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方案.docx
- 文档编号:11609902
- 上传时间:2023-03-2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11KB
韶关市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方案.docx
《韶关市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韶关市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方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韶关市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乐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乐昌市利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做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8]106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09]140号)文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改造成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社会资金与适用范围:
社会资金,主要是指除政府财政投资以外的资金。
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项目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四条乐昌市补充耕地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原则:
(一)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优先选择土层较厚(土层厚度大于40cm),并具备有效灌溉和农作物种植条件,对环境生态影响较小的未利用地、园地、山坡地开发整理为耕地。
(五)土地权属单位同意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六)江河水源保护范围,土地权属有争议,灌溉水源与道路交通无法保证以及坡度大于25度以上园地山坡地等,不得用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七)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八)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09]14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耕地开垦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09]206号)的要求,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不高于60%的图斑、地块属韶关市级投资开发的范围,投资开发韶关市级的图斑、地块需投资者自行取得韶关市级的同意。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属于投资者的耕地指标可以按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成立项目领导机构和项目设计评审机构
第七条
(一)为使项目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推进。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发改、监察、审计、建设、水利、环保、劳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
(二)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组成的补充耕地验收小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初验。
(三)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的项目工程验收小组,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
第八条为使项目设计合理,建立项目设计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乐昌市补充耕地领导小组确定。
具体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合理从项目设计评审机构中随机抽取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三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九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编制我市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及时上报省级和韶关市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每年11月底前,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韶关市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审核
(一)社会投资者申报项目的条件及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书(附上个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报告书内容应包括选择地块的详细地址,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范围、地类、面积等。
2.投资者选择的地块,必须是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的地块,而且符合专项规划及我市补充耕地计划,并经我市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4.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6.1︰10000或者1︰2000地形图;
7.土地权属单位(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及承包经营者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由投资者负责提供)。
8.项目实施前项目区的图片资料(主要是相片,不同位置四张粘在A4纸上)。
(二)前期审核审批程序
1.根据意向投资者的申请报告书,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市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2.市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联合进行前期审核审批,批准后材料上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3.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委托信誉良好、职业道德好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的勘查测量,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投资预算。
有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未确定投资者前先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确定投资者后由投资者支付给财政部门)。
项目勘测、设计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
项目测量、设计及投资预算受委托的单位接受委托后必须到乐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备案。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由从项目设计评审机构中随机抽取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投资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评审核定。
第四章投资者的确定方式
第十二条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应引入竞争机制,投资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确定投资者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与投资者签订开发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建设规模、补充耕地指标的分配比例、双方权利义务、竣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属土地权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的前期审核、设计、实施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权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需向市补充耕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补充耕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与投资者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市财政局缴纳前期工作协调费,前期工作协调费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00元的标准缴纳。
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并下发确认函后,补充耕地指标属政府部分的前期工作协调费,由市财政局在韶关市级下发确认函后退还给投资者(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要注意处理好与有关单位(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承包者等单位)的各种关系,并负责有关补偿,确保项目的及时开工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如因投资者个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终止,引致项目区水土流失,由投资者负责治理,有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同时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投资者应承担相关的监理费用,但必须经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投资者才能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
第十七条投资者必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款、材料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工程款和材料款。
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工程款、材料款引发上访或群体事件,且不能妥善解决的,市补充耕地领导小组对该项目不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者支付工人工资自觉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劳动部门应每月进行监督,并于每月月底将监督情况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投资者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由于其他原因,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项目投资者应书面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
由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调整后的投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我市补充耕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各项目的施工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验收材料由投资者组织,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项目完成后,根据省韶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乐昌市级初验、韶关市级全面验收和省级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乐昌市级初验,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水利局,在项目投资者提出验收申请后组织补充耕地项目初验工作。
项目投资者提出验收申请时应附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的青苗补偿已全部付清,不存在纠纷的证明。
(二)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乐昌市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协助投资者向韶关市申请全面验收。
(三)韶关市级全面验收通过后,由韶关申请省级抽查验收。
(四)通过省级抽查验收,韶关市级有关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后,投资者可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的内容:
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情况、土地使用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级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合格后,报请上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韶关市级核发验收确认函后,该地块由投资者继续承包经营或原经营者经营,按照国家耕地保护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区的耕地保护、农田工程设施维护、农作物种植等工作,并由市农业局负责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七章投资利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使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的补充耕地指标由投资者与乐昌市人民政府按约6:
4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在项目引入竞争机制确定投资者时明确。
上级的补助资金归政府所有,投资者不参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经省抽验合格并经韶关市级核发验收确认函,并达到转让条件后,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耕地指标的转让,属投资者的耕地指标转让所得应扣除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
按照《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乐昌市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缴纳业主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2.0%)。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按照《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拨属市政府指标的业主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2.0%),给乐昌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用于各项管理性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时,市政府从投资者缴纳的前期工作协调费中支付给项目所在镇工作经费每亩50元(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下同);项目工程完成50%以上后,再支付每亩50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支付每亩100元。
第二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政府安排工作经费给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的标准为各单位经费之和每亩100元。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通过韶关市级核发验收确认函两年后,属于投资者的耕地指标无法转让时,投资者可向乐昌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乐昌市人民政府可以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预算价收购。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项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方案由市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韶关市 乐昌市 利用 社会 资金 开发 整理 补充 耕地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