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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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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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作业
金融法作业
13法硕刘军SA13216913
1.如何理解金融市场与金融法的关系?
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
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
金融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影响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因此,其发育程度也是一国金融体系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
2.金融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
(1)金融体系或金融系统(financialsystem):
由各种金融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一系列金融要素的集合,是这些金融要素为实现资金融通功能而组成的有机系统。
它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决定利率、创造金融产品并在市场流通等金融行为,实现把短缺的可贷资金从储蓄者转移到借款者手中,以购买商品、服务和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2)金融体系作为各种金融要素有机组合的一个整体,它的功能是这些构成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构成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
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作为金融中介和交易主体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的金融体制和制度。
3.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效劳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效劳;(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依据(证券法)第12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证券经纪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收取证券买卖佣金,促成买卖双方证券交易的中介活动;
(2)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为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包括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讲座、分析会;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证券投资、资本运作、证券资产管理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4)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期限内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保荐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
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由承销团(由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这是出
于以下考虑:
既可以分散发行风险,又可以集合各个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点共同向市场推销,有利于保证证券发行活动的迅速完成。
(5)证券自营。
证券自营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证券买卖,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6)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依照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及要求,运用客户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业务活动。
(7)其他证券业务。
除上述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以经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如,接受委托代付代收股息红利业务、代销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业务等等。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能否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如何面对冲击和挑战?
问题一:
(1)分业经营(Separate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分业经营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2)但是,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已很明显: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有鉴于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难以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问题二:
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如何面对冲击和挑战?
从金融业的外部环境来看,需在以下几方面为迎接WTO创造条件:
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建立合理的政策体系,改革财政体制,完善税制,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提高信贷资金载体的质量,培育和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
而金融业自身的对策则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分析。
1.宏观金融对策:
1.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真正建立起一种既能宏观控制又能微观开放搞活的高效、有序和规范的金融组织体系。
(1)真正强化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杜绝对中央银行分行实施货币政策操作可能产生的行政干预活动。
(2)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工协作的商业金融体系;进一步改造现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完善和发展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地方商业银行,同时在规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和完善证券、保险、租赁和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各类金融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型金融企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农村和县城的撤退可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农村和县城的深入结合起来,后者甚至可以接收前者撤退后留下的营业执照、人员和固定资产等等,这样既可以壮大现有商业银行的实力,增强其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力,又可以改进金融服务状况,避免不利影响的现实产生。
(3)尽快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将政策性业务彻底分离出来,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根据WTO的规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不属于开放的范围,外资银行不能介入,可以利用这一点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保护。
(4)积极稳妥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建立合资金融机构,并向国外发展金融机构,到我国贸易伙伴或投资较集中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改革现行的信贷资金、利率和外汇管理体制,建立起新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和WTO要求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
(1)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方面,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应该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方法进行运作。
(2)在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操作方面,逐步实现中央银行调控由直接调控方式向间接调控方式的转变。
(3)在利率管理体制方面,应该逐步废除长期固守的僵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率)的基础上放开市场利率,使市场利率能够基本体现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
中央银行则通过灵活地调节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水平,从而有效地调节社会资金供求关系。
(4)在外汇管理体制方面,应该逐步转变计划汇率体制,在经常项目帐户开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实现资本项目的开放。
3.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运行机制。
(1)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票据市场,努力开拓同业拆借市场,降低市场融资成本,提高市场融资效率。
(2)按照国际惯例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包括金融市场组织方式、运行方式和交易方式等,革新交易手段,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
(3)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尽快开拓金融期货和黄金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4)组建金融同业公会,建立金融信息机构。
金融同业公会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并对各成员组织进行行为规范、业绩评估和比例调整等。
金融信息咨询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金融市场信息,以便金融机构对市场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增强竞争力。
4.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1)严格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对最低开业资本、总行经营状况和引进外资的形式等规定严格的标准。
(2)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对单一客户的放款最高限额、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工具敞口头寸最高限额的管理,以及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内控制度等。
(3)加强对外资金融活动监管的立法准备,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规定》等法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这些法规仍然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金融开放形势的需要,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外资金融活动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来制定对外开放形势下的金融业运行规则。
5.加入WTO后,灵活运用GATS有关条款,对金融业实行有限期、有条件的保护。
运用“不对称原则”,逐步开放金融市场,运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度保护金融市场,利用“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适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在开放中保护,在保护中开放”应该成为我国金融开放的一条基本原则。
2.微观金融对策
1.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时机,调整信贷政策,优化资产结构,不断化解不良债权,尽可能地降低资产风险,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同时按照“三性”原则规范经营。
2.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1)建立健全内控监管的有效预警机制。
(2)完善以各职能部门为主体,以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内控自律机制。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保障机制。
3.改变经营方式,实现一级管理、多级经营;同时合理划分职责,总部主要承担管理职责,分支机构主要承担经营职责,以便降低费用,提高效率,形成新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开拓生存发展空间。
4.积极推动金融体系的业务创新,改善资产质量,提高收益能力。
(1)选择高质量的承贷主体,优先支持高起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效益的“四高”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也为加入WTO后优质客户争夺战作准备。
(2)改变信贷投放的思维,适当集中力量,达到规模效应,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和联合,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合力,如组织银团贷款等。
(3)优化资产组合,改善资产质量,保持贷款性资产、不生息资产、准备资产、投资资产等的合理比例,扩展外汇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以扩大非贷款资产的比例,逐步将贷款占比降至50%左右。
(4)积极实施业务创新战略,不断推出新的符合市场需要的优质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冲击,西方商业银行不断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极力向所谓的“大型金融百货公司”发展。
我国作为国际金融界的重要一员,也应积极大胆地进行业务创新,其中包括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和加速中间业务的创新,以寻得新的增长点,从而加快经营成果的实现和收益的增加。
5.大力开展金融体系的结构创新,降低经营成本,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
(1)在金融机构的纵向设置上,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减少管理层,扩大经营层;在横向设置上,则要改变现行的按行政区划设置网点的布局,从求多、分散、低效向求精、集中、高效转变。
(2)积极开展金融同业之间的收购和兼并,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前提下,以稳妥的方式处理,既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又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6.逐步加强金融体系的管理创新,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包括资金计价转让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财务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稽查体系等。
(2)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运作中的科技含量,使计算机的应用从简单的业务处理向智能型发展,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以适应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的需要。
(3)建立一套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提高人员素质,发挥人才优势上做好文章,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的优质人才争夺战上作好充分的准备。
6.我国证券法禁止上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的法理基础和该规定的利弊是什么?
