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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志
自我意志
叔本华自我意志说刘叔雅盗贼盈国。
天地既闭。
崩离之祸。
不可三稔。
而夸者死权。
贪夫殉财。
邪僻之徒。
役奸智以投之。
若蝉之赴明火。
朝无不二之臣。
野寡纯德之士。
齐仲孙曰。
国之将亡。
本必先颠。
今日是也。
昔者余杭章先生。
闵党人之偷乐。
忧民德之日衰。
宣扬佛教。
微言间作。
惟恢心邪执。
众庶所同。
大乘之教。
不可户喻。
欲救其敝。
斯亦难矣。
德意志大哲叔本华先生。
天纵之资。
既勇且智。
集形而上学之大成。
[Deussen博士语也]为百世人伦之师表。
[R.Wagner教授语也]康德而后。
一人而已。
先生之说以无生为归。
厌生愤世。
然通其义可以为天下之大勇。
被之横舍则士知廉让。
陈之行阵则兵乐死绥。
其说一变而为尼采超人主义。
再变为今日德意志军国主义。
余获读遗书。
窃抽秘旨。
世之君子。
得以览焉。
先生名亚特。
姓叔本华氏。
(ArthurSchopenhauer)普鲁士之丹崎(Dantzig)人也。
父为大贾。
家富不訾。
母曰约翰拿。
博学工文。
有声於时。
氏幼游学盖亭(Gottingen)受学於当时老师萧尔慈(Schulze)者凡三年。
转入柏林大学。
受学於斐希特。
(Fichte)既卒业。
讲学柏林大学十余年。
以不能人间事。
不得充教授。
遂去职。
居於梅恩河上之佛兰克复。
(FrankfurtamMain)端居读书。
不复讲授。
千八百六十年。
年七十二。
卒於家。
年二十五时。
撰一文曰“充足理由原理之四根。
”UeberdievierfacheWurzeldesSatzesvomzureichendenGrunde[英人Hillebrand氏译本FourfoldRootoftheprincipleofsufficientreason载在Bohn'sLibrary中]已为当时学者所称道。
其后六年。
造“世唯意识论。
”DieWeltalsWilleundVorstellung[英人Haldane,译本Theworldaswillandasidea]宇宙大名。
由此遂立。
他若“意志之在自然”UeberdenwilleninderNatur[英文本OnthewillinNature亦载Bohn'sLibrary中]与“伦理之二大问题”DiebeidenGrundproblemederEthik并为学者所重。
殁后十余年。
弟子佛劳恩斯他德。
(Frauenstadt)编其全集。
刊之於莱卜崎。
(Leipzig)凡六卷。
斯丁汭(R.Steiner)所纂者凡十三卷。
谷利斯巴(Grisebach)所纂者若干卷。
三集并行於世。
巴克斯(Bax)选译其文。
命曰叔本华文钞。
载彭氏丛书。
(Schopenhauer'sEssays,byBaxinBohn'sLibrary)又谷利斯巴搜集其笔记。
命曰叔本华随笔(即NeueParalipomena)凡十二篇。
德义生博士有言。
“解自然之玄奥之秘钥。
实吾人天然自有之中。
而得此秘钥者叔本华也。
其丰功伟烈虽勒之景钟。
被之歌咏。
犹未足赞其万一也。
”Deussen,ElementederMetaphysik.第二部第一章第八节]叔氏去今五十年矣。
今之学者或病其说之旧而短之。
然要为希世大哲。
其学说浸润於人心者至深。
征诸北欧之文艺。
自然派。
新理想派之人生观艺术观。
与旷世文豪托尔斯泰之思想。
实皆与叔氏之说有同感焉。
斯可见其影响於世人之精神生活者至大。
苟偷媕婀之民闻之可以发扬蹈厉。
