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试重点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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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重点综述
1、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1、刑法典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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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什么是犯罪?
有哪些犯罪?
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
各个刑种如何适用?
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4、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要求
A排斥习惯法
B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C禁止有罪类推
D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5、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要求
●
(1)法定化——犯罪与刑罚法定
●
(2)实定化——罪状完整与具体
●(3)明确化——条文明白与准确
●6、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
绝对、相对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立法上已确认
●2、实践还存在差距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A罪与非罪
B此罪与彼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A扩张解释
B限制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典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
(2)反对特权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1、刑法典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有罪当罪,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4、罪——责——刑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二、刑法管辖权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
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
(1)属地原则——地域
(2)属人原则——国籍
(3)保护原则——本国利益
(4)普遍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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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A领域——领陆、领水、领空
B拟制领土——我国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
C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隔地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
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
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二)“法律特有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3)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
的规定。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
出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四、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
”
刑法对人的效力
(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领域外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领域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即: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1、前提——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认定的公害犯罪
2、跨越属地、属人和保护原则
3、打击恐怖犯罪
三、刑法溯及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溯及力
不适用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一)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二)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4、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四要件说: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5、因果关系、意外事件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1、必然联系——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的
2、偶然联系——因果关系次要的(量刑)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八)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1、因果关系——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主体要件、罪过
意外事件
行为客观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但行为人无能力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社会结果。
构成条件:
1、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
2、行为人主观未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3、行为人无预见的能力或义务
6、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A直接依法实施的行为
B执行命令的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A明确承诺的B推定承诺的C自损行为)
7、法令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一般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识——明确认识+目的的正当性
1、防卫意图的内容
A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和正在进行、紧迫性和不法侵害者以及认识到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强度等。
B防卫目的——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合法行为不能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犯罪和严重违法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否则假想防卫
(三)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1、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须加以限制。
2、对动物的侵袭——如果动物被作为犯罪的工具,当然可以;如果不是,就不存在不法侵害,对动物的打击就不是正当防卫。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
A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
B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限度——相当说——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2、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1、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的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1、避险认识
2、避险目的
(二)避险起因——危险
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侵害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三)避险时间——正在发生或者迫在眉睫
(四)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保护的权益>损害的权益
(六)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客观限制条件
(七)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二)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的标准不同
练习题:
1、某甲开着一辆偷来的汽油罐车向正在驶来的一列客车冲去,某乙见状用步枪将某甲击毙,油罐车翻下路边小沟中爆炸烧毁,某乙的行为是( A)。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2、某女工一日下夜班路经一僻静深巷时,恰遇住在巷内的男青年闯出门为其心脏病突发的父亲打电话叫救护。
该女工以为男青年是向自己冲来的流氓,在紧急中抽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将该男青年刺伤,该女工的行为是( c )。
A、正当防卫
B、防卫不适时
C、假想防卫
D、防卫过当
3、某大学生路见一流氓正在强行搂吻一过路的女中学生,遂掏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向该流氓大腿刺去,结果刺中主动脉,流血过多死亡。
该大学生的行为是( D )。
A、正当防卫
B、防卫不适时
C、假想防卫
D、防卫过当
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拣起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 B)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为过当
D、对象错误
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
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B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七、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二)特征
1、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形态都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地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2、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的故意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3、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关系。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结果犯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结果犯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完整形态——
1、举动犯
2、情节犯
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4、突发性犯罪
5、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但并非只要是直接故意犯罪就存在故意犯罪的完整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意”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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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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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A着手实行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B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借助犯罪预备行为,从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C下列行为尚未着手实行行为:
a途中行为
b尾随行为
c守候行为
d寻找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A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C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原因
A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
如:
他人
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如身体不佳
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如:
用空枪射击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
A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距离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A迷信犯问题
B认识错误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甲于某日凌晨2时许,从自家携带一把改制的螺丝起子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
甲把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
开门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乙,男,12岁)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乙的脖子,企图掐昏使乙不能反抗时强奸。
乙反抗挣扎滚到地下,甲仍不松手,直至乙停止挣扎后,将乙抱到床上,脱掉其衣服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盖在乙的身上离去。
乙先前已因窒息而死亡。
问:
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
(1)时空性——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A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
B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至于放弃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真诚悔悟、胆小、后悔、恻隐之心等等。
C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况下的自动放弃——自动停止重复性侵害。
如:
开枪射击
(3)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
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
有效性——必须有效防止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后的一种悔罪的表现。
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甲为了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击中,在能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射击。
甲的行为是( B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2、甲某晚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在其中一扇窗刚打开之际,正在睡觉的妇女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
甲的行为属于:
( C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3、甲与乙有仇,甲欲杀死乙,而误把丙当作乙杀死。
对甲D
A、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其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
B、应定故意杀人未遂,因甲对丙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
C、应数罪并罚,其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杀人
D、只是一个故意杀人罪
4、某甲蓄意杀害某乙,某晚潜入某乙的院子,见墙角有个黑影,便以为是乙,举枪射击,后来发现打死的不是乙,而是乙的一头牲畜,对甲的处理( A )。
A、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B、按故意杀人预备处理
C、如果打死牲畜情节严重,可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D、因打死的是牲畜,不构成犯罪
5、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
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D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6、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D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7、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 A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
“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8、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
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有( C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9、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
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
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CD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10、张某潜入某财务室,把保险柜打开一看,巨款早已提走,便失望地离去,他的行为是( B)。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八、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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