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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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一: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与国内外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附件二: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三: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二○一○年一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注册地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二、企业及技术中心运行情况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
其中:
中长期研发项目数
项
*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最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
万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技术中心大学本科和中高级职称人数
人
22
技术中心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3
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4
企业境外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5
企业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个
26
企业主营业务国内外行业分析研究报告
个
27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
其中:
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数
项
*28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9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0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1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数
个
*32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三、申请人(单位)承诺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
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件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四、认定评价意见:
市、县(市)
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综合认定评价意见
注1.*号项目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依次与申报材料合并装订;
2.企业主营业务国内外行业分析研究报告需单独装订,一并上报。
附件四: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基本要求
机制
与
体制
(30)
技术
创新
体制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
技术中心组织机构与经费预算制度的设立与执行情况
2
合理
科技
投入
机制
(15)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2
≥3%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年(次)增长
3
﹥0%
人才
激励
机制
(5)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1.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重
2
≥2%
中心人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人次占中心人员的比重
1
≥8%
对外
合作
机制
(6)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10%
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2
≥12人月
企业境外开发设计机构数
1
≥1
技术
与
人才
(30)
创新
队伍
建设
(8)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2%
中心拥有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2
≥3
技术中心大学本科和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重
2
≥50%
创新
条件
建设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5
≥1000
最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万元)
5
≥150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2
≥1
技术
储备
积累
(10)
中长期研发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4
≥10%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4
≥1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1
产出
与
效益
(40)
技术
创新
产出
(20)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6
≥1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4
≥3
其中: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4
≥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1
企业主营业务国内外行业分析研究报告
3
≥1
创新
效益
(20)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15%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10
≥10%
加分
与
扣分
加分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5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5
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技术创新战略:
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3、技术中心组织结构:
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4、技术中心经费预算制度:
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作为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5、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6、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10、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11、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2、中长期研发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不少于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3、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大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4、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5、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17、最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用于企业内部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与系统设备等信息化建设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18、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9、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20、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2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2、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3、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外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4、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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