走私
172.犯罪预备
173.犯罪客体
174.贿赂
175.逃税
176.贪污
177.强奸
178.犯罪未遂
179.犯罪既遂
180.虐待儿童
181.诽谤
182.诈骗
183.窝藏
184.玩忽职守
185.转化型抢劫
186.因果关系
187.法条竞合
188.胁从犯
189.盗窃枪支罪
190.犯罪主体
191.过失
192.打击错误
193.处分原则
194.专属管辖
195.管辖恒定
196.移送管辖
197.诉讼担当
198.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99.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00.除斥期间
201.检察院抗诉
202.先予执行
203.诉前财产保全
204.送达
205.司法救助
206.小额诉讼程序
207.既判力
208.民事裁定
209.审判监督程序
210.公示催告程序
谁是战神填空题部分(判断题不予以公开)
1.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的宪法在第五条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并作为第一款,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2. 新修改宪法关于我国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是: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3.我国刑罚中的有期徒刑适用于一罪时不超过(15年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 )。
4.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5.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著作权),第二类是(工业产权)。
6. 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要向主管机关申请,申请程序包括(一般申请程序)和(特殊申请程序)两种。
7.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关于校内活动的规定指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或者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行。
8. 法律规范成立产生的两种不同方式是(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
9.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种职能。
10. 法律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1. 法学概论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部分)。
12. 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3.刑法按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4·(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1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6·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
多党合作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19·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分配制度。
20·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2·我国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25·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26·违反治安管理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7·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
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8·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29·、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0·、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治安处罚。
31·、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应(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33·、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4·、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35·、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6·、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37·、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8·、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取得的所得为(偶然所得)。
39·、下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的是(教育储蓄)。
4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
41·、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2、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43、(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5《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
(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7.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目的、动机)等几种因素。
48.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49.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
即(直接)与(间接故意)。
50.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1.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2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53.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54.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55.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56.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5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8.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逗)。
构成犯罪的,以(犯已过当)犯罪论处。
59.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60.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
61.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62.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侵害行为人、自动中止、被制服和(行为完毕结果已发生)。
6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刑责)的行为。
6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65.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66.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7.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大自然、动物、人为行为)和(生理疾病)。
68.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9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免除)处罚。
70.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7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72.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73.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7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5.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基(犯者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6.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
(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遂实行终了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7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8.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9.自动放井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彻底)等三个特征。
80.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8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2.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犯)。
83.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事前通谋)和(未通谋共犯)。
8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
85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86.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
87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88.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89.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90.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91.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以)或者(免除)处罚。
9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共犯中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9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5.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犯罪)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53.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96.刑事责任具有(谴责性、法律性、惩治性、人身专属性等基本特征。
97.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行为)。
98.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99.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
100.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和(一般预防)。
101.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行、死刑)。
60.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3年)。
6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10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10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04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105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06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07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108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09.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110.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判决)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112.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
113.判处罚金,应当根据(情节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14.对于被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5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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