7.针对持续增长的银行信贷,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7月21日18时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次动作距离上次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时间,仅仅间隔35天。
请问,央行的这一举措,透出了哪些信号?
一国的宏观调控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
其中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通过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利率进而影响投资和整个经济以达到一定经济目标的行为。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当央行要紧缩货币供给时,就可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相当于减少货币供给;同样需要扩张时可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能直接冻结商业银行资金,抑制银行信贷资金过快增长。
央行此次政策调整,房地产公司的融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他们有可能希望尽快卖掉房子后回笼资金,这样就不利于他们抬高价格。
另外,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传递稳健货币政策的信号。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由此带来的最明显的变化将是资金市场利率的上升。
8.人民币法律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19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 为保证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稳定金融和物价,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人民币的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的保护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变相货币是指没有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单位或个人签发的、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世面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有的单位发行“代金券”、“购物券”、“礼品券”等就属于变相发行货币的行为。
变相货币的发行、流通的危害主要有:
第一,违反了人民币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侵犯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货币发行权;第二,由于充当支付手段,扩大了社会货币供应量,而又不在人民银行的监控下,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第四,助长了不正之风。
凡此种种,影响到人民币的信誉和市场稳定,因此,必须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2)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和禁止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人民币是指仿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行流通的纸币或铸币的形状、颜色、图案,制造伪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人民币是指用剪贴、挖补、拼凑、涂改、正背两面撕开等方法增大人民币票面额或增多票张数的行为。
由于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利益均会造成严重侵害,所以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国家金融,该法第41、4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
(3)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人民币是国家金融制度的体现,是国家保证市场流通的一种手段。
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承担着商品交换的流通作用。
特别是一些小额人民币铸币,其铸造价值往往比其标示的价值还高,毁损人民币会人为增加人民币发行基金,有时还可能造成小额人民币流通短缺,不利于市场上人民币的找换,给国家造成浪费。
(4)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为了保证国家货币的严肃性,也防止有人利用印有人民币图样的纸张冒充人民币,欺骗他人。
9.洗钱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避免法律制裁的行为。
一般都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
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
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四、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
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六、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
有些不法分子将资金存入支票,用其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洗钱之所以受到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超乎寻常的关注,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洗钱为犯罪者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赃款创造了条件,为司法部门调查和检控犯罪设置了障碍,从而在事实上起着为各种恶性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洗钱容易引发其他多种犯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常常千方百计拉拢、利诱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做内应,由此导致贿赂横行、社会风尚没落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
最后,洗钱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洗钱是具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资金流动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与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同流合污,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一旦真相暴露,即可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不堪收拾。
因此,一些受国际犯罪和洗钱严重困扰的国家甚至将洗钱的危害定位为“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威胁到国家安全”。
10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行为分为哪几种类型?
从洗钱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提供资金账户。
提供资金账户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基于洗钱目的而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另一种是将本人或他人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用于洗钱。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
所谓财产转换包括许多方法,如转让、出售、变卖、拍卖、抵押、兑换、购买等。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通过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汇款、收款、付款、票据承兑、解付、背书以及开立或兑付信用证等。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向境外汇款的渠道和名义有很多。
从渠道看,主要包括信汇、电汇、网络银行、信用卡等;从名义看,主要包括私人汇款、投资、工程、贸易、服务、旅游等。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将犯罪所得资金混入正常的营业收入之中,或者使用犯罪所得资金进行投资、借贷,购买房地产、股票、保险、有价证券、古董、字画、贵重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洗钱行为。
由于现实生活中洗钱的方法十分复杂,且不断变换花样,在法律条文中难以详尽列举,因此,《刑法》针对其他的洗钱行为和方法作出了一个兜底性规定。
洗钱犯罪的上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游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具体包括以下七种:
(一)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和国际公约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共有12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罪等。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作为基本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有关罪名有3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钱、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2个有关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
(四)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五)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
(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规定了26个罪名,主要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七)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共有8个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1.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有关吗?
货币政策的松紧,取决于中央银行对利率、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些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情况。
对中国的货币政策进行的上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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