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正式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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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正式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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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正式版范本
合同编号:
写
字
楼
租
赁
合
同
基本资料
甲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企业负责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1: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2: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
供应商编码:
单位名称(发票名称):
注册地址(发票地址):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证件资料见附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类别:
□私营□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其他
企业性质:
□生产厂□销售公司□代理商□其他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农业生产单位□农业生产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业务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1:
职务: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2: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自然人):
(自然人证件资料见附件)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附注:
1.本表填写人为双方授权代表,承担因本表信息提供错误而造成影响或损失之责任。
2.本表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
因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影响或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等事宜,订立合同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
1、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位于省市区路号的(以下简称“该物业”):
(以下简称“该单元”),该单元仅限于用作附件二所列的该单元用途。
该单元的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单元的示意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为位置示意图,以红色标记其位置,此图仅作为参考表示位置用)。
2、该单元移交承租人时的状况: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四所列明的“该单元移交乙方时的状况”向乙方移交该单元,乙方应在验收后,在附件四中签字、盖章确认。
3、乙方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甲方指定的公用区域,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
该单元的租赁期、装修期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租金
1、该单元的租金与相关费用及缴付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
2、本合同租赁期中第一季度的租金于签署本合同两日内缴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租金不包括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停车场费及设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费、电费、水费、煤气费(如有)、该单元内的清洁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其他费用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含中央空调费等);但甲方及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其实际运作成本调整该等费用。
甲方及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如调整乙方应付之管理费,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该物业内之其他用户所付之增减幅度相同。
2、双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付税款。
如双方发生争议,由税务部门裁定,所需费用由应纳税方支付。
3、每期所应缴付的停车场费、设施费用(定义见合同附件三)及缴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如有)。
第五条保证金
1、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同时,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其数额在附件三中列出)。
2、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敦促其履约。
若经敦促乙方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来抵偿乙方欠缴之款项及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以下统称为“应付款项”)。
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用保证金充抵乙方应付款项后,所持保证金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天内立即将保证金补足。
3、在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在乙方按第十二条的规定交还该单元后个月内,或乙方因其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而向甲方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4、乙方不得将保证金转让或抵押,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不得将保证金用于抵销其任何应付款项。
5、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保证金均应相等于当时个月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如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在租赁期内有所递增,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将保证金补足。
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缴付或补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如甲方因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装修与改建
1、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施工图纸及方案,未经甲方书面盖章许可,乙方不得进行施工。
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效果图和规格;
(2)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装置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3)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附件十四),根据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并服从甲方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乙方的装修与改建应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遮挡、阻碍原有消防设施、设备,同时还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消防事故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2、甲方视其认为适当与否,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有关施工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3、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未经甲方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盖章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
4、在进行装修工程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并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以及甲方为该物业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
保险条款必须指定出租人(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5、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该单元进行下列活动:
(1)对涉及该单元建筑结构所作出之任何改动;
(2)在该单元外墙或该物业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等;
(3)穿凿、切断、或连接该物业的任何管道;
(4)以任何方式毁坏该单元或该物业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该物业内/外墙及玻璃窗做招贴或悬挂广告牌或宣传品;
(5)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
(6)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天内恢复原状。
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因乙方施工图纸的原因致使装修施工图纸及方案未及时被甲方或有关主管机关通过而导致装修延迟完工,甲方不就此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维修与修缮
1、甲方负责对该物业公共区域及该单元内公用装置、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乙方应予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因维修其他单元而需进入该单元)。
2、该单元经验收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该等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现该单元内公用装置、设施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如发现该单元任何部分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天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应完成上述修缮,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该项工作,则甲方和甲方之授权人有权进入该单元,并进行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更换该单元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设施,但不包括乙方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在不损坏该单元的情况下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
除乙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俱、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盖章同意。
