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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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缩写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 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网络视听媒体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2、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3、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视听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4、组织网络视听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促进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5、加强与国外、兄弟省市相关行业的业务交流,增进往来,促进合作;
6、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促进本行业的共同发展;
7、抵制盗版,并在会员单位的委托下,开展有关版权保护工作;
8、开展本行业内及从业单位间的节目交流及技术交流;
9、为促进网络视听节目媒体行业的发展,组织举办有关网络视听媒体研讨会、市场推广活动及市场调查活动;
10、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
2、自愿加入本会;
3、遵纪守法,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住所或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制定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程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4、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5、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1、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处理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载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学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犯罪被判刑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队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4、不具有顽强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5、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捐款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职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资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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