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99扶梯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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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99扶梯安全规范
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006-6-23 山西安监
GB16899-1997
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Safetyrulesforthe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of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
自 1998-2-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
199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同。
本标准对EN115:
1995作了以下变更:
1.EN115:
1995“引用标准”中的标准,凡被我国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本标准则引用国家标准代号及名称;对未被我国采用的标准,例EN294:
1992,则将其相关内容写入附录E中。
并删去了不被引用的标准草案,例prEN1037。
2.将EN11:
1995中5.1.5.8b)的技术要求“至少为1.2m”改为“建议增加至1.2m”;
3.删去EN115:
1995中13.1的a)、b)、c)、d)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199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自动扶梯厂、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电梯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佑俭、孙钱华、杨锡芝、孙杰、洪致育、朱昌明。
EN115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10“客梯、货梯和服务梯”的WG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组起草修订的。
本标准替代EN115:
1983。
秘书由AFNOR担任。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区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委员会委托CEN负责起草修订。
同时贯彻了EC(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
考虑到对EN115:
1988有关条款提出的解释要求以及机器安全指南(89/392/EEC)已正式通过,CEN/TC10要求WG2工作组去修订EN115:
1983。
——考虑这些条款的解释要求;
——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
——覆盖89/392/EEC指南;
CEN/TC10/WG2工作组历经9次工作会议后,于1991年完成了该项任务。
主要的修改是:
——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
——扶手带的水平间距小于护壁板的间距(见5.1.5.8例外情况);
——中断制动器的供电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
——对安全电路要求的修改;
——补充了引言中涉及的滚轮输送设备,等等(见0.5.3)。
虽然本草案与EN414“机器的安全——安全标准制定和撰写的规程”并不完全相一致,但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已与之相符。
CEN的目标是,只要有可能,就将提出与机器指南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相应的EFTA规程相符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协调标准。
已识别的危害列在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
EN414将在EN115的下次版本中考虑。
本欧洲标准应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最迟在1995年7月,或采用等同文本,或通过改签发布,且最迟在1995年7月应收回与此相抵触的国家标准。
根据CEN/CENELEC内部规定,下列国家应执行本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
0引言
本标准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规范,其目的是保证在运行、维修和检查工作期间人员和物体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0.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所有零件都必须是:
0.1.1尺寸准确、机械和电气结构合理,用足够强度的无缺陷的材料制造。
不许使用带石棉的材料。
0.1.2维修及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应特别注意零件规定尺寸的磨损程度,必要时应更换磨损的零件。
0.2本标准为了阐明问题给出的某个例子,不应认为是唯一可行的结构设计。
对于具有同等功能、同等安全效果的其他方案都是许可的。
0.3本标准并不排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的新发展,一个新的设计至少应满足本标准的各种安全要求。
0.4某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特定的条件下运行,在本标准中称为“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
对这类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有一些附加的要求,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如果属于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则应在设计阶段就予以明确(判定准则和定义见3.9)。
0.5特殊条款如下:
0.5.1防火和建筑要求各国都不同,迄今,无论是在国际范围还是欧洲范围尚未统一协调起来。
因此,本标准并不包括对防火和建筑的特殊要求。
但建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尽可能采用阻燃材料制造。
0.5.2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特殊条件下,例如须在露天或易爆环境下工作,或例外情况用作紧急出口时,则应采用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相应设计准则、零件、材料和使用说明。
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露天运行时,建议用户提供顶棚和围封。