在猖诈贪饕之徒亦一服清凉散也。
其世界观。
实兼采柏拉图、康德、斐希特、谢灵格诸、诸家之精英。
其人生观则得诸印度哲学者为多。
为说甚富。
兹就其关於自我意志者。
略述要指於下。
世界者我之观念也。
(DieweltistmeineVorstellung)自我。
(Ego)与心思之先天条件所创造者也。
盖吾人认此世界之存在者以有眼耳鼻舌身意也。
我之组织如是。
故世界对我呈如是之宪象。
我之组织倘与今异。
则世界亦必改旧观。
物体之有坚有柔。
其色之有黑有白。
与其占空间。
具不可入性。
皆在我觉其如是耳。
使我无目。
安得有色。
使我无耳。
安得有声。
使我无鼻。
安得有臭。
使我无舌。
安得有味。
使我无知觉。
安得有空间有物体。
可知宪象之世界实依我存在。
由我智灵之组织而生。
非有绝对之存在者也。
然宪象世界之外有真如在。
真如绝对者也。
[金刚略疏亦云“真如绝对”与先生之说相合]其存在出於自然。
初非由吾人之智识而生。
独立不倚。
无所赖於吾人之心灵也。
(以上所陈见DieWeltalsWilleundVorstellung卷一PP.3ff)康德亦谓宪象世界之外有物如(Dingansich)在。
斯即吾人意识中之真如也。
然康德虽认此物之存在。
同时复谓吾人悟性之范畴。
(Caterogie)不可施於此物。
质言之。
即谓此非吾人理性所可得而知也。
其可得而知者唯宪象世界而已。
以宪象即吾人之心也。
夫心诚不能自降而为物。
主诚不能自居为客。
然吾人信世界存在之心又实不可排除。
故知吾人之自觉实使吾人觉他。
使吾人仅为主体但能自觉。
则於客体之本质必绝无所知矣。
由是观之。
吾人虽为已心之主又实兼为其客。
犹吾人为他人之心之客也。
主兼为客。
客亦可以为主。
其实质本自相类。
批评派於主客之界视等鸿沟。
实则非不可泯也。
此相类之本质。
为万有所同具。
虽在批评派亦不能不承也。
狄卡儿、斯皮挪萨、雷布尼兹、海格尔及合理派诸师。
皆谓此本质为心思智灵。
雷布尼兹且谓万有皆具心思知觉唯其程度为有差耳。
叔氏则谓此为意志。
(Wille)至心思智识皆由意志而生。
此说虽万世不易也。
我之本质。
即万有之本质。
此无可疑也。
我之本质为意志。
是世界之本质亦为意志。
[德国近世心理学家Wundt及Kuelpe诸公皆以意志为人格之中心Stackenbug氏亦云人之社会生活成於意志见Introductiontothestudyofsociology,p.167.原文作Aman'ssociallifeisshapedbythewill'toliveandtomakethemostoflife.]我之有身。
由意志也。
我之意志呈此宪象也。
我所知觉之物皆属宪象。
其生於意志亦犹我也。
意志有时甚纯粹。
与知灵不相接触。
是为激刺性。
人身血液之流通及化脓分泌皆此神力司之。
有时与知灵相关。
为有意识。
是即吾人日常所谓意志或自由意志也。
意志斯时遵从动机(Motiv)为有意识之激刺性。
如吾欲举手则手自举是也。
吾人之动作又有时兼由二者。
如瞳子为过强烈之光所激刺则收缩。
此由於激刺性者也。
然当吾人观察极细之物时。
瞳子又自然收缩焉。
有意识之意志其力之伟大。
实无限量。
观彼黑奴有以自止其呼吸而自杀者。
可以知意志之力。
大莫与京矣。
无论其有无意识。
为激刺性抑为自由意志。
变化之多至於何许。
其为意志则一也。
(人体为意志宪象之说见同书卷一§18,118ff;卷二Kap.××,277ff.)意志无论有否意识。
绝无休止者也。
身心皆有倦时而志意独不倦。
虽在睡时犹然。
观於梦寐可知也。
其在人身非仅当其发育之时也。
实先吾之身而有矣。
吾之身乃意志应其所需而构造组织者也。
其在胚胎中使大脑之一部分变作目之纲膜(Retina)者备其见物也。
