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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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一、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1日
国家主席令第2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8月28日
国家主席令第23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1年7月22日
国务院令第311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年4月12日
国务院令第301号
5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
2002年4月1日
国务院令346号
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理
国务院
2001年12月10日
国务院第331号令
8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商务部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第10号
9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
2004年9月23日
商务部第16号令
10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商务部
2005年7月20日
商务部令年第13号
11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
2004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第16号
1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年7月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
13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14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05年10月1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15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第23号
16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合作部
2001年12月30日
对外贸易合作部令第17号
17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8月25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18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
2003年9月27日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第4号
19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第445号令
20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2002年1月15日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第27号令
2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4月12日
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
2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国务院令第412号
23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2月4日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
2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月20日
云政办发(2004)15号
25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暑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暑2005年第29号令
2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二、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第一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终止、变更、特别清算的审批(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境内再投资、并购国内企业)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3、执法岗位职数:
7人
第二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颁发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三项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四项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审批
1、许可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五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初审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资格证书》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公司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
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六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对外贸易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七项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审批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
(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
第六条“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
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市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边贸处负责(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云南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3、执法岗位职数:
6人
第八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1、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2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九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5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十项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许可
1、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3人
第十一项外贸、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处室职能“机电产品进出口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外贸企业加工贸易工作;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外国投资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
3人
第十二项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核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登记注册企业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向注册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处室职能规定“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二)行政处罚(共18项)
第一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
处罚种类:
撤销对项目的批准
1、处罚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二项典当行违规贷款、借款、质押、抵押的
处罚种类:
罚款
1、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
(一)、
(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三项典当行违规预扣典当当金利息、违规收取抵押、质押费率和有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1、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四项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
处罚种类:
撤销对项目的批准
1、处罚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五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六项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八项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九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十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
1人
第十一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七)成品油零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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