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及其与部门法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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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及其与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及其与部门法的关系
宋方青:
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我们这一段时间一直在举行学术讲座,我们今天又请到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葛洪义教授,其实葛教授还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我们自家人,为什么说是自家人呢?
因为他是我们厦门大学法理学博士点的兼职博导,他这次来主要就是给我们法学法理学专业的博士生上课的,在这个上课期间,我们就想让他为我们多做一些贡献,(笑)让大家可以享受一下他的智慧和知识。
我不敢说大家是看着葛老师的书长大的,但应该是看着他的书成长的。
葛老师在法理学研究方面非常有造诣,写的几本书我们大家也应该都看过了,在我们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教材里头就有我们葛老师的书。
接下来就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我们的葛教授。
(掌声)
葛洪义:
同学们好!
很高兴能够再次来到厦门大学,就像宋老师刚才说的,我这次来是给博士研究生来上课的,按照宋老师的要求,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做一个小的报告,报告的题目就是《法理学及其与部门法的关系》。
关于法理学中的这样一个问题,我早些年还写过相关的一些文章。
为什么现在又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呢?
其实这里有一个背景,就是今年8月25日在上海开了一个会,这个会是根据张文显教授的一个想法即要推进部门法学说的发展来召开的,由上海师范大学承办,在这个会上,来了很多部门法的学者,包括咱们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
在这个会上,明显就听到一种声音,那就是大家普遍认为部门法应该重视法理学问题,应该重视法哲学问题,我想这也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理学和部门法关系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这个会议也反映出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在双方各自发展的过程中间产生的一种相互需求。
事实上,在这次会议之前,应该说我们法理学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已经大规模地开始由部门法入手来写相应的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关于这种情况,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查一下相关的网上的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的目录,可以从中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就是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已经开始选择从部门法的问题入手来开展研究,我自己接触过的就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刑法方面的、民法方面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诉讼法方面的研究,因为诉讼法跟司法制度联系在一起,大家知道,法理学者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在集中精力关注司法问题,所以在这一方面法理学和部门法联系自然是非常紧密的。
这是一个方面。
在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在更早时候就发现,有相当多的部门法的学者开始研究本部门法中间的法哲学问题,包括我们这儿的徐国栋教授关于民法哲学的探讨,也包括梁慧星教授用解释学方法来研究民法解释学问题,还包括台湾学者黄茂荣、王泽鉴这些对法律方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当然还有像大家知道的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哲学的研究,由此可见,我们部门法的研究和法理学的研究,至少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看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在今天这个报告中,我也是想努力阐明为什么两者之间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在和朱苏力教授私下交谈的时候,他还告诉我一个情况,就是他们北大想在研究生入学的时候统一进行考试,当然他们现在也是进行统一考试,进来以后再各自选专业,用的是这样一个模式,他说以后他们想取消选专业而采用直接选导师的模式,也就是不再根据学科来划分专业,比如你是诉讼法的,你是经济法的,你是民法的,而是你考进来以后,你觉得哪个老师能指导你你就找哪个老师去指导,朱苏力教授就说,我相信自己指导诉讼法的学生没有任何问题。
相信如果北大能这样做的话,那么这种模式会在全国范围内很快地推广开来。
我们说学科之间界限的淡化也是一个趋势,特别是在博士研究生的阶段,我不知道在座的有多少是博士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阶段,这个问题表现得特别明显。
在美国,就没有像我们这样二级学科的划分,比如民法学的博士、刑法学的博士,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很荒诞的划分,他们就只有一个法律学博士,有些说得准确点就是哲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他可以研究民法问题,也可以研究刑法问题,但是不管研究什么问题,最后都一定要取得这个学位,而要取得这个学位,就要求他在这个领域的法律理论方面有深入的见解,这样的一个态势共同地汇成了目前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的主题。
我就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报告一下我关于这个问题的想法,也就是为什么法哲学也好、法理学也好与部门法之间会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它们之间的什么特性使它们相互之间可以发生如此密切的勾连。
这就是我今天要向大家报告这个问题的由来。
下面我们就分三个方面来谈这样一个问题。
第一个方面,我们要谈的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对各种法律具体问题的深入的理论研究,这是关于法理学的一个基本观点。
在这个基本观点下,第一个小问题就是,法理学从来都是研究具体问题的,也就是说法理学的问题本身都是从具体问题入手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学就是研究怎么才能处理好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过去意识形态化的背景下,我们通常都把大量的精力都耗费在对某些经典的阐释上,也就是介绍经典作家关于法律问题的看法,以致于人们认为法理学与现实之间没有关系,而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我在给博士研究生上课的时候,我就讲到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误解,有很多人认为法理学研究中间只关心一般性的问题而不关心具体问题,因此显得与显示脱节,而实际上我们注意到的什么呢?
