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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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
(1)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掌握)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有照或受托)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注: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与书面订立劳动合同无关。
劳动关系不等于劳动合同关系。
注:
2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承包、季节性用工)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
【考点复习】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掌握
1.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时制
加班(重点)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休息休假
休息
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
休假
法定假日
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年休假
(带薪)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
工作年限不限于一个单位。
(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重点)注:
不适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l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约定事项: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试用期*掌握
(1)试用期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
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掌握
(3)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掌握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对劳动者培训出资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掌握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考点复习】医疗期*掌握
(一)医疗期的概念
1.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医疗期期间
注: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累计计算,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计入。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内累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累计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累计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熟悉)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即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了解)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工会、职工、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变更的期间:
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掌握)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熟悉
劳动合同解除:
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二)协商解除(意定解除)——必须协商一致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定解除*掌握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
(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随时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法定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工会法》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
【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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