0.5.3对特殊的运输工具,如手推椅,带滚轮的旅行箱和行李小车等要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输送时,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造、运输工具的制造者和客户之间应协调统一商定,采取特殊的措施。
在实施这些措施及选择运输工具时,则须仔细考虑8.2.1对梯级、踏板或胶带规定的条件。
在本标准中,没有能考虑这些措施来适应各种不同条件且使其标准化。
0.6本标准不包括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寿命的要求,因为这取决于安装地点和用户的特定使用条件。
0.7在制定本标准时,已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者的鲁莽轻率行为,但本标准所考虑的是正常使用而不是滥用。
0.8已经成立了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去阐明已定标准条款的精神,明确适合特殊情况的要求。
1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板式或带式)。
1.2现有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不受本标准约束。
但是,建议能符合于本标准。
1.3如果由于原建筑物中结构条件原因,本标准中的某些尺寸不能达到,必要时在个别情况下可变更要求。
注:
另见0.5和0.6。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idtIEC68-2-27:
1987)
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idtIEC68-2-6:
1982)
GB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529:
1989)
GB4723-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
GB4724-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
GB4725-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玻璃布层压板
GB5013.2-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第二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GB5023.2-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电缆(电线)固定敷设用电缆(电线)
GB5023.3-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电缆(电线)连接用软电缆(电线)
GB7251-8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10243-88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预浸材料(eqvIEC249-3:
1981)
GB13028-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742:
1983)
GB13539.1-92低压熔断器基本要求
GB/T14048.1-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eqvIEC947-1:
1988)
GB14048.4-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eqvIEC947-4-1:
1990)
GB14048.5-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一部分: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eqvIEC947-5-1:
1990)
GB14821.1-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364-4-41:
1992)
GB/T15651-1995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第5部分:
光电子器件(idtIEC747-5:
1992)
GB/T15706.2-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
技术原则与规范(eqvISO/TR12100-2:
1992)
GB/T16935.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置第一部分:
原理、要求和试验(idtIEC664-1:
1992)
GB16895.3-1997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idtIEC364-5-54:
1980)
SJ/Z9033-87印制板第1部分:
规范制定者通用指南(eqvIEC326-1:
1984)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自动扶梯escalator
带有循环运动梯路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同时见0.5.3)。
3.2自动人行道passengerconveyor
带有循环运动走道(例如板式或带式)水平或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同时见0.5.3)。
3.3扶手带handrail
供乘客手扶的运动部件。
3.4梳齿板comb
位于两端出入口处,为方便乘客的过渡并与梯级、踏板或胶带啮合的部件。
3.5防夹装置deflectordevice
使梯级与围裙板之间夹持异物的危险为最小的一种附加装置。
3.6额定速度ratedspee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梯级、踏板或胶带在空载情况下的运行速度,也是由制造厂商所设计确定并实际运行的速度。
3.7倾斜角angleofinclination
梯级、踏板或胶带运行方向与水平面构成的最大角度。
3.8理论输送能力theoreticalcapacity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小时理论输送的人数。
为了确定理论输送能力,假定在一个平均深度为0.4m的梯级或每0.4m可见长度的踏板或胶带上能承载:
在名义宽度z1=0.6m时为1人
在名义宽度z1=0.8m时为1.5人
在名义宽度z1=1.0m时为2人
理论输送能力按公式
(1)计算:
式中ct——理论输送能力,人/h;
υ——额定速度,m/s;
k——系数。
对常用的宽度其k值为:
当z1=0.6m时,k=1.0
当z1=0.8m时,k=1.5
当z1=1.0m时,k=2.0
按公式
(1)计算的理论输送能力见表1。
表1理论输送能力
3.9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publicserviceescalator/passengerconveyor
适用在下列工作条件下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a)属于一个公共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出口和入口处;
b)适应每周运行时间约140h,且在任何3h的间隔内,持续重载时间不少于0.5h,其载荷应达100%的制动载荷(见12.4.4.1和12.4.4.3)。
