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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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范本
国际商事合同范本
篇一:
国际商事合同制作案例
近年来中国电力市场迅猛发展,每年新增的机组数量基本上是全世界新增机组数量的80%左右,国内三大汽轮机生产厂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毛坯供应紧张,两家生产单位生产安排被排满,市场出现供少于求的情况,向国内汽轮机厂订货较困难。
转子毛坯的市场主要是在中国,这一市场正处于高速扩张时期,极具潜力。
由于供应短缺,转子毛坯的未来价格出现上涨趋势。
20XX年,宁波亚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公司”)被迫开始从国外高价进口转子毛坯。
20XX年中,在转子毛坯最紧缺的时候,亚奇公司和意大利道依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依茨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道依茨公司向亚奇公司提供了10根转子毛坯,第一根交货期定于20XX年9月,之后每月交一根。
之后双方进行了较好的技术沟通,双方技术人员也互访了对方企业。
20XX年6月,意大利发生了大规模的劳资纠纷,各重工企业员工在工会领导下纷纷罢工,道依茨公司也卷入了这场全国性的灾难之中。
虽然劳资双方相持40余天后终于化解了矛盾,但在此时,道依茨公司已经无法按照供货合同按时交货,加上重新整合资源的时间,预计至少将延期2个月,这将对亚奇公司的整体生产计划产生重大的影响。
由于双方合同中有对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条款,亚奇公司决定执行这一条款,一来弥补损失,二来向借此措施向各国供应商提出警告。
7月中旬,亚奇公司正式向道依茨公司提出达45万美元的违约金要求。
以下是双方谈判的基本过程:
1.亚奇公司:
对于我方提出的45万延期交货赔偿金,贵公司有何异意?
道依茨公司:
首先我想请问一下,贵公司是根据什么来确定45万这个赔偿额的呢?
毕竟这不是一个小数额,如果说这些是用来弥补因我方延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的,我方有权知道这些损失的明细报表。
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能够作出这样的赔偿。
(看完财务报表后)不好意思,我方坚决拒绝支付这笔赔偿金,因为造成我方延期交货的原因是罢工这一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我方绝对有正当理由免责。
2.亚奇公司:
我方认为罢工完全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在遭遇罢工时你们完全可以去国际上其他的汽轮机转子毛坯供应商那里买进毛坯来补充,所以说罢工引起的延期交货是可以克服的,怎么能构成不可抗力呢?
道依茨公司:
贵公司在20XX年下的订单,我方在20XX年9月才开始交货,可想而知毛坯生产的工艺有多复杂、加工周期有多长,再加上市场上毛坯的供不应求,国际上的毛坯供应商都是按照订单来专门生产的,绝对不可能存在库存来供我公司买入用于周转。
所以去别家购买时间上来不及。
如果存在避免延期交货的方法,我公司怎么可能会不采用而宁愿做出名利双失的事呢?
在罢工开始的第一时间我公司就采取了各种方法来竭力避免延期交货但都失败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规定,这完全构成了不可抗力(拿出相关法律资料)。
而且,我方与贵公司合作的同时也与国际上好几家大型的汽轮机生产厂商合作,其中有兰博基尼和休里曼的专用汽轮机生产厂商,他们都卷入了这次争端遭受了巨大损失但都一致同意我方“延期交货是罢工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这一事实。
3.亚奇公司:
因为贵公司的违约致使我公司的利益及名誉受到很大损失,你们将如何赔偿?
道依茨公司:
对于这点,我方表示十分同情和抱歉,但是不同的商业合同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合同跟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应就事论事而不能如此转嫁压力。
但是我方绝不会推卸应负的责任,如果有需要,我方会代替贵公司出面向第三方解释力求维护贵公司的声誉。
至于物质方面的损失,从法律上来说我方是不用赔偿的,但从道义上讲我方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性赔偿,毕竟我公司是国际知名的信誉极好的大公司,而且在此次争端中我方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我方会在今后的合作中给予贵公司一定的优惠,从长远来看,贵公司还是获得了利益的最大化。
4.亚奇公司:
那么你们可以支付的赔偿额度的底线是多少?
道依茨公司:
我方自然是希望赔偿的越少越好,而且我们也是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我方认为我们双方应该着眼于以后的长期合作,为长远利益考虑,而不应只在意赔偿额,我们同意提供5万美元的补偿。
5.亚奇公司:
5万美元太少了,这样我们都无法再生产下去了,30万怎么样?
道依茨公司:
20万您看怎样?
