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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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
学习提示: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后,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地位,农户成为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私有生产资料财产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等农业生产经营问题由自己独自决定,农户成为了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自负盈亏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广大农户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为了解决生产技术缺乏、市场信息不畅、生产经营规模过小、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一些从事相同农作物、畜禽产品生产的农户在专业大户、科技能手等带动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创造,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又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达到11万个,其中山西省达1.2万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象雨后春笋般一样遍布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等各个产业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一般都比当地同类农民收入高20%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本课将主要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设立和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它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市场经济形态下全新的经济组织。
它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1)民办。
所谓民办,第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己自愿联合兴办的,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愿选择的组织。
农户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求、意愿做出是否创建或加入多个业务不同的专业合作社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背农民意愿,阻碍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也不得强迫农户退出合作社。
第二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创办的。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第三是指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创建和加入多个不同类型的种植业、养殖业、渔业、林业生产以及农机、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有着共同的的经济需求。
连接成员之间的纽带是生产经营相同的农产品或有着共同的生产经营的服务需求,而不是血缘、地缘关系。
因此,农户既可以在本村、本乡内加入多个不同专业的合作社,也可以突破行政区划界线跨村、跨乡创建和加入多个不同专业的合作社,入社后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例如,一户农民既养猪又种玉米,那么这户农民既可以加入养猪专业合作社,又可以加入玉米专业合作社;甲村的蔬菜专业农户和乙村的蔬菜专业农户可以组建蔬菜专业合作社,甲乡某村的养牛专业户也可以和乙乡某村的养牛专业户组建养牛专业合作社。
(2)民管。
所谓民管,第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群众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管理的组织。
成员不论其生产规模大小或出资额多少,人人地位平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但是,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依法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例如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第三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主要由章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9项重大业务事项都要由章程做出具体规定。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要设立成员大会,但150人以上也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由章程做出规定;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如果成员人数多,应当设立理事会,如果成员人数少,只设理事长一名就可以了。
(3)民受益。
所谓民受益,第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入社成员搞好服务、谋取利益的经济组织。
它对成员实行无偿和低偿服务,不赚成员的钱,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对外要谋取合作社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是指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盈余,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入社成员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和公积金量化份额都记载在其自己的账户中,作为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是指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组织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组织功能十分明显,具体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通过专业合作,创建起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农民共同闯市场,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逐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三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社协调管理;四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可以成立运输、仓储、加工等专业合作社,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增加农民收入。
(2)中介功能
各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无法直接加入大公司、大企业的经营序列,也没有能力进入大市场参与销售农产品的竞争。
同样,大市场、大公司、大企业也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家庭经营的农户。
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社”这一中介组织。
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
合作社与市场对接,有效化解了农户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改变了农民在商品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降低了农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水平。
(3)服务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市场信息、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有效服务,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线。
(4)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承担功能
从国外合作社的成功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合作社都是承担实施国家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市场主体。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承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农村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和农民技能培训的职能,逐步成为承担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市场主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随着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合法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统一”服务,即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加工等服务;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对外参加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统一申报、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统一申报各种科研、示范、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贷款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
这样,使社员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形成一定规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2)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市场连接起来,特别是产加销一体型的合作社,通过统一收购、加工农民的农产品,增强了农民抗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了农民与合作社的收入。
而且,合作社的收益通过“二次分配”返还给社员,增加了社员的收入。
二是通过以较低的价格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加工等服务,降低了社员的生产成本,增加了社员收入。
三是降低了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民进行农产品买卖时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
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来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就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
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相关,所以成员的产品数量越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显著。
山西省交城县成村菜农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棚膜、化肥等,为合作社社员节约了支出。
2003年合作社派人统一从河南购买草帘10000多块,每块比本地价低8元钱;与电业和物价部门协商调整了电价,每度电由原来的0.78元降低为0.52元,这样每个大棚每年可节约电费200元左右,使菜农节约了开支,降低了成本。
(3)提升了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推行标准化生产、统一加工销售,申请注册自己农产品的品牌,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山西省清徐县日前果业合作社、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同创果蔬合作社注册了“日前”牌和“晋溪”牌商标,统一开拓市场,统一对外宣传,参加各种展销会、订货会,扩大知名度,巩固和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目前,农业生产中普遍存在“资金难筹、技术难找、标准难抓、产品难销”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其信息、技术、销售等有机结合的服务功能,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特点,按照市场需求建立适合农民需求和具有专业特点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生产全程服务,解决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支新生力量。
(5)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与公司抗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公司对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产品价格的操纵,改变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减少公司对农民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上,在国际国内贸易谈判中,分散的农户因其规模小、素质低、实力弱,很难得到与交易对手平等的谈判地位,有一部分利益就会被中间商盘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对外谈判要由农民自己的组织出面,政府是无法代替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把农民组织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可有效地降低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
(6)增强了农业和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农业受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的影响,属于弱势产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联合的优势、合作的力量、机制的活力,增强了规避、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生产风险大的问题。
同时,合作社合理地把加工、流通等环节取得的利润返还给农户,使其成员共享社会平均利润,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②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章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制订。
③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成员1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理事会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④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⑤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⑤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⑥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⑦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⑧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给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事项有五项:
①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②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
③成员出资总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④业务范围。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
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⑤法定代表人姓名。
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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