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统计主要经济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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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统计主要经济指标解释
安徽省开发区统计主要经济指标解释
1、区园占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可以由开发区使用的所有土地面积,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土地面积,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开发区因规划调整而增加或减少了土地面积,应按重新规划的面积填报。
2、已建成土地面积:
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新增建成面积:
在统计报告期内,经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生产建设区域。
计算公式:
新增建成面积=期末的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统计基期的非农建设用地规模。
其中:
工业用地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其他用地面积:
主要依据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
其中:
已建成用地性质和面积:
依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合格证。
3、总建筑面积:
是工业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工业建筑面积:
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
包括: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可分为通用工业厂房、特殊工业厂房、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居住建筑面积:
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面积。
包括:
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其他建筑面积:
除去工业建筑面积和居住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
具体规定和解释参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平均建筑密度:
计算公式:
平均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地面积。
5、平均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6、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7、闲置土地处置率:
计算公式:
闲置土地处置率=查出闲置土地宗数/已处置闲置土地宗数。
8、违法用地处理率:
计算公式:
违法用地处理率=查出违法用地宗数/已处理违法用地宗数。
9、总人口:
是指开发区内每年12月31日月24时的人口数。
按常住人口统计。
10、农业人口:
是指开发区内常住人口中依靠从事农林牧渔业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
11、企业个数:
是指报告期末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统计登记的法人单位数。
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12、高新技术企业:
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3、工业企业:
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出口型企业:
是指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工业企业。
15、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在开发区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是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不包括在单位承包临时性加工、运输等业务而不由本单位组织安排的人员以及实习的学生。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的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16、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是指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包括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生等。
17、高级职称人员:
是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具有其他技术职称的人员。
18、中级职称人员:
是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具有其他技术职称的人员。
19、研究与开发人员:
是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中直接从事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的人员,以及院、所等从事科技行政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为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服务,累计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10%以上的人员。
20、科技活动:
是指在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内,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全部的、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
所谓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是指在一个机构有范围之内,并列入这一机构的工作计划,由这一机构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的科技活动。
目前科技活动统计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
2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是指报告期内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内部支出(包括劳务费、业务费、科研管理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等)和外部支出(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的科技活动而拔给对方的科技活动经费)。
22、研究与发展(R&D)经费:
研究与发展是指为了增进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创新的用途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
它具备四种基本条件:
创造性、新颖性或创新、科学方法的运用和新知识的产生。
它包括三种类型: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
用于这些方面的经费即为研究与发展(R&D)经费。
23、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24、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工资。
25、地区生产总值: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生产法:
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入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总产出:
是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它是货物和服务的全部价值,包括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两部分。
中间投入:
是常住单位在生产或提供货物与服务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所有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
中间投入也称中间消耗。
收入法:
用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也是将所有产业部门的生产帐户,或是所有机构部门的生产帐户加以合并,以生产要素收入形式体现国内生产总值有内容及结果。
用公式表达为:
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各产业部门劳动者报酬之和+各产业部门固定资产折旧之和+各产业部门生产税净额之和+各产业部门营业盈利之和
开发区及区内各行业用收入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相对来说方便些。
支出法:
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来反映最终产品的规模。
用公式表达为:
国内生产总值=总消费+总投资+净出口
26、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指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
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旅游业企业为营业收入,租赁业企业为经营收入。
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用“主营业务收入”代替。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27、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其中: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指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科高字〔2010〕145号)内的产业的工业总产值。
28、工业增加值:
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办法。
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2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
指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科高字〔2010〕145号)内的产业的工业增加值。
30、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各类企业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总值。
31、进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各类企业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总值。
32、税收收入(总额):
包括国税和地税。
国税征收范围:
(1)增值税:
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3)中央企业所得税:
指中央所属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4)涉外企业所得税:
指涉外企业(主要指外商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地税征收范围:
除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征税以外所有税法规定的税种目前都由地税局征收。
(1)营业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3)企业所得税:
除中央企业、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4)印花税:
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征收的一种税。
(5)屠宰税:
(略)。
(6)土地增值税:
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增值部分按超额累计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7)车船使用税:
指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税车船的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8)房产税:
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指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采取不同比例生产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10)资源税: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自然淘汰和各级差收入为征收对象。
(1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土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12)个人所得税:
(略)。
33、财政收入:
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财政部门实际征收的各种收入总和。
包括税收收入、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上交利润、债务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和。
3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经济类型可分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商和其他。
按照管理渠道可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资金合计。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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