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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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科魏兵军2014.7.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Page2,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四条),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15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5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11条),医疗事故的赔偿(7条),罚则(7条)、附则(4条)。
条例内容丰富,要在一个多小时讲清楚是不可能的,所以重点介绍医务人员关系最密切的几个问题。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三、医疗事故的预防四、免责条款,Page3,一、医疗事故的概念,Page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Page5,1、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条例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将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确认了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
除个体行医者造成的医疗事故外,患者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与责任主体一致的原则。
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时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Page6,2、主观过失:
过失的种类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Page7,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患者产生人身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构成这种过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人身损害;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患者产生人身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人身损害的心理态度。
构成这种过失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医务人员对于人身损害的产生能够预见,即已经预见到这种人身损害产生的可能性;医务人员轻信能够避免人身损害的产生,以致产生这种后果。
Page8,对于注意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确立了三个不同标准:
普通人的注意;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显然应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Page9,3、行为违法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通常是违反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行为,即法律规定限制、禁止而行为人却去实施的行为。
Page10,
(1)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Page11,狭义的违法行为称一般违法行为,是指除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则是指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
医疗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但主要的是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在此,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卫生管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Page12,2)作为和不作为从违背法律的特征上加以概括,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外部动作去实施某种法律所禁止的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就是指医务人员有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失职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相对作为而言,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其以消极态度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Page13,4、人身损害后果,Page14,所谓人身损害后果,是指因医疗者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Page15,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是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等级设计当时的相关权益,其划分标准应当由权威部门制定国际统一标准。
卫生部作为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2002年8月卫生部所制定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Page16,5、因果关系,Page17,医疗者的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所探讨的是医疗者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者王某某,男,53岁,因右膝部及左小腿被机器挤伤后出血、疼痛、畸形及活动受限1小时于2006年9月5日10:
00入院。
查血压85/60mmHg,拍片等检查后诊断为:
1.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2.左胫腓骨多段粉碎性骨折;3.创伤性休克。
给予输血抗休克后行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清创、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观察足部血运正常,足背动脉触扪不清,密切观察血运情况。
9月6日2:
30患者右小腿及足部皮温低,血运尚可,双侧足背动脉仍触扪不清,考虑不除外血管损伤、痉挛的可能。
6:
00足背动脉未触及,患者双小腿肿胀较著,给予双小腿筋膜间室切开减压。
9:
00患者双下肢渗血较多,行B超检查,未探及双侧足背动脉,考虑双侧腘动脉损伤可能性大,与家属交待病情。
10:
00转院(病历记载)。
9月6日12:
00转到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腘动脉损伤,后行切开探查血管移植术,手术后诊断为双侧腘动脉断裂。
9月15日行清创截肢术(患方提交材料)。
Page18,鉴定分析意见:
经专家充分讨论,一致认为:
1.患者挤压伤急诊入院,伤情严重;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创伤性休克,并有软组织挫伤及右膝韧带、半月板损伤。
医方抢救休克,处理骨折及韧带半月板损伤及时、正确。
2.患者双侧腘动脉断裂为原发性损伤。
医方在诊治过程中,由于对严重挤压伤可能发生血管损伤的认识不足,必要的物理及辅助检查不及时,未能对患者腘动脉损伤及时诊断及时处理,与患者最终截肢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伤情严重复杂,双腘动脉损伤后处理困难、截肢率高是导致其截肢的主要原因。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Page19,患者陈某某,女,46岁,主因发热、咳嗽、头痛三天,于2010年3月24日至县镇卫生院就诊。
体格检查:
T38.5Bp120/80mmHg,咽部充血,扁桃体度肿大。
医方诊断:
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盆腔炎。
给予5%葡萄糖250ml、双黄连60ml静点,一日一次;0.9%生理盐水250ml,克林霉素2.4、病毒唑、地塞米松5mg静点,一日一次,连用6天,3月30日患者病情好转出院。
4月26日主因2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纳差、腹胀、乏力、尿黄到解放军302医院诊治。
门诊以“病毒性肝炎”收入院治疗,初步诊断:
肝功能异常原因待查。
病理诊断:
亚急性药物肝损害,修复性改变。
5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
药物性肝损害。
Page20,鉴定会调查:
3月30日患者出院后至26日期间未服药治疗。
鉴定会分析意见患者主因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就诊,医方根据其症状、体征及检查结果,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盆腔炎,诊断正确,给予抗感染、抗病毒及退热对症治疗,治疗原则无错误。
医方治疗药物用量存在不当:
本病例克林霉素规范用量静点应为0.61.2克分24次,医方实际用量为静点一次2.4克,用药超量;2.4克溶解在250ml0.9%生理盐水中,浓度是规范使用浓度的1.6倍,浓度超限。
病毒唑用量为规范用药的32倍,浓度是规范浓度的2倍。
医方用药不当是造成患者药物性肝损害的原因。
结论属于四次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Page21,三、医疗事故的预防,Page22,条例第二章讲了7条。
针对医疗机构的有5条。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Page23,针对医务人员的有4条。
Page24,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并加以说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Page25,四、免责条款,Page2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Page27,五、对违反条例医务人员处罚的有关规定,Page28,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Page29,医疗事故罚则,Page30,处罚对象处罚形式处罚情形,处罚对象,Page3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形式,Page32,机构警告、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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