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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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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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提高事故的救援能力及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
“安全生产事故”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的意外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发生事故的集团所属各部室、各区域、各公司;属于借调的人员或资产在借调期间发生事故的,借调单位应视为事故单位。
“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指集团级、区域级及公司级的安全管理委员会。
“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其违规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领导责任人”是指事故单位中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的人员。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其他可以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损失。
“员工”是指包括公司签订了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或者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
“降(撤)职”不仅包括降低职务级别,也可指降低工资标准。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人员伤亡事故”分为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等级及种类划分,依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程度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给予认定:
(一)事故等级
1、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或者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财物、建(构)筑物等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所属经营区域停气72小时以上,或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财物、建(构)筑物等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所属经营区域停气24小时以上,或者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财物、建(构)筑物等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凡未达到上述程度的事故,均视为轻微事故。
(二)事故种类
1、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由各种原因(如汽油、柴油、用电、燃气、切割气等因素)引起的可燃物燃烧失去控制的现象,而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由各种原因(如可燃气体泄漏、粉尘、压力容器及化学危险品等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大量能量释放或气体膨胀现象,而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是指在制造、施工、燃气输配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设备或其附属设施损坏、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4、燃气运行事故,是指在燃气输配、装卸(包括汽车加气)、巡检、维护等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或第三方破坏等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停气、泄漏等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工程事故,是指由于保护不当、不按规范及标准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工程质量缺陷的事故。
6、交通事故,是指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章驾驶、违章停车或其他应当预见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等原因,造成车辆、财物受损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工伤事故,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或突发意外情况导致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8、诈骗事故,是指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其他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等原因,导致公司财物被骗取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9、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对自然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人类及其生命财产造成破坏和危害的自然现象而造成的事故。
如飓风、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火山爆发等。
10、灾害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没有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或因未尽到责任导致抢救不利,致使灾害影响本应能够控制而失去控制以至于扩大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11、其它事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规程的其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本制度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依照下列情况给予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查清事故经过、损失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当地政府部门依法介入调查时,事故单位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方式及内容
(一)口头报告
1、口头报告的时间及程序
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1)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告:
①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口头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集团安全运营部负责);
一般事故、轻微事故逐级上报至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全运营部。
(2)发生特大、重大事故时,出现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口头报告的方式及内容
口头报告的方式有:
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口头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类别、伤亡情况、现场损失情况、组织救援情况与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书面报告(事故快报)的时间及程序
1、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单位,必须于12小时内逐级向集团安全运营部提交书面的《事故快报》。
2、发生一般事故及轻微事故的单位,必须于24小时内向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事故快报》,48小时内报集团安全运营部。
(三)书面报告(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附影像资料);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4、事故发生经过的简述;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公司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每月5日前,各单位须将上月各类事故详细汇总填写《安全事故月报表》,属燃气事故的须写出《抢险报告》,报送各区域公司。
每月10日前,各区域公司将各类安全事故汇总填写《安全事故统计表》,连同《安全事故月报表》、《抢险报告》一并上报集团安全运营部。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当事故发生地距离事故单位较远时,可就近求助于集团内相关单位应急解决,相关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有义务给以大力支持。
第十五条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事故等级大小,以发生事故单位为主成立相应级别的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尽快组织召开现场会并统一指挥,实施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因救援、抢险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相应级别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事故的种类和等级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
(一)特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集团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有集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区域主管和分管领导。
(二)重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集团安全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有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区域主管和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一般事故由区域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区域负责人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有区域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管及分管领导。
(四)轻微事故由区域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区域安全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为:
(一)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有安全监察、运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参与;
(二)燃气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有安全监察、运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企管部等参与;
(三)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有人力资源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企管部及安全监察部门参与;
(四)工程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有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监察、
运营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参与;
(五)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有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监察部门、企管部参与;
(六)其他事故调查按发生事故的种类应分别有其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业技术知识或技能;
4、能服从事故调查组的安排,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组长批准,不得脱离组织独自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人;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介入由下级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原件或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如果有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的,我方事故调查组经所属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积极提供帮助,全力协助调查,并尊重政府部门出具的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调查组报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另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必要时,经所属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调查组可以直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所属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二)事故种类、等级;
(三)人员伤亡情况:
