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广场租赁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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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广场租赁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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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广场租赁管理合同
租赁管理合同
甲方:
上海肯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通信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经协商同意签署本《租凭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并就下列各项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定义
1.1甲方:
指上海肯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完
全拥有长宁路88号king88商业广场地下一层“美食广场”内营场地的使用权,有权将“礼客食荟”美食广场内的某一(或某些)摊位租凭给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租赁收入。
1.2乙方:
指长宁路88号king88商业广场地下一层“礼客食荟美食广场”中约定摊
位的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法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1.3租凭摊位:
指礼客食芸美食广场内由乙方负责经营的B2-2-摊位及其设施(该租赁摊位位置及交付时已有设施参见本合同附件一A租凭摊位之平面图及附件一B租凭摊位设施交付表)。
1.4营业总额:
指由乙方负责具体经营,在租赁摊位从事任何经营及利用及/或使用租赁摊位所产生之一切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在租凭摊位销售各类食品或商品、提供服各等而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外送外卖收入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不扣除任何经营收入、费用和税款等任何项目。
其他与该租赁摊位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或收费均应计入营业总额中,如商业预付卡、储值卡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所发行的消费卡带来的收入等。
1.5收入:
指按照合同的约定,甲方将摊位租赁给乙方,按约定收取的款项。
1.6装演代办费:
指甲方5.1条中所指的装演代办费包括但不限于A.档口及公共区域的装修装饰的分摊B.档口及公共座位区域的所有机电及燃气设备的投入分C.环保,消防,食药监等所有证照的办理费用分摊。
第二条:
租赁管理范围
甲方将与乙方利用摊位进行合同约定的经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分工合作,即乙方负责具体经营,且自负盈亏。
甲方负责管理、协调和咨询以及提供租赁场所。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入
3.1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
3.2若乙方希望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的,应于距租赁期限届满日至少提前三(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申请,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就续签租赁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的书面回复后,双方就租赁条件重新洽商。
如经双方协商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后,另签书面合同;若双方就租赁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迁出该摊位,向甲方移交租赁摊位,交还时状况必须符合其正常使用后的状况。
届时,乙方无权主张返还己向甲方支付的装演代办费,设备款等费用。
3.3本合同到期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新租赁客户尚未到来之前的空隙时间段内继续使用租赁摊位,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该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迁出该摊位。
乙方使用该摊位期间的所有费用和收入结算仍按原合同的规定执行或按照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
期间,甲方若向乙方发出搬离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须无条件迁出租赁摊位,并向甲方移交该摊位。
若乙方迟延迁出租赁摊位,每延误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乙双方同意,每个租赁年甲方有权收取相当于每月营业总
3.4租凭期间内,甲乙双方同意,每个租凭年甲方有权收取相当于每月营业总额
的%作为甲方当月的租金,乙方同意且保证甲方每月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3.5租赁期间内,摊位与美食广场内其他租凭摊位共同使用甲方统一安排的收银或其他有关结算系统,双方于每个月历的第15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结算日”)结算乙方上个月历营业总额,甲方根据结算系统输出的信息和其独立的判断扣除甲方应得的租赁收入后,于结算日将乙方应得的经营收入划入甲方为乙方设立使用的结算账户,但乙方同怠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经营收入中扣收经乙方确认的“厂商结算单”中列明的由甲方代收代付的费用。
同时,若本合同就乙方应得的经营收入中先行扣收相关费用有其他约定的,也从其约定。
3.6在甲乙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各自收入分别依法向主管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金。
乙方需自行缴纳税金,乙方必须将依法缴纳的税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财务部归档,否则,乙方将无法取得其应得的经营收入即甲方有权暂不予汇划乙方应得的经营收入,当乙方办妥上述手续后,甲方应及时将乙方应得的经营收入(无息)汇划至乙方结算账户。
3.7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缴纳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税金。
3.8乙方负责自行申报及缴纳其应承担的各种税金,如出现漏缴、少缴税款的情况,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如因此导致甲方被包括不限于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蒙受其他损失,或引起诉讼或仲裁的,则所有处罚款项或损失、以及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赔偿因此给甲方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在内任何其他损失。
3.9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积4个月达不到每月营业额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内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整,同时甲方亦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租赁摊位的位置或直接终止合同等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
第四条:
保证金
4.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下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如下:
A首期支付%,共计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
B余额支付%,共计人民币元,
4.2若根据某月的营业总额计算,甲方当月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将低于3.4条所叙述的乙方同意且保证的金额,即人民币元,在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于结算日起三(3)日内向甲方补足甲方的租凭收入人民币元。
