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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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管理
第五章政策法规管理
第一节政策法规管理概述
一、政策法规管理概述
政策法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政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搞好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有关税法、条例、规定的解释;
(二)组织开展税政政策调研工作;
(三)把好各项政策报批项目的审核把关;
(四)负责协调与各部门工作关系;
(五)不定期开展税政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规范执法。
二、流转税管理
流转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政策辅导和解释工作;
(二)负责上级来丈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的贯彻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制定本局贯彻办法;
(三)根据税收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审批、报批工作;
(四)根据税收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校办企业的弥补亏损审批和报批工作;
(五)根据税收管理权限,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减免税审批工作;
(六)负责内资企业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七)根据管理分局提交的税收证明申请,审核、批复《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等税收证明管理;
(八)根据纳税人提交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相关资料证件,符合规定,认定制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九)根据纳税人提交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变更、注销申请,审核相关资料证件,按不同情况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变更、注销处理;
(十)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核、批复和年检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核、批复和年鉴工作;
(十二)负责上级要求的各类统计数据和文书的上报工作;
(十三)负责税政政策调研工作;
(十四)负责本岗资料归档管理。
三、所得税管理
所得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提税的政策解释、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管理分局分别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情况的确定,搞好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核定工作;
(二)搞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考核准备工作,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应用,按时上报所得税税源报表;
(三)指导搞好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税收管理工作;
(四)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五)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六)搞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包括纳税申报签证、日常检查、反馈信息制度执行及省局统一部暑的专项检查;
(七)根据“征管质量情况表”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入库进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搞好其他所得税有关工作;
(九)搞好由上级局直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上报工作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十)负责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资料归档管理。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
进出口税收管主要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解释、执行和管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草拟转发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文件及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
(二)做好有关进出口税收报表的布置、汇总分析上报;
(三)负责做好出口退税清算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布置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做好清算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四)负责监督、辅导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超缴税款的使用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退还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汇总、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数据信息;
(五)负责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有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先征后退”单证的手工审核和电脑审核工作;
(六)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进科加工的资料,审批进科加工贸易申报表;
(七)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开具有关进出口税收证明;
(八)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加工贸易资料,审核、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表》;
(九)承担出口货物税收情况函件的登记、发送工作,包括委托异地稽核和受托异地稽核;
(十)负责有关进出口税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涉外税收管理
涉外税收管理主要负责:
(一)负责草拟有关涉外税收政策性业务文件的转发,制定具体征管措施;
(二)负责涉外税收管理的各类报表布置、汇总、上报和指标分析工作;
(三)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布置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税前列支项目和亏损弥补情况表、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文书等进行审批;汇总有关清算报表,及时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
(四)负责做好1993年底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三资企业)的出口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及其年终清算工作;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
(六)负责有关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
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外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核定等文书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做好其它有关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和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节流转税管理
第一部分、增值税管理
一、增值税基础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从其计税原理上看,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即增值额)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
但是,商品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难以准确计算,对征纳双方都不易操作。
因此,实行增值税的各国,增值税在实际运用时,一般采用扣税法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这种方法,并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以企业本期应税商品的销售收入额全值计算出本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即销项税额),然后扣除购入商品的已纳税额(即进项税额),求出本期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比较准确,又能有效地排除重复征税。
增值税最早于1954年起源于法国,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于1979年开始选择了部分城市对农业机具、机械等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到1983年,在全国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中试行。
1984年改革税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增值税在我国正式建立。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再一次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延伸到生产、流通环节的所有商品,增值税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
从商品价值构成理论上讲,增值额是社会总商品价值中V+M的部分。
但在实际运用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具体的政策不同,各个国家税法所使用的增值额并不完全等于V+M部分,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待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上,从而使增值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减去所购进的除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外的投入物后的余额为计税增值额。
从国民经济整体看,因其计税基数就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故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
由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仍带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投资较大的生产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但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
采用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主要是一部分发展中国家。
目前,我国就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增值额。
从国民经济总体来看,其计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V+M),故称其为收入型增值税。
其税基较生产型增值税稍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中性。
3、消费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全额的余额作为计税增值额。
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国内生产总值的C+V+M中扣除了C及V+M中用于积累的部分,其计税基数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转移价值,故称其为消费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准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即对所有外购项目价值(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
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典型的增值税。
这种增值税税基较窄,具有抑制消费、刺激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快的推行,要归根于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征税范围广
