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方针及法律法规生产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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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方针及法律法规生产技术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生产技术
教案
授课教师:
魏再升
培训时间:
2015年5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及煤矿生产技术教案
一、培训对象:
井下电钳工。
二、课时设置:
8学时
二、培训目的和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生产技术,尊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三、培训内容: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煤矿生产技术
四、教学方式:
多煤体教学
第一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针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确定的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处罚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范围,建立预教、预测、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在新时期,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立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的互动;建立h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并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层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
综合治理,是只是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比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谬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实施;安全生产法律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从今年来安全监督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
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政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
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如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等。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煤矿企业实施可靠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缺少应有的培训,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造成的。
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坚持煤矿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方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拨、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坚持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利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
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而工作实际中必须上紧安全法律追根弦,时刻牢记依法办事。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一层次、每一人员的安全生产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煤矿的作业环境恶化,危险因素多,是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文革”期间,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被取消,其不安全情况就极其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而“文革”后,由于恢复了应有的机构,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形势整体上有了明显的好转。
这一正反方面的实际,也充分说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性检查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检查要在认真上做文章,要把提前打招呼,让人们准备迎接检查,变为不打招呼,随时抽查、突击检查,也可用拉网式检查,还可以复查。
安全检查应以企业为主,政府、形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状况,也应组织进行。
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
执法依据是((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当前,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决不留死角。
要抓好特证上岗工作,无证人员要进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
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主要途径。
除了煤矿要进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生产技能教育之外,各煤矿安培中心要围绕法规,安全生产技能、事故处理、事故预防等方面的内容,对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培训,使全员懂法、熟悉作业操作方法、应知应会、人人依法遵章、不留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实践证明,90%以上的事故为责任事故,是有安全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导致的。
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要措施。
做好事故预防,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安全隐患、生产过程中及安全问题要事先掌握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之目的。
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抢救处理、调查处理、结案处理。
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应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处罚本人、警告他人,在全行业树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作用。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
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煤矿安全方针及法律法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只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将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踊跃1日期施行。
该法从提出理发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
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其内容体现了科学发展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具体内容共有七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业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定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和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产生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有从业人员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害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目的
保障矿上生产安全法,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共有八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中要求,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证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企业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护作用。
(三)《煤炭法》
1、立法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炭法》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是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建康发展。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是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
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煤矿安全监督条例》
1、立法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296号命令颁发,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该条例共有5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立法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共24条。
该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立法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由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其核心内容是强化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明确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的十五项重大隐患和不安全行为: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宊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为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时期,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政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国家安监总局随后出台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法(试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五个配套办法,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分6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该条例对事故等级进行了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一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直接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其中事故等级划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立法目的
为了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于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九)《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1、制定的目的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2、主要内容
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有局长李毅中签署,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四编。
共四编751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
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得到健康保护。
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主要是对上一版中的放顶煤开采技术和矿井安全监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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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方针 法律法规 生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