4参量符号
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单位制(SI)(见表2)。
表2参量符号表
5围板、相邻区域、金属结构和照明
5.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围板
5.1.1总则
5.1.1.1除乘客可踏上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以及可接触的扶手带部分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所有机械运动部分均应完全封闭在无孔的围板或墙内。
用于通风的孔是允许的。
5.1.1.2如果设法采取对公众不会产生危险的措施(例如房间门上锁,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可以允许运动部分不设围板。
5.1.1.3积聚的杂物(如润滑脂、油、灰尘、纸等)会有火灾的危险,因此应有可能在围板内部清扫污物。
如果不能进行这种清扫,则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喷水系统或其他的灭火系统)以消除火灾的危险。
5.1.2围板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
5.1.3检查门和活板门
5.1.3.1检查门和活板门应该只设在必须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的位置。
5.1.3.2检查门和活板门只允许用一把钥匙或一件专用工具进行开启,这种钥匙或工具只应由指定人员掌管。
如果人员已在检查门或活板门里面,即使不用钥匙也应能从里面把门打开。
5.1.3.3通往相邻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检查门或活板门应装设符合14.1.2的安全触点,以使当这些门打开时,相邻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不能运行。
5.1.3.4检查门和活板门应是无孔的,服务态度符合对围板所要求的同样条件(见5.1.2)。
5.1.4通风孔
不允许通过各通风孔接触到任何运动部件[见附录E(提示的附录)]。
5.1.5扶手装置(见图2)
5.1.5.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侧应装设扶手装置。
扶手装置通常由下列零部件构成:
5.1.5.1.1围裙板(A)
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两侧相邻的围板部分(见图2和5.1.5.6)。
5.1.5.1.2内盖板(B)
连接围裙板和护壁的盖板。
5.1.5.1.3护壁板(C)
在扶手带下方,装于围裙板或内盖板与外盖板之间的内护板。
5.1.5.1.4外盖板(E)
位于扶手带下方的外装饰板上的盖板。
5.1.5.1.5外装饰板(D)
自外盖板起,将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封闭在内的外护板。
5.1.5.1.6扶手转向端
位于出、入口处扶手装置的两端,扶手带在此改变运动方向。
5.1.5.2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应采取措施阻止人们翻越扶手装置,以免除跌落的危险。
一般在自动扶梯较下边的站立区段,扶手装置有可能被翻越,而在较上边的区段扶手装置可以防止翻越,因此在较下边区段内应防止扶手装置被翻越。
例如,可通过设置光滑的扶手装置外盖板,或设立与扶手装置并行的栏杆,或设置垂直于扶手装置的附加护架。
5.1.5.3在0.5m长度的扶手带表面垂直施加一个900N的均布力时,扶手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断裂或位移。
5.1.5.4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的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
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且应坚固和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此类压条或镶条不允许装设在围裙板上。
沿运行方向的盖板连接处(特别是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使勾绊的危险降至极小。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护壁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其表面任何部位,垂直施加一个500N的力于25cm2的面积上时,不应出现大于4mm的凹陷和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允许采用玻璃做成护壁板,该种玻璃应当是不会裂成碎片的单层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5.1.5.5凸出物和凹口应无刃边。
5.1.5.6围裙板应垂直,围裙板上缘或内盖板折线底部或防夹装置(见3.5)的刚性部分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2不应小于25mm(见图2)。
5.1.5.6.1围裙板应是十分坚固、平滑,且是对接缝的。
但是,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5.1.5.6.2对围裙板的最不利部位,垂直施加一个1500N的力于25cm2的面积上,其凹陷不应大于4mm,且不应由此而导致永久变形。
5.1.5.6.3对自动扶梯,应减少其梯级和围裙板之间滞阻的可能性。
为此,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按5.1.5.6.2中围裙板应有足够的刚度;
——间隙应符合11.2.1要求;
——围裙板可采用适当的材料或在围裙板上有适当的涂层以减小摩擦系数。
此外,可加设适宜的防夹装置,或在梯级踏面两端提供黄色标记。
5.1.5.7内盖板和护壁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γ均不应小于25°(见图2)。
5.1.5.7.1这一条款不适用于与护壁板相接的内盖板相连的水平部分(见图2中b4),上述这一水平部分b4(直到护壁板)应小于30mm。
5.1.5.7.2对于与水平面所成倾斜角小于45°的每一侧内盖板,其水平方向宽度b3应小于0.12m(见图2)。
5.1.5.8两护壁板下部位置各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垂直于运行方向测量)不应大于其上部对应点位置间的水平距离。
护壁板之间任何位置的水平距离应小于两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
例外情况:
如果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扶手下边护壁板(除去围裙板区域)间距离时,则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a)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梯级宽度z1至少为0.8m;
b)梳齿相交线和扶手转向端投影之间的距离l2,应符合5.1.5.9要求,且建议增加至1.2m。
5.1.5.9包括扶手带在内的扶手转向端,距梳齿板的齿根部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见图1中的L1和l2及X图)。