是法理学与我们现实的司法、执法的脱节问题,但是大家要知道,我们中国的问题从来不仅仅是司法和执法的问题。
当年法理学在研究时,比如说拨乱反正时期研究法律的本质问题,这是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和最大的现实问题,那就是中国是否应该在自己的理论中间清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是,它在我们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间并不会显得那么重要,表面上看没有那么重要,因此大家就说,你们法理学研究的都是这些问题,跟我们的现实无关,而实际上它并不是和现实无关,只不过和我们面对的大量学习法律花费更多时间关注的一些部门法中间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不要忘了,正是这样一种研究最后导致刑法中间的反革命罪被取消,导致反革命罪不再被使用了,同时也导致我们其他法律中间很多左的东西被取消。
所以,法理学其实像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它们都关心解决法律的问题,所有的这些法律问题都是在现实中间产生的,而且我们还要再强调一点,这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理学界的推动,我们有很多同学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就是法律问题如具体的纠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它和法学还有法理学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说其实不是这样的,所有法律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问题,都是因为人的努力、人的创造。
在文化大革命中,所有的问题都不是法律问题,哪怕在有法律的时候,当时我们有婚姻法,有宪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只有这两部法律了,但是当时存在法律问题吗?
没有,所有的问题都不需要按法律来处理。
在文化大革命以后,法律问题就越来越多,到我们现在,许多领域中的问题都成为法律问题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其实就是一种推动造成的,是学界的一种推动逐渐地使我们现实生活中间地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及其思想文化领域中间地许多问题都便成了法律问题。
一个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不完全是一个客观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活动的结果。
我们很多同学都会觉得事情是客观存在的,就比如谁和谁打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是不一样的,两个人打架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打架能不能由法院解决就不是客观存在的了,而是人努力的结果。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相当多的学者包括现在的部门法学者在当时积极地参与到法学理论领域的研究中间,最终才推动了中国现在的法制化进程。
所以说,法理学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只是在不同的时期它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早期的时候,大家可能更愿意集中地去关注某些方面的问题,以致于人们认为它忽略了一部门的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的学者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比如说宋老师研究的是立法学,在我参加过的第21届和第23届世界大会上,也就是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上,立法法理学都是世界大会的一个重要的主题,今年大会上还获得一个大会的发言机会,就是说这个问题已经被大会所接纳,已经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了,那么有的人关心司法,有的人关心某个具体的法律部门中的的法律问题,但是大家不再像以前那样集中关心一个问题,如集中关心经典著作中的一些论述,或集中关心法律的本质,或者集中关心司法,而是开始关心各个方面的问题了。
这一点我再说一遍,就是大家应该了解,所有的法学都是面对法律问题的,法理学当然也不例外,它也是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的。
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中的第一点。
第二点,法理学作为一个学术门类,或者说作为一个学科,它关心法律问题的时候,它的侧重点与其他学科是有所不同的,它和其他学科的区别不像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别那么明显,它们可能更多的根据调整的对象或者是研究对象来划分的,而法理学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样一个角度来划分的,法理学关注的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背后的更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对此我有一个概括,叫基本的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是很多的,但是许多问题是由一个基本的问题决定的,所以法理学更多的关心的是法学领域的这些基本的问题,而这些基本的问题之所以是基本问题,就在于它可以回答很多具体的问题。
我们这里举一个例子。
现在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也是和大家的实际生活相关的,就是我们食堂的饭涨价了,涨价以后,在广州还引起了一些学生的串联,就是联合起来说要罢吃,当然罢也是罢一顿,不可能长期罢,以此表示对物价上涨的不满。
当然大家都知道,物价上涨也并不是学校食堂造成的,学校食堂同样是一个受害者,食堂饭菜涨价只是物价上涨的一个反映而已,这就是一个经济问题了,至少看上去是一个经济问题,但是在这个经济问题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
原因就在于食堂的饭菜的涨价背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人们的消费能力不足,就是说人们口袋里的钱不多,如果钱多的话,那么物价上涨对人们的影响就不会大,说实在的,食堂饭菜涨价对我的影响就不大,我并不是太关心这个问题,为什么呢?
因为我的收入对食堂物价上涨的反应不是太大。
如果我们大家收入都高一点的话,那这个物价上涨的问题是不是就不会这么突出了,对吧?
一定会的,因为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存在,就是食堂饭菜涨价的背后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提高涉及到农民的收益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农民的收益都是非常低的,农民的收益低和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少这两个问题是怎么造成的?