此外,乙方还应同时补足乙方确认的“厂商结算单”中列明的由甲方代收代付的费用、当期需要乙方承担的约定的其他费用。
如果乙方未能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有关款项的补足,则甲方有权于实际结算乙方经营收分、之日从乙方应得的经营收入中先行进行扣收以补足前述款项,若仍不足,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补足的款项和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保证金不足,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的款项和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剩余保证金的总额少于人民币5万元,则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四(14)天内补足至人民币5万元,否则,甲方有权自第十五(15)日起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行使法定或者约定的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4.3租赁期限内,保证金应由甲方保管。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摊位交还甲方后六十(60)天内将应退的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装演代办费,设备款等费用。
如乙方对甲方负有其他债务,乙方应另行向甲方偿还或支付。
如乙方拒付,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偿。
4.5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乙方经营收入以获得补偿。
如乙方经营收入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5%的滞纳金,直到补齐为止。
第五条:
装修与改建
5.1甲方统一安排美食广场租赁摊位的设计、装修(见附件三《装演与设备》)。
乙方在签约前己详细了解该等设计、装演的具体细节并同意根据租赁摊位的面积、位置及业种向甲方支付装演代办费人民币【100000】元。
装演代办费的支付方式为: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装演代办费,即人民币【100000】元。
5.2甲、乙双方同意,一旦甲方进场装修除甲方原因无法交付租赁摊位甲方需全款返还装演代办费,除此原因以外乙方无权就装演代办费向甲方提出包括返还、扣减在内的任何权利主张。
5.3租赁摊位交付后,乙方在使用甲方交付的各项设施、装置时,如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甲方有关部门修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不得在租赁摊位内擅自改装、移动甲方交付的设施、装置。
5.4乙方如要变更整修、增设或移动租赁摊位的装演及各项设施、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增设插座、改变插座的位置、改变电气线路等,应事先将图纸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相关的修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时应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章及制度,完工后亦应经甲方查验认可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租赁摊位的相关设备
6.1美食广场租赁摊位的相关设备由甲万统一指定若干厨具供应商供乙方选择购买,并将相关厨具设备图交甲方保存备案,乙方如有特殊需要自行采购的设备,需己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自行购买。
6.2乙方应在交还租赁摊位的同时或之前将租赁摊位内的属于乙方的设备自行搬离美食广场。
第七条:
甲方义务
7.1为维护美食广场的总体形象和秩序,甲方负责美食广场总体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定期召开各租赁摊位经营管理会议,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
7.2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为美食广场的经营所必需的执照、许可证及合格证。
7.3甲方统一向美食广场所在大楼的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促使其尽力保证正常供水、供电、供气。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乙方同意遵守并保证其雇员、顾客及其他乙方有关人士遵守《厂商公约》(见附件四)和甲方不时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对其在美食广场内的经营活动之合法性及其对美食广场之《厂商公约》和管理制度的遵守程度进行监督。
若乙方的雇员、顾客或者其他乙方有关人士违反前述《厂商公约》和管理制度,乙方应统一向甲方承担责任。
8.2乙方不得私自收受销售商品、食品或提供服务的营业款项,亦不得擅自变更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见附件二《租赁摊位商品菜单》)。
如有违反本条款者,甲方有权按乙方以签订本合同之方式加以认可的适用于礼客食荟美食广场所有摊位的《厂商公约》对乙方予以违约处罚,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3乙方应于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算日开始在租赁摊位营业。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之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变更经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摊位名称、字号或其他任何方式,擅自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4营业时间由甲方统一规定,乙方必须完全配合。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或在营业时间外营业。
8.5乙方必须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发行的抵用券、提货券,或其他支付手段。
8.6乙方在美食广场使用的由甲方协助设计制作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物灯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经营场所。
8.7乙方于租赁摊位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乙方应依法办理其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或许可。
8.8乙方对其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演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租赁摊位的名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租赁摊位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营业形象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其使用的商标等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拥有完全的使用权。
若乙方因其上述使用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有被行政机关处罚之虞和/或侵犯了第三人的相关权益/或有侵犯第三人相关权益之虞,则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尽快独立处理相关争议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9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投保,保险期限与租赁期限相同,乙方承担租赁摊位区域内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乙方如未投保或投保金额不足,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并且,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甲方出示该等保险的保单正本及提供其复印件。
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代乙方进行前述投保,并有权从应付予乙方的经营收入中扣除相应保费金额。
第九条:
租赁摊位的交付和交还
