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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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X〕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XX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市确定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玻璃、制药、印染、制革、化肥、石化等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普查重点。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省下发我市的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各级普查办对清查名录进行补充筛选和核实,并结合环境管理掌握的污染源情况,补充完善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县(市、区)应将纳入普查范围的污染源全面纳入名录库,按照名录库开展全面普查。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逐个开展现场调查及监测,收集企业原料、废物种类等资料,根据监测结果,对照筛选标准,确定详查企业名录。
根据详查企业名录,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对详查企业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普查组织。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2、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
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作用,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良好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3、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和时间节点等,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印发,201X年4月20日前完成。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
4、落实普查经费。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201X年4月底前完成。
5、落实普查制度规范。
按照国家、省下发的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办法和各类抽样调查方案、质控工作方案、伴生放射性矿监测与筛查技术规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及管理规定、第三方参与污染源普查办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6、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
编制普查信息化建设方案,201X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
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普查对象;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X年6月底完成。
7、组织普查试点。
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1个试点地区,201X年4月底前完成。
该试点地区提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试点方案、启动普查工作,验证并完善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信息系统,201X年6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试点。
8、开展宣传培训。
开设普查微信公众号,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开设“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栏,协调各大媒体开展普查宣传,营造全民关心、关注、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及时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
在省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组织全市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师资进行培训,201X年7月底前完成。
市、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201X年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入户调查。
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技术规定、时间要求和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X年10月底前完成。
2、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
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
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对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省级普查机构,201X年11月底前完成。
在此期间发现漏报或数据需要补全核实的,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补全核实。
3、开展质量核查。
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
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X年1月底前完成。
4、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
市级普查机构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工作进展、经费保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在线技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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