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设立持股平台较简单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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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设立持股平台较简单版本
合伙协议(设立持股平台/较简单版本)
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作
为普通合伙人于年月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
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
伙企业”。
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总则
1.1根据《民法总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
(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
。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
作为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
持有公司的股权,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本增值。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
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一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住所为。
4.2有限合伙人共人和企业:
各有限合伙人具体信息见附件。
第5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名称或姓名
5.2各合伙人应于年月日前以货币方式缴付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第6条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6.1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6.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7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7.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
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7.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
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7.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2)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4)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6)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7.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8条入伙和退伙、除名
8.1入伙
8.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须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
[备注]全体合伙
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与新入伙的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8.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核心员工或对目标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认同目标
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企业文化;
(2)遵守所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有良好的业绩表现;
(3)无刑事记录;
(4)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5)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设定的其他条件。
8.2退伙
(1)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有限售期限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的,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可以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财产份额或者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如该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应该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经其确认的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价格按照本协议第9条的规定
处理。
8.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
名: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3)合伙人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主动辞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的;
(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5)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9条合伙份额转让
9.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9.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或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
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
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
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9.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
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
除执
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
(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依法辞退;
(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9.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当
时资产情况确定。
第10条解散和清算
10.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0.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0.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0.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11条保密义务
11.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目标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1.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
(1)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或有意于
从事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
(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
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
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回。
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
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13条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3.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伙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其他
1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按照实缴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合伙人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通过,并且表决同意的合伙人中必须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
14.2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4.3本协议中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4.4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4.5本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4.6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报送登记机关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业。
14.7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月日
普通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有限合伙人(多位依次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
(多位均以该格式列明)
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认缴资金额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
传真
常用移动电话
备用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收款户名
收款帐号
备注: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限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需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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