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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岗位类别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全面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教师岗位又分别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辅助工作或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教育研究与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精干高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5.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四条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位岗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条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1.学校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2.岗位总量。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并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的岗位数量。
3.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左右;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4.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总体目标,区别各学科或系列的性质、层次、规模和学术水平,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2:
3:
4:
1,其中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60%左右,其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控制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的设置由国务院人事部审批;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
3.2:
5.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一般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5:
5。
5.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岗位总量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参照高校职员制试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它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
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左右,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7.岗位的最高等级控制。
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工程实验、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护、技、药)、中学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五级;小学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为七级;幼儿园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八级。
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
第六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和身体条件,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它基本条件。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相应的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受聘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的准入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4.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5.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精神,具备相应岗位等级规范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岗位聘用条件
1.根据学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队伍现状与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2.制定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
第四章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岗位聘用
1.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授岗位的二至四级、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二至七级、管理岗位的五至八级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它各级岗位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3.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为:
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聘用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等。
4.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岗位特评特聘工作。
第九条岗位管理
1.根据学科发展、创新团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学校视情况每两年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尤其对正高二级、三级岗位进行严格控制,充分留有余地。
2.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对确因需要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同时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部长令),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4.学校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5.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范围。
6.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7.学校柔性引进的兼职人员不占各单位岗位数,从学校机动岗位中调剂。
第五章岗位聘用组织
第十条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部分校领导、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筹)、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
(2)确定学术评议组织和各二级单位行政聘用组织的成员;
(3)研究决定岗位聘用准备工作和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4)研究处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2.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
1.成立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正高级岗位的聘用工作。
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成员为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筹)、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校长任聘用委员会主任。
2.成立武汉理工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和武汉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1.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其中学院(部、中心、所)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7-13人组成,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教授(或正高)代表;机关职能部门由学校组织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7-13人组成;其它直属、附属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
2.按学校授权,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
(2)决定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八级及以下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与考核等具体工作;
(3)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正高教师岗位、副高级及以上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二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人选。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学术评议组织
按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群,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成立岗位聘用学术评议组织,负责评议本学科或系列正、副高级岗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并向相关聘用组织推荐聘用人选。
第六章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
1.学校制定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职责,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
2.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学校指导性文件另行制定更具体的岗位工作职责,形成《岗位工作任务书》,报人事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岗位聘用合同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时,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应聘学校其它岗位,也可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解除与学校的岗位聘用关系。
岗位聘用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变更。
3.学校将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不同期限的岗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其中: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四级及以上职员担任领导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岗位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
其中教师正高级岗位人员可选择长期聘用合同;
(4)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
(5)在某个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和特别优秀、教学急需的教授,身体健康,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在聘用岗位上工作到学校规定的相应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岗位考核
1.学校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学校实际,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体系。
2.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以聘期考核为主,其它人员一般以年度考核为主。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进展情况。
3.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前,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4.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经学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三方协商可以进行转岗聘用,岗位变化后,受聘人的待遇随新岗位作相应调整。
受聘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
1.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校岗位聘用过程中引起的人事争议问题。
2.聘用过程中引起的人事争议,按照学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可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述,调解委员会按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程序进行调解。
3.调解后仍有异议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薪酬构成
教职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括校内津贴(岗位津贴和效益津贴等)以及科研奖励和超教学工作量酬金等。
第十九条绩效工资的管理
学校原校内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保持不变。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针对不同类别的岗位和等级,制定新的符合学校实际的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2: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3:
管理(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4: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类别与等级
1.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主体和核心,承担教学、科研的双重任务;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主要是从事公共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一般不作科研要求,但在教学研究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主要从事科研工作,一般不作教学方面的要求。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和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和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
二、教师岗位总量
1.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等综合确定全校教师编制或岗位总量,教师编制或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学校编制或岗位总量的55%。
教师岗位总量暂按师生比L16确定,同时根据核定的各教学单位教师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教师岗位数。
2.专职科研岗位总量,以学校研究生培养层次、规模为基础,以实际承担的科研任务量和国家批准设置的专门科研机构规模进行核定。
三、教师岗位设置
1.教师岗位总体结构比例
(1)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60%左右,其中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20%左右,副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40%左右;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35%左右;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的5%左右。
(2)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
3.2:
5.3,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讲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助教一级至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o
2.教授岗位设置
(1)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25%左右;
C2)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点学科的单位(含省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20%左右;
(3)有硕士点学科的单位,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15%左右;
(4)一般学科的单位或一般研究机构,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10%左右;
(5)没有本科专业学生的单位,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8%以内。
3.教授二级岗位设置
学校不具体下达教授二级岗位职数,由学校在岗位控制职数内,根据聘用条件统一组织聘用。
4.教授三级岗位设置
(1)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教授三级岗位控制在教授岗位总数的35%以内;
(2)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点学科的单位(含省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教授三级岗位控制在教授岗位总数的30%以内;
(3)其它单位,教授三级岗位控制在教授岗位总数的25%以内。
5.副教授岗位设置
(1)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点学科的单位(含省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副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40%左右;
(2)其它单位或研究机构,副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单位教师岗位的45%左右;
(3)各单位副教授一级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O
6.讲师及以下岗位在学校总体结构比例内由各单位自行设置,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7.岗位调节
(1)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50%的单位,正高级岗位增加3%--5%;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30%,不到50%的单位,正高级岗位增加1%—3%。
(2)各单位在高级岗位总数不突破的前提下,正高级、副高级岗位职数可在5%范围内相互调剂。
(3)因学科建设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单位无空岗,学校从机动岗位中予以调剂,待本单位有岗位空缺时予以收回。
四、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1.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参照《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执行。
2.其它各级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师岗位职责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以学校教师岗位基本工作职责为基础,根据教师所在不同类型的岗位(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
制定的教师《岗位工作任务书》应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六、岗位聘用组织
1.教师岗位实行分级聘用。
教师正高级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副高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委托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各级岗位人员;处理本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学校按学科群设立教师岗位聘用学术评议组,学术评议组由15—21名具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可以外聘)。
学术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评议本学科群正副高级岗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2)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正高级岗位的聘用人选;
(3)向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推荐副高级岗位的聘用人选。
4.学术评议组议事规则:
(1)评议组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2)评议组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3)未出席评议组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4)评议组成员不得参加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评议及投票。
七、岗位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教师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讲师及以下岗位拟聘教师名单。
同时向相关学术评议组推荐高级岗位应聘人选。
4.召开学术评议组会议,向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等额推荐申报副教授岗位的人选,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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