就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它不是一个经济行为,不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是一个政府行为。
可能有同学在想,这和政府行为有什么关系?
我可以告诉大家,关系非常大,政府把钱拿走的多了,老百姓的钱不就少了?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上个学期我在这儿作讲座的时候就谈过这个问题。
大家指导政府拿走了多少钱吗?
地方收入的70%多,政府把地方收入的70%多都收到中央去了,地方政府只能留20%多。
而国民收入占GDP收入的百分之多少呢?
一般是20%多。
这些数字可能并不是特别有说服力,但是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那就是如果一个企业合法经营而且每次纳税都认真对待的话,那么这个企业是生存不下去的。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应该说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我们国家财政收入每年以20%的速度在增加,而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呢,就说十五期间吧,据民间统计只有2%,这明显可以看出国家的财政增长速度是远远高于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的。
如果说一个国家是老百姓自己守着的,那么我相信政府是不可能征这么多钱的,在国外通常有一个政策,咱们厦门大学在税法研究方面是非常好的,我在这儿说这个可能有点班门弄斧,但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在国外征税的话一般会确定一个额度,就是全部的税只能占到收益的百分之多少,至于你征哪一个种类,由你自己去征,但不管怎么样,总额不能超过这个数量。
这就是国民财富和政府收入之间的分配问题,这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宪政问题,农民收入同样也是一个宪政问题。
我们再来看一下现在房子的价格,大家说是不是都很高了?
那么房子的价格为什么会高呢?
是因为土地的价格高,一亩地拍出来多少多少亿,最近广州就拍出来一块地,价格是44个亿,这块地是多少亩我忘了,但是平均算一下的话,好像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是一万元左右,那再把它卖到老百姓手里的话价格得是多少啊?
而卖出地得钱到哪里去了呢?
这里是有一个差价的,本来农民手里是有地的,但是政府从农民手里拿地的时候是征收的,是强制征收的,可以说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征用你的土地,我给你多少钱你必须卖给我,我们说这是强买强卖,但是政府卖这块地的时候是一个什么状况呢?
就是谁出的钱多我就卖给谁,这个时候又讲市场经济了。
从农民手里拿地的时候讲的是计划经济,而卖地的时候讲的是市场经济,所以政府的口袋里钱很多,这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但是地方政府为什么这样做呢?
是因为中央政府把钱都拿走了,地方没钱了,中央就给地方一个政策,说你自己去卖地吧,卖地得来的钱是你的,所以地方政府收入中最可靠得一部分收入就是这个了。
我不知道宋老师有没有注意过人大的审议书,我在广州市是和宋老师做同样的事情的,就是广州市人大的,我看报告的时候就发现,广州市政府的收入中有一般以上都是卖地的钱,这就涉及到地方和中央的关系问题了,地方政府如果不卖地的话就没有钱,没有钱的话就没有办法做事情,它的钱绝大部分都交给中央了,中央手里很有钱,就做转移支付,这里发一点,那里发一点,出去访问的时候也给这个国家一点,给那个国家一点,对不对?
没有钱的话这种工作也做不成啊。
当然这也是必须的,是必要的,但是问题在于,凡事都要有个度,这个度该怎样确定,应该收多少,对农民应该怎么样,土地是农民自己的,在事实上本来土地也就是农民自己的,我们城市中的土地,在60年代、70年代的时候还发过房地产证,现在突然只剩下房产证了,地产证不见了。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过去,房子你也有产权,土地你也有产权,现在你剩下房产证了,关于地产证,换证换得没有了,成为国有的了。
农民的土地,我们说是集体所有的,但如果真是集体所有的话,那么为什么政府建的房子可以当商品房卖,而农民建的房子就是小产权房呢?
政府建的房子不就多了一个政府的章吗?
这两种房子的房价差多少呢?
一半。
在北京郊区,如果是政府建的房子,那是需要1万块钱一平方米的;而农民自己建的房子,5000块钱一平方米。
实际上即使是5000块钱一平方米,农民也非常富裕了。
为什么我们的农民长期以来富裕不起来?
因为就是最后的土地也成为国家的了。
所以说这个问题背后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或者说简单的宪法问题,其实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那就是政府和它的人民之间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要不不解决,那其他所有问题都只是一个表面问题,你可以写一篇很大的文章来论证这些问题,但是背后的那个问题要是不弄清楚,那么这些问题你就讲不清楚,而法理学关心的就是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由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小问题。
不知大家知不知道这件事情,广东佛山那边有一座桥塌了,就是九江大桥,被船一撞,一个桥墩就不见了,一截桥就下来了,最近好像有好几个桥都掉下来,所以大家开车的话,要是开到桥上可一定要小心,看看前面还在不在。
(笑声)那个事件非常有意思,桥被撞断了以后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问他们说你们损失有多大呢?
