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任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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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任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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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任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任划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过失要承担相应责任
35
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初犯(偶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1.5倍(不含1.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7.5%(不含7.5%)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2倍(不含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7.5%-10%(不含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10%的罚款。
36
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初犯(偶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1.5倍(不含1.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7.5%(不含7.5%)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2倍(不含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7.5%-10%(不含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10%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37
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初犯(偶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1.5倍(不含1.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7.5%(不含7.5%)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2倍(不含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7.5%-10%(不含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10%的罚款。
38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初犯(偶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1.5倍(不含1.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7.5%(不含7.5%)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2倍(不含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7.5%-10%(不含10%)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10%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39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般
初犯(偶犯)
处1万元-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1.5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2万元的罚款
40
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犯(偶犯)
处1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7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2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3万元的罚款
41
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偶犯)
处以1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的罚款。
主要经办人员承担70%,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以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以1万元的罚款。
42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偶犯)
处以1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的罚款。
主要经办人员承担70%,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3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以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以1万元的罚款。
43
未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初犯(偶犯)
处1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罚款
主要经办人员承担50%,当事人承担5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2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3万元的罚款
44
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偶犯)
处以1000元-3000元(不含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承担10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以3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以5000元的罚款。
4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一般
初犯(偶犯)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不含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承担10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3倍(不含3倍)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6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一般
初犯(偶犯)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不含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承担10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3倍(不含3倍)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7
监理单位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初犯(偶犯)
取消其2年-3年(不含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由于单位原因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管不到位,项目总监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保留追究民事责任权力。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取消其3年-4年(不含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取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8
监理单位转让或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责令改正限期内能改正到位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不作处罚,登记不良行为。
责任人承担100%
一般
初犯(偶犯),或限期内未能改正但尚未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35%(不含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7.5%(不含7.5%)的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限期内未能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50%(不含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7.5%-10%(不含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或转让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的,限期内未能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10%的罚款。
责任人承担100%。
49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偶犯)
处5万元-7.5万元(不含7.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7.5%(不含7.5%)的罚款。
责任人承担100%。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7.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7.5%-10%(不含10%)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1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10%的罚款。
50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犯(偶犯)
处1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罚款
由单位负责
严重
再次违法(第二次)
处2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累犯)
处3万元的罚款
51
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但未用于工程中,限期内改正到位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处50万元罚款,登记不良行为。
单位承担50%,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10%,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40%。
公司保留追究个人民事责任的权力。
一般
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处70万元罚款,登记不良行为。
当事人承担50%,公司保留追究个人民事责
任的权力。
严重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限期内未改正到位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处90万元罚款,登记不良行为。
单位承担50%,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30%,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20%。
公司保留追究个人民事责任的权力。
特别严重
将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且用于工程中,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处100万元罚款,登记不良行为。
单位承担50%,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10%,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40%。
公司保留追究个人民事责任的权力。
95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犯或偶犯
处以5000元罚款
罚款单位承担50%,总监承担30%,责任人承
担20%。
严重
再犯(第二次)
处以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累犯(第三次及以上)
处以30000元罚款
96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一般
初犯或偶犯
处以5000元罚款
罚款单位承担50%,总监承担30%,责任人承
担20%。
严重
再犯(第二次)
处以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累犯(第三次及以上)
处以30000元罚款
97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一般
初犯或偶犯
处以5000元罚款
罚款单位承担50%,总监承担30%,责任人承
担20%。
严重
再犯(第二次)
处以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累犯(第三次及以上)
处以30000元罚款
98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项安全职责的
一般
初犯或偶犯
处以5000元罚款
单位承担50%,项目总监承担30%,责任人承担20%。
公司保留追究个人民事责任的权力。
严重
再犯(第二次)
处以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累犯(第三次及以上)
处以30000元罚款
278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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