6、在租赁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或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由甲方或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单元任何损毁的灯泡、灯管或其他设备的费用及甲方为乙方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该物业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铭牌的服务费用。
7、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维护的责任,保持该等设备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
8、除非由于甲方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单元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进出约定
1、甲方或其代理人及雇佣人员,如有对该单元或该物业进行维修、清洁、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时,应事先与乙方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该单元工作。
若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也可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进入现场,采取必要措施。
事后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不负责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2、若双方未签署续租合同,甲方可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天内,在给予乙方预先通知后陪同新租户参观该单元及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招租海报。
乙方不得反对。
3、按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进入该单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助。
第九条乙方义务
1、按时缴付租金、管理费、保证金、设施费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2、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合法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否则,因此给甲方及任何第三者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甲方在名誉等方面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牵连,则甲方有权保留对其在名誉等方面所受损失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乙方须遵守其向甲方所做的承诺(见附件五)。
3、乙方有责任确保该单元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关法规及条例的要求。
4、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该物业的管理规定。
5、乙方应负责清洁本合同附件十所规定的范围区域,并有责任保持该单元及公用区域内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装饰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器设施、家具、卫生用具等。
如造成该单元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损害(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该物业。
7、不得在该单元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可荷载的物品。
甲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
甲方书面盖章批准搬进,但会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办公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业主、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不得在该单元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及发出强烈气味的物品,乙方不得在该单元内制造或渗漏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或其他物品。
9、不得在该单元内进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动及可能对甲方或该物业内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
10、不得在该物业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
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不得在上述区域及该单元内进行拍卖活动。
11、不得将该单元用于大量物品的储存。
乙方经营所需的少量储备商品除外。
12、不得在该单元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音响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书面盖章许可的除外,但音量应该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
13、保证依照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容器内放置垃圾。
14、乙方如欲将自用的贵重物品运出该物业,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5、不得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阻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16、在暴风雨或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采取一切保护措施,防止该单元内部受到损坏。
17、保持该单元面向街道及该物业内公用区域的玻璃、门窗清洁明亮,
18、保证该单元内不发生虫害。
发生虫害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并由其安排进行灭虫工作,费用由乙方缴付,甲方统一灭虫害活动除外。
19、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提供租赁或保养花木的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如自行安排须征得甲方的书面盖章同意。
20、乙方应遵守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的所有规定。
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不得在该单元的门上增设锁具或更改原有锁具(该单元内的财务、机要除外)。
21、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七,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八。
22、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不得将该单元挪作他用,除附件二明确列明乙方可在该单元内经营餐饮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单元内煮食,乙方不得在该单元内留宿。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该单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3、乙方的代理人、雇员、经乙方许可使用该单元的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及其他任何人经被乙方许可所作出的行为均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由乙方对其行为负全责。
24、如有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除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乙方应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25、乙方可按合同规定使用该物业公用区域及设施,但不得对上述区域及设施造成任何毁损。
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6、租赁期内乙方应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及财产险。
保险金额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定,保险条款必须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将该投保单副本交由甲方备案(见附件九),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27、乙方于该物业公用地方或场外举办各类活动而产生的意外、诉讼等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因有关事件令甲方产生的经济性或非经济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向甲方作出赔偿。
28、乙方于公共走道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品而对消防规定有抵触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和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29、对在租赁场地经营的营业额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甲方无关。
30乙方应服从和配合甲方对整个经营场所实施的统一的物业管理,同意遵守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31、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涉及的乙方的雇员或乙方的其他利益代表)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支付回扣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不论金额大小)。
32、乙方负责承租区域内(包括区域内、门槛及门前)的人员损害事故及财产损失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甲方义务
1、负责提供经双方确认的位置、场地及租赁过程中必要的水、电等基础供应。
2、保证该物业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有故障,接到乙方通知后应派人修复,但由于非甲方的原因而使该单元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各项条款以及乙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受此影响。
3、负责该物业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安全工作。
4、处理该物业的一般废物。
提供有关的贮存地点和设备。
第十一条同意租赁
1、在乙方按时支付租金、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如有)、设施费用、保证金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所述之该单元租予乙方办公使用。
2、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中断该单元之水、电供应及其他服务或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直到乙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并付清因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滞纳金、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等的费用)
第十二条交还
1、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日或按甲方规定的期限将该单元交还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亦有权以该单元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日的现状收回该单元而无须另作补偿。