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增值额遍及于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
人们不论是从事矿产开发、工业制造,还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会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增值额,因此,增值税可以课征于经济活动的各领域、各环节。
2、实行价外税
增值税价外征收,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是增值税的基本特征。
增值税税金不包含在商品的销售价格内,把税款同价格分开,使企业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不受税收的影响。
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可以更鲜明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同时也为使用发票注明税款办法奠定了基础。
3、多环节征税,但不重复征税
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对商品和劳务道道征税,有利于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保证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特点。
但增值税又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只对销售额中本企业新创造的、未征过税的价值征税,所以,在理论上增值税是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
然而在现实运用中,由于采用的增值税类型不同,有的尚存在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
4、同一商品,税负一致
在增值税下,同一种商品,不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其最终售价相同,其总体税负相同,不会因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
5、税率反映某一商品的整体税负
一个商品的整体税负是由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税收负担积累相加而成的。
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的征税,并且具有征收的连续性和商品最后销售额等于该商品所经历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的规律。
因此,增值税对商品各环节征收额之和同该商品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额乘增值税税率所求出的税额是一致的,这样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率反映了该商品的整体税负。
(四)、增值税的优点
与传统流转税相比,增值税主要优点是:
1、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只有税负公平、负担合理,才能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
增值税税负公平、负担合理,主要体现在:
一是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是平等的,即不论企业是全能型还是非全能型(专业化程度高),不论其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如何,它们的税收负担是一致的;二是税收负担同其负担能力相适应,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商品的盈利是构成增值额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是基本适应的。
2、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由于增值税将多环节征税的普遍性与按增值额征税的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流转税按全额计税致使全能企业税负轻而协作企业和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重的缺点,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会因流转环节的多少而使整体税负发生变化,只影响整体税负在各流转环节间的纵向分配结构。
所以,增值税不但有利于企业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经营中产生增值额,就应缴纳增值税;一种商品不论其在生产、经营中经过多少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根据其增值额计税。
因此,不论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增值税在保证财政收入上都具有普遍性。
增值税在理论上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在实务操作上却是以企业销售的实现而计缴的。
只要收入实现,即应缴税。
因此,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它又具有及时性。
按照增值税原理,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大体上相当于企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
这样,国家通过确定税率就能够将从国民收入中收取的比例定下来,而且还不受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从税制上有效地控制了税源。
因此,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它还具有稳定性。
4、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
商品价格一般是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构成。
在阶梯式的流转税下(传统流转税),商品的税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从而也使商品价格难以确定;实行增值税后,商品的整体税负成为可确定的因素,它只与税率有关。
因此,为正确制定价格提供了条件。
在缓解价格体系中的不合理因素时,增值税除了可以运用税率和减免手段外,还可以利用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来调节商品的盈利水平,而且其调节作用比阶梯式流转税更灵活有效;在免税方面,既可单一环节免税,也可对整体税负免税。
5、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有利于扩大出口。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是以不含税价格出口商品。
为此,要将出口商品从第一环节到最后环节所累计缴纳的税款全部退给出口企业。
若退税不足,不利于鼓励出口,也不利于国际竞争;若退税过头,成为出口补贴,既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还可能招致进口国的报复或抵制。
在实行阶梯式流转税时,由于税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很难准确确定累计已缴税款。
实行增值税后,因为税率和整体税负一致,出口企业只需以购入出口产品所付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
实际上,只要按购入商品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确认即可,而无需再重新计算。
平衡出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实行阶梯式流转税,其税率只能体现商品在某一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因此,它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而使其税负轻于国内商品。
而增值税的税率是按商品的整体税负设计的,对进口商品只需按进口金额乘以税率计征,使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不少国家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一般都是根据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划分标准。
我国也不例外,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上述第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有称职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有完整的账册,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上述第二类小规模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征增值税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下列纳税人一般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会计核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等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再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当其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可以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具体可分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三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1、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款、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销售特殊货物
1)销售废料、下脚料,应当征收增值税。
2)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但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邮票、首日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
但邮政部门、集邮公司(含调拨)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缴纳增值税。
4)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
5)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营业税,应当征收增值税。
6)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7)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依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8)缝纫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9)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10)货物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4)、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例如,企业销售货物时代为运输,销售货物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运输则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按各自的收入划分不同的税种,在实际征收时往往难以划分清楚,而且使征管复杂化。
因此,税法明确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5)、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从货物的角度看,是指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从应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是否是同时发生,均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企业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从事跨行业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已比较多。
比如,某大型零售商场,主要从事的是零售货物的业务,同时,该商场儿童部开设了儿童娱乐场这样的服务性业务。
因此,该商场就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是: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营业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如上例零售商场,零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儿童娱乐场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零售货物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增值税,儿童娱乐场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营业税。
如果零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儿童娱乐场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那么两者的销售额一并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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