他们说损失很大啊,我每年收入是4000到5000万,这样以来,广东省有一个政协委员就出来了他叫王则楚,关于这个人,我觉得历史应该把这个人记录下来,为什么呢?
因为广州原来有一座桥叫洛溪大桥,是通往番禺的,大桥向过往车辆收费,这个政协委员每天就盯着这座大桥,向政府说这座大桥收费收够了,为什么还要再收呢?
天天去说,结果说道最后,政府也不好意思了,说算了,不收了。
(笑声)这是一个老百姓、一个政协委员通过自己联合其他委员的行动,使一座政府修的桥停止收费的事例,这在中国还是第一例,这在过去是没有过的,在过去,收钱的地方一直是收下去的,哪儿能自己停了呢?
但是现在王则楚出来了,把洛溪大桥搞得不收费了,现在又盯着九江大桥了。
王则楚说你这个不对啊,根据你上市公司的报告显示,你这座桥建设时花了9000多万,你一年就能收5000万,那么说的话两年你的成本就回来了,三年你的利息也全都还完了,但是你已经收了10多年了,而且在收到11年的时候又把桥卖给了一家香港的公司,和香港的公司签了不知是30年还是25年的收费合同。
插一下,我们中国的路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修的,这种路严格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原则;还有一个是经营性的路,就是公司投入的,按照对待经营性公路的政策,是可以收费的,政府把钱收完了,按照政策不能再收了,就把路卖给一个公司,公司继续去收费,谁来监管?
全世界80%以上的收费公路都在中国,一出门就要交费,宋老师开着她的靓车每天走来走去都是要交钱的,广州也是,到处都要交费,根据工作需要,我每天都要从广州大学城把车开出来,可一开出来每天就是6块钱的路桥费,这还是最近、最方便的路;如果稍微跑远一点,到深圳去,那来回就得70块钱的路桥费,我们就是按照这样一种生活方式生活在这儿,在这样一个状态中间,很多的问题就存在了。
如果说我们作为人民,有决定权的话,我相信我们是不会同意这种做法的,我们怎么可能会让一座两年就收回成本的大桥收30年的费呢?
是根本不可能同意的,但是在不需要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它就可以收。
刚刚我们说的这些问题,有行政法的问题,有民事法律的问题,而实际上这样一些问题统统可以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就是说所有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支撑另一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找到一个能比,较有力的说明你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地方,只有这样,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比较有说服力。
如果我们很表面的去看一个现象或一个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对这个文革问题的解答通常就不会那么令人满意,特别是我们研究生在写文章的时候,害怕的就是就事论事。
很多年前,我带过一个研究生,他写了一篇论文,我就说他这篇论文写得不好,他还对我有意见,后来他也留在广州工作,见到我的时候总要请我吃饭。
他当时写的是一篇什么论文呢?
写的是《论行政规章》,但是他是怎么论行政规章的呢?
是说我们国家的行政规章是谁制定的,都制定了哪些,大概分为几类。
我就对他说,作为法理学的研究生,至少应该写出有点理论水平的文章,不能光介绍啊,但是他当时不太高兴。
但是实际上写文章总得有个问题,我们得看行政规章中间存在一个什么问题,我们不要说有什么行政规章,哪些国家机关能制定,这些东西不需要研究,只要把立法法拿出来一看就知道了,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研究行政规章在施行过程中间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把这个问题找出来,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这才是一篇论文,这样就有观点了。
我们有很多同学写论文不是从论的角度,有的当然也叫论,但是这个“论”论得不对,他是怎么论的呢?
现状、对策,就完了。
我相信我们很多的研究生写文章都会写成这样,写了很多的对策,但对策是咱们想的事儿吗?
那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想的事儿,你想也没有用啊,你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行了,你有话语权的时候才能讲对策,可现在你只是学生,你是搞研究的,你没有话语权,你的责任就是把问题搞明白,而不是急急忙忙的去当智囊,给别人提建议,因为你所有的建议都应该建立在对问题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法理学研究是研究法律问题的,而且这些问题都是很具体的,都是从非常具体的问题出发,大家可以看看朱苏力研究的那些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他研究的是什么?
