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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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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2014-2018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PPP政策汇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
财金〔2014〕113号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
财金〔2014〕112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
财金〔2014〕156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
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6月2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PPP项目的实施和政策保障机制,并安排上报第二批PPP示范项目。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和重点任务。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国家铁路局等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指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是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
9月2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发布了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206个,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
此次公布的第二批PPP项目仍以公路、轨交等基础设施,以及养老院、医疗设施、污水处理、教育设施、城市管廊等公用设施为主。
其中,河南省PPP示范项目达41个,数量排在第一位,占比达到20%;其次是云南省,PPP示范项目为18个,排在第二位,占比为8.7%。
12月8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要求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12月18日,财政部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2016
1月初,财政部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59条,成为我国PPP领域的第一部对外发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
随后,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业内专家表示,特许经营法和PPP立法这两部正在起草中的法律,许多内容重复交叉,还有不少意见相左。
2月2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
购买内容包括公路服务事项、水路服务事项、运输服务事项、事务管理事项等方面,将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5月2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PPP相关工作。
6月12日,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国土部、环保部、水利部等二十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对开展第三批示范项目全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规范。
并附录PPP示范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PPP示范项目的材料清单和PPP示范项目申报清单。
6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6〕48号),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组长,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6月27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要把好项目质量关,确保项目设计符合财政部关于PPP相关规定。
省级单位申报的推介项目数量不应超过10个,具体数量自行决定。
申报项目需已纳入PPP综合信各息管理平台管理。
6月29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申报市政公用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各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好项目质量关,确保项目设计符合财政部关于PPP相关规定。
各省级单位申报的推介项目数量不应超过10个,具体数量自行决定。
申报项目需已纳入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7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PPP模式推广情况汇报。
李克强当即明确要求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以更好的法治环境更大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工作。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印发,标志着我国推进PPP工作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推进获得国务院认可,接下来,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6+1”个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推进有望加速。
至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两部门推进PPP工作职责分工得以明确,分领域牵头负责工作机制正式建立。
10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
特别是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10月13日,财政部、环保部、交通部等二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同时要求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10月20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
此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并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在项目融资及建设方面,指出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努力,力争尽快发行PPP项目证券化产品,并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正式启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推动我国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PPP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专家申请具体条件如学历、工作年限等也予以明确,入库专家工作职责、义务也有了说明。
2017
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各自的市场参与人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
《通知》称,交易所成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相应职责,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通知》还称,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即报即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管理人提交反馈回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明确是否符合挂牌要求。
项目挂牌阶段专人专岗负责,提升挂牌手续办理效率。
当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布《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专人专岗备案的通知》,确定专项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报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网址为:
。
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包括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等。
这意味着我国首部PPP法将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的形式出现。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政府工作的报告。
报告再次提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已连续三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PPP模式)
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引导资金更多投向补短板、调结构、促创新、惠民生的领域。
今年要完成铁路建设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15项重大水利工程,继续加强轨道交通、民用航空、电信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076亿元。
落实和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优惠政策,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决不能随意改变约定,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明确指出,“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4月26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明确提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现阶段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模式包括:
参股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提供债权性资金、PPP产业基金等。
5月27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着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通知》要求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同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6月7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提出要分类别进行PPP+ABS推广,并在实施程序、监管方面都做出相应规范。
至此,发改委和财政部都先后出台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通知文件。
7月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要求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同时,要求各地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若干示范项目加以推广,供各地方学习借鉴。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50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PPP合作项目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同时,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再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三部门共同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
该业务指南的发布,将使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上述两项指南对于三类基础资产,即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合格标准、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人士表示:
业务指南的发布将有利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和社会资本方等机构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搭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平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创办“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并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开通。
具体包括:
(一)政策法规信息;
(二)项目信息;(三)经验交流;(四)观点探讨;(五)专题专栏。
11月01日2017第三届中国PPP融投论坛上,财政部王毅:
PPP项目严防自有资本金不足、“小马拉大车”问题
我国各地PPP发展热情高、需求大,但不能照搬国外经验,否则可能带来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推高金融部门杠杆率,延缓融资平台转型等潜在风险。
王毅在主题演讲中特别提及“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他指出,社会资本方面,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举债信贷参与,“小马拉大车”,小股大债风险叠加
11月10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定位,确保PPP模式健康运行;
二、严格规范PPP项目库管理;
三、健全完善PPP项目方案审核机制;
四、规范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台账;
五、全面公开PPP项目信息;
六、加大PPP项目监督检查力度;
七、健全完善PPP工作体制机制。
11月09日,北京财政局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要求:
一、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二、严格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
三、做好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11月17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提出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
二、分类施策;
三、严格管理。
明确要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11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其中提出六点要求:
一、坚持战略引领,强化集团管控;
二、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三、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
四、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
五、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PPP业务状况;
六、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对项目识别和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项目运营、项目移交等内容提出了严格标准,特别强调:
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物有所值、公共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
该指南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五年。
12月0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出十项意见:
一、创造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良好环境;
二、分类施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三、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四、持续做好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工作;
五、科学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
六、依法签订规范、有效、全面的PPP项目合同;
七、加大民间资本PPP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八、提高咨询机构的PPP业务能力;
九、评选民间资本PPP项目典型案例;
十、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诚信体系建设。
财政部92号文官方解读发布:
两大整改重点
从官方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92号文是以规范PPP项目库管理的名义发布,但显然财政部意在沛公:
92号文并非真的仅仅为了一个库的规范性,重点还是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
通过该官方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虽然92号文的“严格入库标准”“清理库中项目”两部分,分别对于PPP项目的入库和留存提出多项要求,但92号文最终希望重点实现的目的,其实是两个:
规范PPP的绩效管理和融资管理。
地方政府和央企开始自查PPP踩刹车
国资委和财政部在PPP项目上为央企和地方政府划了红线。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以下称"92号文"),旨在进一步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
一些地方已经在92号文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在PPP投资突破18万亿之际,两部委同时出手清理PPP不合规项目,给一些地方滥用PPP模式、借道PPP搞变相融资及时踩了刹车。
第三批特色小镇申报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住建部将特色小镇的申报审批权限移交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就特色小镇申报、审批做出最新指示。
其中,第十五条指出,要加强部门统筹,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等,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
12月19日,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发布
财政部发布国企新政,引导国企PPP业务模式优化
对国企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业务方向、管理制度、资源整合模式等方面给出了相应建议,与此前的92号文、192号文不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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