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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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文化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三、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文教体育卫生的税收优惠
具体范围包括:
教育、文化、出版、宗教、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刊、体育、医疗、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及其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法定项目免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免费防疫苗。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
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4.教学书刊免税。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临床用血免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8.医疗制剂免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9.教学产品免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10.教学设备免税。
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
(条例第16条)
11.教学用品免税。
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2.接受捐赠用品免税。
接受捐赠进口的教学用品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3.体育用品免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14.书刊减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
(条例第2条)
15.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税收率征收增值税。
16.出口特定货物免税。
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7.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
在2005年底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18.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
在计征增值税时,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9.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荨⑽奈锉;さノ痪侔煳幕疃拿牌笔杖耄诮坛∷侔煳幕⒆诮袒疃拿牌笔杖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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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1.体育彩票收入不征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电影发行收入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3.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4.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5.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
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6.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7.教学劳务免税。
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28.演出收入税项扣除。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细则第22条)
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0.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31.第29届奥运会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32.第29届奥运会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免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3.进口第29届奥运会设备免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4.进口第29届奥运会物品免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征消费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36.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传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税。
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8.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9.抗艾滋病药品免税。
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40.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
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
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
42.“非典”疫情行业减免税。
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43.进口文物免税。
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44.科普影视作品免税。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不征收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45.新闻产品减税。
对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4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
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和实施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
47.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尽⒌バ斜炯暗缱映霭嫖?
,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48.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9.医疗教学捐赠进口物资免税。
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医疗、教学用品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50.“非典”时期租金收入免税。
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对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
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校办工厂、农场免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教育经费支出扣除。
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条例第6条)
7.文教卫生事业捐赠扣除。
纳税人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条例第6条)
8.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
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于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9.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扣除。
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将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10.文化事业捐赠扣除。
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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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11.教育捐赠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12.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3.奖金免税。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4条)
1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
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2)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15.体育彩票奖金免税。
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6.教育存款利息免税。
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17.股权式奖励免税。
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稿酬所得减税。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税法第3条)
19.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0.捐赠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条例第24条)
21.文化事业捐赠扣除。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2.科技创新奖励免税。
对在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奖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校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广播电视不征税。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4.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免税。
在2002年底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出租高校学生公寓租金免税。
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6.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7.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8.体育文化、制药广告支出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体育文化、制药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超过比例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9.向高等院校科普基地捐赠扣除。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0.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地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
31.取消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
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
32.卫生保健基金捐赠扣除。
对纳税人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捐赠,个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企业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3.报刊捐赠扣除。
对工商企业及个人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4.金融企业防治“非典”福利费扣除。
各类金融类企业在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额的部分,可据实在本年度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35.防治“非典”捐赠扣除。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6.西部十四所重点高校教师奖金免税。
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并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由北京大学等十四所支援高校派遣副教授以上的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
教育部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赠款作为奖金,分2002年度和2003年度颁发给赴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人金额为1.5万元至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7.高等院校教师奖金免税。
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院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
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0.防治“非典”行业减免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省或部分地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41.“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
在“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个体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
三、财产税、行为税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血站免税。
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8.血站用地免税。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
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
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
14.特种车辆免税。
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
(条例第6条)
16.学校医院免税。
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
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
18.书报刊合同免税。
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教育项目免税。
教学设施,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条例第3条)
21.文化项目免税。
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条例第3条)
22.广播影视项目免税。
省辖市以上广播电台、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条例第3条)
23.体育项目免税。
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条例第3条)
24.医疗卫生项目免税。
卫生、防疫检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设施,新型抗癌药、生物化学药、畜禽用疫苗、化学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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