包括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受伤部位、伤残鉴定级别等;
(四)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及支持性文件);
(五)事故经过描述:
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介绍、现场示意图、区域位置简图等;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必要措施;
(七)事故原因及分析;
(八)认定事故性质(责任性或非责任性事故),明确事故责任人;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一)附件:
1、属于交通事故的,请附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火灾事故,请附具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文件;
3、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包括照片和录像)。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名确认,报其所属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事故调查工作即暂告结束。
第五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信息发布应当由各级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布:
(一)特大、重大事故调查情况由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集团行政办公室在集团内公布。
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应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行政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透漏或者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一般事故的调查情况由区域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行政部门在区域内公布。
(三)对造成损失较小,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调查情况,由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集团行政办公室在集团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或事故调查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意见应由相应级别的安全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其产生办法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处理意见的产生办法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区域公司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于十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管理委会申请复核,上一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请求后10日内作出最终裁决,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复核中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事故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提出对事故性质的确认意见(是否责任性事故);
2、提出对事故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3、提出落实责任追究的部门和责任追究的要求;
4、提出事故的后续处理措施(本章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5、提出针对事故类别及发生因素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确认
1、责任认定,(相应级别)安全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调查报告后,根据当事人的违规或过失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的因果关系,对其是否负有责任进行认定。
2、责任划分与性质界定,(相应级别)安全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违规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对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和性质进行划分、界定。
通过责任划分和性质界定,明确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四)审批程序
1、特大、重大事故处理意见报集团总经理进行审核,报董事长审批,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一般事故及轻微事故的处理意见报区域安全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报区域总经理审批,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
(一)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不放过;
(三)事故整改、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
(四)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第三十二条事故单位应按照审批生效后的事故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做好事故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
(一)协商事故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物资、财产等经济损失的赔偿事项。
(二)协商解决燃气管道或设施被第三方破坏,发生燃气泄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事宜,并向其索赔。
(三)落实受伤人员后续治疗的相关事宜,并妥善处理受伤人员伤愈后的工作和生活安置、经济补偿或赔偿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事项及风险防范措施,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处理意见的批复要求,依据本制度及集团相关规定,按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但由于当事人未进行有效防范或抢救不力,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形式
(一)行政责任追究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领导批复意见的要求,参照本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其责任大小和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撤)职、辞退。
(二)经济责任追究
1、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依照领导批复的处理意见向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索赔。
2、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事故公司进行经济责任追究时,要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约定的有关内容冲减其年度利润。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辞退处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降(撤)职处分直至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影响极其恶劣的,比照上述标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撤)职处分直至辞退;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降(撤)职处分。
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视事故严重程度,比照上述标准逐级对有关领导从重追究领导责任。
3、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发生轻微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济索赔应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依据责任人违规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影响大小,提出对直接责任人的索赔数额,形成处理意见,报相应级别的行政领导审批。
对领导责任人的经济索赔,依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中有关约定执行。
1、对直接责任人的经济索赔总数额为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10%—30%(视其情节轻重),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中对领导责任人的经济索赔数额。
(1)发生特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5%—30%进行经济索赔。
特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影响极其恶劣的,比照上述标准从重处罚。
(2)发生重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20%进行经济索赔。
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视事故严重程度,比照上述标准逐级对有关领导,进行从重处罚。
(3)发生一般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15%进行经
济索赔。
(4)发生轻微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5%—10%进行经济
索赔。
2、特大事故的索赔处理意见由集团董事长审批;重大事故的索赔处理意见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一般、轻微事故的索赔处理意见由区域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落实
(一)集团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具有人事管理权限或经济管理权限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文件要求,通知责任人和事故发生单位,落实并追究责任。
(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及集团下发的现行车辆管理制度,由车辆管理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责任追究落实。
第三十九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除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条款调查处理之外,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还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约定的内容,追究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风险防范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检查等措施来阻止、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削弱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达到消除或减缓安全风险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十一条集团所属各部室、各区域、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防止、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各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事故的月度、季度、年度汇总、统计工作,并进行深入分析,向有关领导提出安全管理措施建议。
第四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应针对所属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管理改进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完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第九章事故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本制度对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要求:
(一)本章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快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方面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级管理。
(三)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是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五)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7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管理。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部门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1、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批示;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安全委员会提出各种处理建议及领导批示;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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