外加免费提供毛坯安装的技术培训、延长维修期1年的优惠。
这已经是我们最大的让步了,要知道错不在我们,而且贵公司的索赔额直接影响到了我方后面几根毛坯的交货进度及质量,这将会给我们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6.亚奇公司:
赔偿20万也可以,要求在3个月内付清;外加你方提供的上述优惠。
道依茨公司:
可以。
亚奇公司:
那就签订解决纠纷的合同吧!
试根据以上谈判结果制作一份协商解决纠纷的正式合同。
相关信息(例如公司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不够具体、明确的,可适当虚拟。
合同书打印在一张a4纸上。
篇二: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
internationalcontracting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
合同的概念
?
合同的特征
?
合同的订立
offeracceptance
?
对价与约因
considerationcause
合同的概念
?
大陆法系:
合同是一种合意
没有独立体系的合同法,有关合同的规定包括在民法典,商法典和各种单行法之中,主要表现为成文法
?
英美法系:
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体系,所有关于合同的法律,都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主要表现为判例法
合同的特征
?
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订约的目的
?
合法的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的分类
?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运输、保险、支付、旅游。
。
。
)
?
国际知识产权合同(版权、专利、商标。
。
。
)
?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国际加工装配合同和对销贸易合同
?
国际租赁合同
合同的订立
?
要约邀请询盘
?
要约发盘
?
反要约还盘
?
承诺接受
caSE1
?
20XX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
中方电为:
“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
”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
问: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为什么?
suggestedanswer
?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不构成违约。
?
该公司的电文中“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表明木材出售附条件,应将该电文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因此对浙江省某出口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马来西亚某公司的回电是一个要约,故合同未成立。
caSE2
?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deiately”,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立即退回信用证。
?
问:
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
为什么?
suggestedanswer
?
a公司做法有道理。
?
B公司回电中对交货时间作了改变,属于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
原a公司要约失效。
对B公司的新要约a公司未回复,合同未成立。
对价与约因
?
对价
合同一方得到某种权力、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
约因
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第二章法律关系的建立
?
谈判的技巧
?
谈判的内容
?
合同的当事人
?
法律适用
东西方的差异
?
西方
?
东方
风险意识
?
微观:
资产(财务)调查
信用调查
保密协议
?
宏观:
国家政策
法律
市场风险
......
谈判思路
以销售合同为例
?
要不要卖Yesorno?
?
怎样卖How?
......
合同当事人
?
母子公司
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以各自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
总分公司
分公司一般没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活动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适用
?
法律存在冲突
?
冲突的解决:
冲突法解决方法
冲突规则准据法
实体法调整方法
国际条约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写作
?
设计原则
?
设计步骤
?
写作注意事项
?
文书格式
设计原则
?
合同的起草与谈判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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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过于的简化
?
准备自己的合同文本
?
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格式之战battleoftheform
?
因采用格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引发
?
背面规定一般合同条款或附加条款
?
交易中一方按照自己印制填写的含有一般交易条款的格式合同向对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发出他自己印制的含有一般交易条件的格式确认书表示承诺,当两种格式文书中的交易条件不一致时就会引发合同是否成立,若合同成立,依哪一方提出的交易条件为准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格式之战
?
格式之战可发生在合同成立前,也可发生在履行之后
ciSG和Ucc存在重大差异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不区分合同正面条款或背面条款,合同中的背面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依据ciSG第19条第3款,都是重要的
?
如果双方往来的要约,承诺中涉及这方面的添加或修改,合同可能不成立
?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
商人很少关心和阅读合同背面的一般条款,如果买方发出订单,卖方发回销售确认,只要双方文件中正面条件(品种,数量,价格)相符,即使背面条款不符,合同仍可成立.
?
承诺中含有对要约的非实质性修改,添加,要约人若及时反对其中的修改,添加,合同仍然成立,只是修改,添加的部分不包括合同之内.
Ucc2-207节
?
(1)在合理时间内发出的承诺表示或书面确认只要确定并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添加,仍具有承诺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明确同意这些不同或补充的条款为承诺条件.
?
(2)补充条款应被解释为对合同的补充建议.除下列情况外,这些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a.要约明确规定承诺必须限于要约规定的条件;b.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c.在收到此种补充条款后的合理时间内,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拒绝该补充.
caSE1
?
美国买方向法国卖方发出一份购买订单,订购特种型号的钢板,订单中没有仲裁条款.卖方迅速发出确认书,同意要约中的条件,但是其格式确认书中包含一个仲裁条款,买方对确认书表示沉默.?
问:
合同是否成立?
suggestedanswer
?
ciSG
买方可有充分选择,他可以不承认合同存在,因为承诺中包含对要约的实质性添加,属于反要约,它使原要约失效.另外,他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声明,同意确认书中的条件,这相当于对反要约的承诺,成立新的合同.
