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
- 文档编号:1161908
- 上传时间:2022-10-18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9.37KB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差不多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依照其使用类不、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规模\类不规模
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
(m2)
菜市场类建筑面积
(m2)
专业商店建筑
(m2)
大型
>15000
>6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
>3000
>1200
>1000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都市商业地区或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都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许多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许多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都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都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都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依照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
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
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纳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幸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m2)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
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纳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都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
比。
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依照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
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纳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依照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纳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一般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依照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淌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一般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
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一般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一般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等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第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依照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通风方式
自然通风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系统通风空调
单面开窗
前面放开
前后开窗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2:
1
2.5:
1
4:
1
5:
1
不限
最小净高(m)
3.20
3.20
3.50
3.50
3.00
注:
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
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
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依照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
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贺架之间,如:
A.靠墙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4.20)
注:
①如采纳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
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刻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店 建筑设计 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