陕北黄蝶案,一个治安问题,是一个行政法的问题,民警跑到人家家里去没收人家的黄蝶,结果发生冲突了,于是就把人家给关起来了,就是这样一个事件。
把这样的一个具体问题拿出来研究,有很多人在参与,其中有搞行政法的,有搞宪法的,有搞刑法的,有搞法理的,他们统统都在讨论这个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是可以也是值得去研究的。
还有贺卫方教授,他研究复转军人进法院,你们说这是个法理问题还是别的什么问题?
要是按照我们传统的学科划分来说的话,它不知要归到哪儿。
但是我们大家都觉得他们两个写的文章挺漂亮的,很有说服力。
我第一次见到季卫东的时候是在80年代初,他写了一篇什么呢?
《论法律试行——以破产法为例》,以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的试行为例,来分析我国的试行制度,直接研究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当然不光法理的可以研究,部门法的也可以研究啊,中山大学的周林彬教授,关于周林彬教授,我不了解他在经济法领域有多知名,但是他写了一本经济分析的书,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他是国内第一个写法律经济分析的书的,他过去是搞经济法的,现在是搞商法的,他想用商法来分析经济法,所以说现在学科和学科之间是交叉的。
我个人认为不能过于强调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知识原本就是一个综合的东西,而分工是后来的事情,也就是在知识发展的过程中间才产生了一种分工的需要,最初的知识都是综合的,这从我们法学这个词中间也可以看出来。
现在的“法学”这个词是由法律、科学这两个词构成的,而为什么这两个词合在一起了呢?
开始没有“法学”这个词,在英语中“法学”就是“法理学”那个词,后来出现了分工,于是就有了“法律科学”,也就有了各个具体的学科,所以说分工是后来的,而后来的分工带来一个什么问题呢?
当然,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表现,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进步,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容易造成学科的片面性,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属于哪个学科的而不应该去做别的学科的事情,这个学科不好意思到那个学科来,那个学科又不好意思到另外一个学科去,总而言之,大家都只守着自己的一块地盘。
前两天,我有一个学生跟我讲,在厦门工作郁闷啊,他每天在银行里做什么呢?
就是有人要在银行办个贷的话,他就把那人的资料登到电脑上去。
他是研究生啊,可每天就做这个工作,感觉和卓别林的《摩登时代》差不多了,(笑声)长期都做这一样工作,没有一点乐趣可言,就像卓别林在《摩登时代》里头整天拧那个螺丝一样。
这就是分工的结果,这样一个分工固然是生产力进步的一个反映,但是它往往会使人忘记一个产品是由各个部件构成的,我们法律方面的产品也是这样的,所以这一点请大家务必要注意到。
现在,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推行“三审合一”,就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审合一”。
在广州就有一个“三审合一”的试点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深圳也有这样的一个试点,选择试点单位,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现在正在准备推行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两审合一制度的试点单位。
我们现在的审判不都是分开的吗?
一个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间刑事案件出来了,就把原来的民事案件中断,这是我们一般说的“先刑后民”,但是这种状态正在改变,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
说明实务界也意识到过于强调分工是不合理的。
大家可以想一想,在国外的法庭上,两个人,一场诉讼,如果在这一场诉讼中当庭出现了违反正当程序的事情,如大声喧闹影响法庭的情况,那么当场就给你定罪了,并不是说进行民事审判的法官就不能给你定罪,你妨碍民事诉讼这不是一个民法问题,而是一个犯罪问题,但是民事法官可以定罪。
在我们国家,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我们很多案件,只要一说是民事案件,那就没有办法了,就束手无策了,结果搞得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去执行,不履行判决,但执行庭对此还没有办法。
有一个法官就介绍了一个办法,就是怎么把当事人骗出来再把他抓起来,直接送到看守所里,然后在看守所里呆了两天之后,那人马上痛快地把钱拿了出来,但是这里有一个技巧,就是怎么把人骗出来。
我们地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要是靠骗人来办案子的话,那国家机关的权威何在呢?
在美国还有英国,通常的做法是,你欠钱是可以的,没有问题,谁都有还不起钱的时候,但是你不能欺骗,如果我已经对你这个案件进行判决了,判你应该还钱,那么你可以说你没有钱,当你可以证明你却是没有钱的时候,你还可以宣布破产,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有钱不还而把它藏起来,如果这样做的话那就是藐视法庭,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那法官马上就给你定罪了,因为藐视法庭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属于公法问题了,而欠钱只是个私法问题,所以当你藐视法庭的时候,就是把一个私法问题转化为一个公法问题了,当一个问题是公法问题时,那国家会全力以赴追究你的责任,你就是想藏也藏不起来。
大家可以想象在因为辛普森杀害自己太太而抓辛普森的时候,后面是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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