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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讲义
《广告管理与法规》讲义
绪论
一、广告业现状
1、广告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做总统,就做广告人。
——罗斯福(美国总统)
2、但广告失范、违法现象也很严重
●想象不出在什么情况下,广告能是不邪恶的了。
●西方文明的命运取决于我们同麦迪逊大道所代表的一切斗争的结果。
——汤因比(历史学家)
3、为了规范与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广告的法制建设。
二、法与道德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道德的概念:
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三)二者关系:
1、联系:
(1)法与道德同属于人们行为规范的范畴。
(2)法与道德之间互相渗透。
某些道德规范往往具有法律效力;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
2、区别:
(1)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和行为动机。
(2)法律有强制作用,道德是自治的。
第一章广告法概述
第一节广告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广告法概念
狭义:
指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告法》。
广义:
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广告法律规范。
二、广告法的特点
1、广告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针对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2、广告法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表现为行政管理法
3、局限性
三、广告法的意义
1、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3、促使广告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4、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二节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一、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内容范围:
商业广告
1、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非商业广告应当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2、商业广告的特点:
(1)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而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
(2)传播商业信息的工具。
(3)有偿传播商业信息的活动。
(4)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
(5)以众多消费者为宣传对象。
(6)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工具。
3、公益广告。
不具有商业目的的广告,表达的是秩序、规则、法律、道德和劝善、劝戒、劝业的心曲。
不由广告法调整。
趣味公益广告一览:
河南某国道上:
抢劫警车是违法的!
!
一人结扎,全家光荣!
!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个小村庄农舍上:
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北京某远郊县:
少生孩子多种树,少养孩子多养猪!
贵州铜仁,在去梵净山的路上,一个屠宰场的标语:
以三个代表指导我们的屠宰工作!
安徽,归还农业贷款的标语:
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
云南楚雄某农村标语:
一人超生,全村结扎!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口号:
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某电厂门口大红字标语:
严禁触摸电线,5万伏高压,一触即死,违者法办!
在浙江一座尼姑庵的墙外:
偷税漏税,来世罚作尼姑。
河南巩义某乡:
不怕死的就来我们三十八里铺作案!
上海浦东新区宣传垃圾分类的一则标语:
垃圾分类,从我做起!
三、行为主体范围:
1、广告活动主体。
包括:
(1)广告主:
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经营者:
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广告发布者:
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广告监管和审查机关及其人员。
3、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或组织。
第三节广告法的原则
一、真实合法原则
广告法第3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排斥适当的艺术夸张。
案例:
陈冲阳诉赵本山和厂商案——“同样穿上北极绒内衣,广告中被冰冻的赵本山毫发无损,为何我却冻得要死?
”
案例:
湖北某报纸:
“ 最新消息:
经有关方面证实,赵本山被‘外星人’劫持…… ” “今天凌晨6时28分39秒,著名表演艺术家赵本山在回家途中遇到一架不明飞行物,随后便神秘失踪。
据有关方面证实,赵本山系被外太空智能生物劫持,但原因不详……”报纸还煞有其介事地郑重宣布,将对这一消息“继续追踪报道,请密切关注”,为读者留一悬念。
结果,在第二天的报纸上,读者找到了这样的“答案”:
“没想到赵本山被‘劫持’的原因竟是因为穿了北极绒健康保暖内衣……”,其后便是大段的产品介绍。
二、禁止虚假广告原则
广告法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行为规范原则
广告法第5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节广告的监督管理、发布审查
一、广告的监督管理
广告法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
(1)起草法规和解释法规;
(2)广告经营登记;
(3)监督检查;
(4)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
(5)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广告的发布审查
广告法第6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35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广告法第3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二章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基本要求
一、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既不允许原封不动的照搬使用,也不准变形、剪接、剪辑后使用。
特殊情况:
(1)时事政治类公益性广告中可以善意和适当地使用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但广告中不得标列企业名称。
(2)社会组织的标志、会旗或会徽中含有我国国旗、国徽图案的,如果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认可,可以广告中使用。
(3)建筑物或其他场所本身悬挂有国徽和国旗的,其画面可以作为背景在广告中出现,但不得突出、清晰使用。
二、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
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还包括各级党委、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指上述国家机关的在编人员以及从事国家日常管理活动的临时人员,还包括已故或已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指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含国务委员)以及中央军委副主席以上职务领导人。
一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9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
国务院各部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最高法院副院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纪委副书记
1、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在非商业性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2、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3、被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含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如书籍名称),不受此限;
4、特别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者商业服务作广告。
2006年《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明确规定:
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的行为是检查的重点。
案例:
2003年2月14日。
情人节。
牛群(蒙城挂职副县长)出现在北京王府井医药商店门前,他那灿烂的笑容立刻吸引了过往的人群,他把玫瑰花和安全套一起免费送了出去,并高声提醒人们:
开车要系安全带,干活要戴安全帽,这生活中也要带安全套!