9.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或者按照乙方同意的其他时限将租赁摊位交付乙方(最终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准),届时,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到实地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清单》(见附件一C),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己与甲方办毕交接手续的除外。
9.2乙方因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而应当撤离摊位时,必须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将摊位交还甲方,摊位交还时的状况应当符合其正常使用后的状况。
如果因乙方的不当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坏,甲方有权直接从应当返还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修复费用款项。
乙方在前述交还时限过后仍留存在摊位的所有物品将视作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腾空或按甲方认为适当的办法处置。
9.3若乙方因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而应当撤离摊位时,不得拆除其在摊位交付后除本合同6.1条约定之外发生的乙方自行装演或甲方代为装演之设施,亦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请求。
第十条:
责任的免除
10.1因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全部免责。
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紧急状态、骚乱、暴动、大规模疫情等;政府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通知等文件;因市政工程等原因导致的水、电、煤等公用设施中断供应或发生故障。
10.2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全部免责。
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美食广场内外、屋顶、地下、楼内各种管道及设施及其他任何与物业或设施有关的地方发生的泄煤气、泄电、泄水及潮湿及其他事故;美食广场内发生的盗窃等刑事或治安案件;老鼠、嶂螂、蚂蚁等滋生;任何原因导致美食广场所在物业的业主单方面终止与甲方的租约。
10.3乙方己仔细阅读并己完全理解甲方与美食广场的业主对甲方的各项免责事由。
乙方同意,若业主根据免责事由对甲方免责,则甲方可以相同的免责事由对乙方免责。
甲方同意就该免责情形向责任单位或个人追讨相应的赔偿。
乙方同意在甲方未获赔偿前,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
10.4若乙方确因上述甲方免责的情形未能营业,则甲方可依其独立的判断决定是否免收乙方未能营业期间甲方应得的租赁收入。
第十一条:
终止合同
11.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任何原因单方面提出撤离租赁摊位,均应提前三(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撤离。
届时,乙方无权主张返还任何保证金及其己向甲方支付的装演代办费、设备款等费用。
此外,乙方还应补足租赁期限内应交但未交的款项。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撤离租赁摊位,则应视为乙方单方毁约,届时,乙方除无权主张上述保证金及其己支付的装演代办费、设备款等费用及补足应交但未交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文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
己经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限平均月租赁收入*剩余租赁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l)个月计)*【28】%,但该赔偿金最低不少于已经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限平均月经营收入的
二
(2)倍。
11.2除本合同己有的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a.擅自改变租赁摊位的使用性质;
b.擅自转让租赁摊位或利用租赁摊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c.严重违反厂商公约。
11.3甲乙双方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亦须向甲方清偿并支付所有费用。
乙方在未清偿前,甲方有权留置乙方之财产及商品。
并可从变卖款中优先清偿甲方的欠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乙方若未能按约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每逾期一(l)日,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0.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该等欠款的应付之日起算,直至实际付款日止。
并且,若乙方逾期支付之情形延续达十(10)个工作日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2如乙方未能在三天内纠正其违反本合同或《违约处罚标准》(见附件)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断该租赁区域的水、电、空调或其他服务设施的供应,或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行为,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重新恢复水、电、空调供应的费用)。
12.3任何一方(“违约方”)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均应向对方(“守约方”夕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含违约处罚金)。
如违约金(含违约处罚金)不足以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补足。
违约方应在守约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该等违约金(含违约处罚金)、赔偿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违反本合同之行为,视为乙方之行为。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甲乙双方均需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对方当事人的业务等商业秘密保密。
14.3本合同项下的甲乙双方给对方的通知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落款处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或经授权代表签收。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对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拒收通知信件的,对方按合同约定的地址发出的信件视为有效送达,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无论通知信件以“查无此人”、“无此地址”或“拒收”等原因退回。
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通知的有效送达:
l、如乙方为个人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2、甲方在美食广场区域或租赁摊位旁醒目位置张贴的通知或文件视为有效送达乙方;
3、送达租赁摊位内乙方工作人员或职员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乙方。
14.5本合同任何一方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在本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其在本合同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不等于放弃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
14.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主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为准。
附件一—A:
租赁摊位之平面图
附件一—B:
租赁摊位设施交付表
附件一—C:
租赁摊位交接清单
附件二:
租赁摊位商品菜单
附件三:
装演与设备
附件四:
厂商公约
14.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
(2)份,双方各执壹(l)份。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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