乙方应负责修补因将该单元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而直接或间接对该单元以外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该单元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并交还甲方,并与甲方共同验收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
如有损坏(自然磨损者除外)乙方须负责赔偿。
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归还该单元的所有钥匙。
4、乙方逾期交还该单元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单元。
如甲方决定自行收回该单元,而该单元内仍有乙方的任何可移动的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甲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在其认为适当的场所保管前述物品,且有权自该单元应交还而未交还之日起收取前述物品的保管费(包括但不限于因保管该等物品而实际占用的场地费等),并要求乙方补偿因保管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统称为“保管费用”)。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缴付及补偿保管费用的通知后的7天内缴付保管费用。
若乙方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缴付所有款项,则甲方可视为乙方放弃该被保管的物品之拥有权,而甲方有权处分保管物品,并有权从处分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保管费用。
5、当乙方发生逾期交还该单元的情况,甲方有权进入该单元,并有权决定挪动或不挪动该单元内的物品,或将该单元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挪动前述物品和将该单元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6、无论乙方因为什么原因搬离该单元,均不得要求甲方偿还其所付出的任何费用(包括购买内装修、附属设施和各种设备等的费用),亦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搬迁费、腾退费等。
7、本合同所述的交还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乙方已将该单元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或在甲方书面盖章同意的情况下,可维持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当日的现状,)并将该单元归还甲方;
(2)乙方已与甲方共同验收了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损坏部分(自然磨损者除外)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
(3)乙方已将该单元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
(4)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了书面的交接单。
第十三条出让
1、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乙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之抵押;
(2)将该单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4)以乙方以外的他人名义对外挂牌;
(5)将该单元内的装修、或固定在该单元的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或用之作为抵押。
2、出现下列行为和事件时应重新确认本合同:
(1)如乙方是以合伙关系组成而合伙组成发生变更时;
(2)如乙方是自然人(包括原合伙承租人中的唯一生存者)而其遭遇死亡、失踪、精神失常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变故时;
(3)如乙方是公司而其被收购、改组、联合、合并、自愿清算或拥有公司多数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他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发生变更时;
(4)乙方公司名称改变时。
如发生上述变化,乙方应在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与有关证明文件正本相一致的复印件,否则乙方即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第十二条的规定于指定时间内交还该单元。
第十四条毁损
1、如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而导致该单元不适合使用或无法使用而甲方投保的保险金尚未因此而完全或部分被拒付时,则甲方应于三个月内修补损害及恢复原状。
2、如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而导致该单元不适合使用或无法使用的,在受损的个月内没有被修复或重建,则任何一方在该单元受损的个月后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将向乙方退还已遭毁损但并未实际使用期间的已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保证金等。
如该等毁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双方互不追究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甲方追索在该事件发生前乙方已拖欠租金、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如有)及设施费用等欠款的权利。
第十五条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乙方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全额赔偿:
1、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时;
2、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3、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
4、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5、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该物业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6、因失窃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乙方财产的损失;
7、由于乙方或该物业内其他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员工、顾客等)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8、由于燃料、材料、水等的供应缺乏而使公共设施中断;
9、因政府及其它社团施工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终止合同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交还该单元:
(1)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及任何应付款项,并在甲方向其发出要求乙方立即缴付应付款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仍未缴付该等应付款项(无论是否正式追索);
(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缴付或补足保证金;
(3)如果乙方及其代理人或雇佣人员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条款,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未予纠正;
(4)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盘(除合并或改组的清盘外);
(5)由于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纠纷,其在该单元的物品被查封或扣押且天内未能解除查封或扣押的。
2、当发生本条第一款的情况时,本合同自甲方将终止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即时终止。
甲方也可在该送达之通知书中规定另一确定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
3、本合同依照本条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还该单元,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还该单元,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收回该单元,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事件及补救措施
1、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下的任何款项,甲方除可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外,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就其逾期支付之应付款项支付违约金,其中租金、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如有)及停车费之滞纳金按前述费用总和0.5%/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设施费用之滞纳金按前述费用总和0.5%/日计算违约金。
(2)乙方如拖欠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如有)、设施费用,并在甲方向其发出要求乙方立即缴付应付款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仍未缴付该等应付款项(无论是否正式追索),甲方有权停止向该单元供应水、电、中央空调或电话线或该物业内之其他设施及服务,且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
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破坏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来抵偿乙方的任何应付款项。
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用保证金充抵乙方应付款项后,所持保证金少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立即将保证金补足。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将保证金补足,乙方应按不足部分每日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本合同依据第十六条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付的保证金。
如保证金仍不足以抵付甲方下列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1)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形成该单元空置期的租金、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如有)损失;
(2)甲方基于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考虑而给予乙方享有免租期的租金损失;
(3)因乙方擅自改变该单元房屋结构,或损坏该单元使甲方支出的全部修缮费用;
(4)因乙方提前退租和出现本合同第十七条所述的违约事件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使甲方支出的合理费用。
3、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均应按规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还该单元,如乙方未按期交还该单元,在其逾期交还期间内,甲方有权收取双倍的租金。
4、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接收该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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