5.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邻区域
5.2.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乘客。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见图2中b1),其纵深尺寸从扶手带转向端端部起算,至少为2.5m。
如果该区宽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必须注意到,应将该畅通区看作整个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有时需要增大。
多台连续而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具有相同的理论输送能力见14.2.2.4.1j。
5.2.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出入口区应具有一块安全立足地面,该地面从梳齿板根部起测量纵深至少为0.85m(见图1和X图的L1),对于8.3中所述及的梳齿板除外。
5.2.3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m(见图1中的h4)。
5.2.4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见7.3.1)。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例如一个无孔的三角板(见图1中的h5)。
如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b9不小于0.5m时,则无须遵守这些要求(见图2)。
5.3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金属结构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金属结构设计所依据的载荷是: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自重加上5000N/m2的乘客载荷[承载面积=z1×l1,其中z1(见图2)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l1(见图1)为两支承之间的距离],乘客载荷不需增加动荷系数。
根据乘客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支承距离l1的1/750。
对于公区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根据乘客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支承距离l1的1/1000。
5.4照明
5.4.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明。
5.4.2照明允许装在周边空间或在设备本身。
在出入口,包括梳齿板处的光照度应和该区域所要求的光照度相一致。
室内或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这些均是在地面测出的值。
5.5运输
完全装配好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或不能由人工运输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部件,应:
a)设有供提升设备搬运的连接附件,或可供运输的装置;
b)或设计一种可被套挂吊运的连接件(如:
螺纹孔);
c)或设计一种供提升设备及其他运输工具都容易被套挂的吊运装置。
6机房
6.1总则
金属结构内的驱动和转向站、机房以及分离的机房,不允许非指定人员进入。
这些机房只允许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所必需的设备。
对能有效地防止意外损害的火警器、直接灭火用的设备和喷洒头等消防器具均允许放在机房内。
提升驱动设备也允许放在这些机房中。
注:
参见第16章中的维修要求和检验须知的说明。
6.2入口
6.2.1进入各机房的通道和入口应便利和安全。
进口处净高度不得少于1.8m。
6.2.2指定人员进入分离的机房以及驱动和转向站的检查门和活板门时,要求只能借助于楼梯进行。
在难以安置楼梯的场合,允许使用满足下列条件的梯子:
a)梯子应不致于滑倒或倾翻;
b)在使用中梯子位置应与水平面呈65°~75°夹角。
对于固定的或高度低于1.5m的情况例外;
c)垂直梯高度最大达1.5m时,墙和梯子横档之间距离应至少为0.15m;
d)梯子必须专用,应始终放在附近,随时可供使用,为此应制定必要的规定;
e)梯子的上部应设一个或若干易于握持的把手;
f)如梯子是非固定式的,应备有固定附着点。
6.3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结构和设施
6.3.1总则
6.3.1.1在机房和转向站内应有一块没有任何固定设备的、足够大的站立面积和空间,该空地的面积应至少为0.3m2,其较小一边的长度不少于0.5m。
6.3.1.2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适当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台,其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该平台可允许是固定的或可移动的。
如系后者,应置于近处备用,为此应制定必要的规定。
6.3.1.3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屏前的空间,应能使维修人员方便、安全地接近所有设备,特别是电气连接部分。
其空间应按以下要求提供:
a)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宽度(但不可小于0.5m)范围的前方的区域内要有一个自由空间,其深度为0.8m;
b)在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个底面积至少为0.5m×0.6m的自由空间;
c)通往这些自由空间的通道,其宽度至少为0.5m。
特殊情况;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通道宽度允许减至0.4m。
6.3.1.4在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的控制屏前面,供活动和工作的净高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m。
6.3.2照明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属结构内的驱动机房、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为常备的手提行灯;在这些地点的每一处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
电气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的电源应和主机电源分开,并由单独的供电电缆或由接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电源总开关之前的分支电缆供电(见13.4.1和13.6)。
6.3.3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能在驱动和转向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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