?
Ucc2-207节
(1)
卖方发出的确认书虽有实质性添加,仍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但依据Ucc2-207节第2款,该添加是实质性添加,不应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是无效的.
caSE2
?
美国买方向香港卖方发出一份购买棉衣的订单,订单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在纽约美国仲裁协会仲裁,香港卖方同意买方的交易条件,但是在发出的销售确认书中规定在香港仲裁,后来合同履行中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双方都承认合同存在,但是相互不承认对方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suggestedanswer
?
ciSG最后一枪规则(last-shotrule)
假定美国买方发出的订单是要约,香港卖方发出的确认书是承诺,承诺中的仲裁条款与要约有实质性不同,应属于反要约,但是美国买方没有及时对该反要约提出异议,而且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这相当于买方接受了卖方的反要约,买方应受卖方承诺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卖方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
Ucc2-207节
(2)c项
两个仲裁条款相互取消,相当于合同中没有包含仲裁条款.
最后一枪规则last-shotrule
?
ciSG的逻辑:
最后一枪为胜利者
?
前提:
要约和承诺存在格式合同的冲突,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
?
结果:
一方最后提出不同条件后,如果该条件没有被另一方反对,视为另一方已经同意该条款设计步骤
?
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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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准备工作
?
注意合同用语
?
注意合同中法律条款的订立
?
核实合同、打印和签署定稿合同
写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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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
统一性
?
简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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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性
?
合法性
?
合格性当事人应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合同签字人应有签字资格和能力;
主件和附件签字一致
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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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导言亦可称之为合同首部,通常含序言、合同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以及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
合同正文核心内容,包括了有关交易的具体条款
?
合同结尾含合同份述、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效力以及合同附件的份数及其效力
?
附录
篇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简称Picc)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
(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5条(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1.8条(诚信和公平交易)
(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
(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1.10条(通知)
(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如第
(2)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到达”被通知人。
(4)为本条的目的,“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它意图的告知。
第1.11条(定义)
在本通则中,
-“法院”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
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营业地是指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在确定该营业地时)应考虑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知道或考虑到的情况。
[编辑]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2.1条(要约的定义)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第2.2条(要约的撤回)
(1)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第2.3条(要约的撤销)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
(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第2.4条(要约的拒绝)
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第2.5条(承诺的方式)
(1)受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或者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第2.6条(承诺的时间)
对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如果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应适当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承诺,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第2.7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
(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约人时起算。
(2)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承诺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但是,如果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因为该日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2.8条(逾期承诺、传递迟延)
(1)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约人,
(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时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约人:
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第2.9条(承诺的撤回)
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第2.10条(更改要约的承诺)
(1)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2)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仍构成承诺。
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异议,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第2.11条(书面确认)
如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更改了合同,或者收受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构成合同的部分。
第2.12条(合同的订立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的形式达成的协议订立合同,则在该事项或该形式达成协议前,合同没有订立。
第2.13条(条款待定的合同)
(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意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
(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
(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
第2.14条(以非诚信进行谈判)
(1)当事人谈判自由,达不成协议不承担责任。
(2)但是,以非诚信进行谈判或以非诚信突然中断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如一方当事人不打算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仍开始或继续谈判的,即为以非诚信进行谈判。
第2.15条(保密的义务)
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应保密的信息,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泄露或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该信息,不论其后合同是否订立。
如果适当,违反本条的救济可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来给予赔偿。
第2.16条(合同的形式)
(1)本通则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
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2)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表明其文字已完全包含了当事人所同意的条件,不得以先前的声明或协议来与之冲突或对之进行补充。
但此声明或协议可用来解释合同文字。
(3)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规定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不得以其它方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
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已使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该当事人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2.17条(根据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1)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依本章18条至20条的规定,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
(2)标准条款指事先订立的为一方当事人通常、重复使用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无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谈判而实际使用。
第2.18条(合同形式的争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并就标准条款以外事项达成协议,合同应根据商定的条款和实质上共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没有不当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不愿受此合同的约束。
第2.19条(意外条款)
若标准条款的内容、语言或表述具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特点,则不具有效力,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接受。
第2.20条(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编辑]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3.1条(协议的效力)
如无任何进一步要求,合同可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
第3.2条(错误的定义)
对有关合同订立时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假设即为错误。
第3.3条(相关错误)
(1)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因错误无效,如果订立合同时错误如此重大,一个处于相同情况下的通情达理的人若了解事实真相后只会就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
(a)另一方当事人制造此错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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