使胸管之粘膜变而为肺者备吸大气中之酸素也。
细管系发生生殖机关者。
以个体在发育中欲殖其种也。
诸动物之构造。
骤观之似其生活之状态为随其形状而来。
先有其形然后有其生活。
鸟之能飞似因有翼。
牛之好触似因有角。
然静观细察将见其反。
鸟之有翼。
因其欲飞。
牛之有角。
为其好触也。
禽兽固有羽翼未成已思奋飞。
爪牙未具已思搏噬者矣。
牛羊尚未生角已以头触。
野豕尚未生牙已以喙攻。
故知意志实构造之原动力。
而创造进化之中心也。
猛兽鹰准以搏噬为生。
故爪牙坚利。
力强而目锐。
其不欲搏噬。
但欲以疾走远窜自全者。
则耳聪而足捷。
獐鹿麋羚之属是也。
水鸟以虫为食。
故其足特高颈啄亦长。
枭攻爵於暗。
故其目倍明。
恐惊宿鸟。
故羽柔而飞无声。
猪猬龟鳖不能奔窜。
故或以其豪自卫。
或以其甲自全、南美有树居之兽。
以不能奔窜。
则其形与生苔之树干无异籍以自隐。
乌贼以不能游泳。
敌至则吐褐汁以自蔽。
沙漠中之动物。
色皆类沙。
以他色则如雪中之鸿。
易为猎者所见。
故以此自隐也。
凡此种种皆求生意志。
(Willezumleben)为之也。
(详见同书卷一§27,pp.179ff.)然此等自存之具犹未完全。
其卓越一切完美莫比者则人类之智灵是也。
动物之意志必形於外。
人类则不唯藏而不露。
且能作伪。
[如怒而佯喜取而佯与]动物之意志有定。
人类则变化万端。
此心灵之所以。
为利器也。
非仅动物之生成进化为由意志也。
即植物亦莫不然。
惟不若在动物之显著。
故人多不察耳。
树木之枝柯欲向明。
故向上直立。
其根欲向湿故四布於土以求之。
种播於地。
亦至颠倒不齐矣。
然当其萌芽。
薆必向上。
根必向下。
茸菌至柔脆之物也。
然其力能穿壁裂石以向光明。
芋生窖室中其芽必向明处。
女萝能展转以附乔木。
此皆意志也。
皆吾人所谓激刺性为之也。
激刺性与被动之性能本无大别。
盖动机常生激刺使意志发动。
草木之向日乃由激刺。
动物亦若是。
唯动物有智灵。
能自觉日光於其身体生何效果而已。
就意志之表现论之。
其上下两端难明而中部易晓。
其上端为人类。
中部为动植物。
下端则矿物也。
动植物皆有一定性质。
犬之性忠。
虎之性猛。
狐之性狡。
仙人掌喜燥。
瑠璃草喜湿。
及花木之何时苞何时放何时实。
此皆易晓。
夫人而知者也。
然人类与矿物之性则甚难知。
而知人为尤难。
盖一为造化之绝顶。
变化万端且能作伪。
一则其表现也甚微。
非一览所能知也。
然经验既久则知人格物亦匪难事。
人固有其一定之性情气质癖好。
矿物亦莫不然。
磁针常指北。
物要下坠常成直线。
水常就下。
某物遇热则膨胀遇冷则收缩。
某物与某物合则成晶体。
此类意志之表现在化学最为易见。
吾人云火欲爢。
水欲流。
铁嗜酸素。
曰欲曰嗜。
非仅比喻之辞也。
火水铁盖真有嗜欲也。
(详见UeberdenWilleninderNatur,3ded.,pp.96ff.)叔氏之所谓意志。
即斯皮挪萨所谓本质。
(Substanz)谢灵格所谓绝对也。
然又不似汛神论(Pantheismus)认其为神。
但视为无意识之造化大力而已。
意志现於宇宙间。
构成万有。
(即principiumindiuiduationis)然其自身又非空间时间律之主宰。
且不可思议。
人之智灵但知其陆续表现而已。
意志之次第表现於时间实依一定之律一定之型。
此一定之型即柏拉图所谓意象(Idea)也。
自人类以至於庶物皆由之而生。
其超出空间时间永久不易亦犹意志。
唯由此而生之个体变化不息耳。
下级之意象为重量、不可入性、固性、流性、弹性、电气、磁气、化合力等。
高级者唯有机界有之。
人类实其绝顶。
各级互争其所需之物质空间时间而争生竞存之事起矣。
每一有机体表一意象。
减少用以征服下级意象之力。
机体征服自然力之功愈隆则其表意象也愈完全。
且与所谓美(Sch^025nheit)者愈近也。
(详见WeltalsWilleundVorstellung,I.,§§30ff,pp.199ff.)意志者宪象世界之无穷源泉也。
一日有意志。
则一日有世界。
个体有生灭。
而意志无始终。
有始终者其表现而已。
吾人之本质为意志。
故永不灭。
此印度希腊罗马所同认之真理也。
由是以观。
死无足哀。
死生皆天然之序。
绝无可逃。
且吾人为意志之一部分。
意志既不灭。
是吾人亦有不死者在。
可以自慰籍矣。
唯彼自经讲读者。
本欲一暝不视。
闻有不死者在。
当以为大戚耳。
死之所毁者宪象而已。
非意志也。
身体而已。
非精神也。
故自杀者但能解脱宪象耳。
非真解脱也。
(详见NeueParalipomena第七章)意志者众生之本原故亦万恶之本源也。
其所生之世界非最善之世界乃最恶之世界也。
含生之类莫不以相杀为生。
试一权为牺牲者之苦与得胜利者之乐。
苦多於乐可以立见。
历史者无量数屠戮鹵掠阴谋诈伪之记录也。
但观其一页则其余可以概见。
彼勤勉坚忍克制俭约诸德无他利己心而已真道德唯有慈悲耳。
余者皆自求生意志而生。
世之相残相杀无有穷期。
究其所求。
唯在生存。
不知生命实不可挽救之痛苦。
生命愈完全智灵愈进化则其苦亦愈甚。
人之与禽其苦乐相去真不可以道里计。
笑固人类所独有。
啼亦人类所独有也。
生存即痛苦故积极之乐全属梦想绝不可得唯大澈大悟明生命快乐一切皆空则意志自断自灭可以寂灭免痛苦耳。
此义为佛教与基督教所同。
二教皆认人生斯世为有罪恶。
盖人实生於淫欲。
即圣保罗(St,Paul)亦视婚姻为不德也。
构精生子诚为罪恶。
证以人尽觉其可羞。
不敢公行必在帏幙以知矣。
与其生此苦海欲海中不如无生之为愈也。
基督教之所谓天惠即在能悟一切皆空。
慈悲心爱他心以及我相之捐除意志之否认皆自此来。
超凡入圣之道亦在是矣。
耶苏者即其典型也。
圣灵者即慈悲舍弃之精神。
欲求此精神涌现於大地。
故自断其求生意志。
以已身为牺牲。
此其所以为救世主也。
加特力派之重信誓。
好布施。
及其不婚之律。
持斋之戒。
皆最忠於耶苏之精神者也。
新派虽曰便俗。
然去耶苏之意远矣。
惟其中羼杂犹太人之思想。
崇信有人格之上帝视之为造物主。
斯大谬耳。
(详DieWeltalsWilleundVorstellung,I.,319ff,(§§53ff.))叔氏自谓其学但本经验以研究世界之本质。
於“何以有此世界”之问题绝非所问。
以此问题超出吾人智灵之上。
终古无从索解者也。
吾人智灵之不能解此犹之聋不闻声瞽不辨色。
既亡其具自不能其事矣。
独断派之形而上学家好问“何以”“何从”。
不知“何以”之义等於“以何因缘”。
而空间时间之外。
安得有因果。
人类之智灵既不能离因果律。
则此等超乎时间空间以外之事安得而知耶。
欲解此等问题。
不异以莛撞钟。
万物之本质。
非但超乎吾人智识之外。
虽有圣人亦不得知。
斯实无知觉而又不可知觉者也。
[按此又无异唯物论也]至吾人之智灵则形式而已。
附加之物而已。
希腊埃力亚派中世埃力辑纳(Erigena)及近世布鲁懦(Bruno)斯皮挪萨、谢灵格诸公所倡之万有一元论。
吾所宗也。
然泛神论则不敢承。
泛神论以其所未知强解所已知。
吾之意志说则循科学之通例。
据经验之事实。
由所已知以求所未知。
泛神论为乐观。
吾则视世界为万恶之府。
吾之说与古今哲人之说皆有间。
与斯皮挪萨、雷布尼兹、海格尔之说尤相悬殊也。
(详同书II.,Ka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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