牛群之所以在王府井当众发放安全套,是因为他做了北京波特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坏男人”牌安全套的“代言人”,他的笑脸也印在了“坏男人”的外包装上。
好男人为“坏男人”代言,收到了出乎意料的广告效果。
作为品牌代言人的回报,北京波特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牛群210万元人民币。
牛群全额捐给中华慈善总会,定向用于五子牛特殊教育项目。
牛群此举顿时闹得满城风雨。
案例:
最新工艺,国内首创,独一无二,无需模具,一次成型,日均产2000米以上,产品可任意弯曲,长短任意切割。
案例:
青岛科苑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在《青岛晚报》、《青岛电视报》上为其达克防近视眼罩各刊登了一次广告,标题是:
“治疗近视,达克最佳”,“治疗近视,唯有达克”。
七个月后,济南东方科工贸有限公司以科苑公司为被告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这两句广告语严重损害了其产品“刘东理疗镜”信誉,贬低了该产品,使该产品滞销,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
要求青岛科苑公司:
1、公开登报声明道歉。
2、赔偿“刘东理疗镜”滞销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2千余元。
三、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
用语
对比性广告有直接对比广告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种。
直接对比广告:
经营者将自己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与特定的同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相比较,有特定的比较对象。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诽谤行为。
间接对比广告:
使用“最”一类的结论性用语或自我拔高的用语,无具体、特定的比较对象,没有直接指明其他经营者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不佳。
相对于其他经营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最佳”、“最好”等用语:
(1)广告中不针对他人,仅宣传该产品为本企业系列产品中的最佳品种。
(2)广告中不是直接针对产品的质量、功效,仅作产品使用方法的提示。
如“最佳服用时间”等。
(3)企业在广告中提出自己努力的方向、目标。
如“竭诚提供最佳服务”等。
四、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
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
一份由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随某报发行的消费指南日刊第八版上刊登着国内品牌汽车的广告,广告上该汽车荣获“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奖章的广告词赫然在目。
广告的画面上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正停放在按惯例本是由西向东行驶的机动车道上,同时车辆的左前轮压在黄线上。
五、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
良好风尚
案例:
湖南某频道播出的某啤酒品牌的广告:
屈原悲闷地站在江边,一边口里念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一边摆出要投江的架势,就在这时,坐在屈原身后的一位打扮洒脱的现代年轻人奉劝屈原说:
“人都死了,你还能求索啥?
”结果屈原一扫愁容,笑逐颜开,与这位现代年轻人席地而坐,开怀畅饮该品牌啤酒。
案例:
广告中一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穿着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说明:
“‘峰’”胸,就这么简单…”
今日说法案例:
从2003年年初开始,江西省南昌市的一些媒体上出现了这样一则广告:
一个年轻女性手拿当地特产南酸枣糕,裸露的后背上画满了图案。
这个广告就是针对酸枣糕这种食品做的,广告上还附有广告语:
亲亲一口,回味千年。
六、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案例:
“旺旺”集团的电视广告《唐先生篇》:
唐先生一家,最近两年没收到陈先生送的“旺旺”大礼包,因而个人事业和家庭生活从直线上升、旺上加旺,变成了直线下滑、倒霉透顶。
为了改变家道中落的现状,唐先生10来岁的儿子,今年春节用省下的零用钱,买来了“旺旺”大礼包送给父亲,唐先生顿时泪流满面,跪倒在“旺旺”大礼包面前……
七、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
歧视的内容
案例:
2001年4月,广东思薇尔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华智地铁广告公司发布了印有“玩美女人”字样的灯箱广告,4月19日有媒体报道了对这一广告文字的异议,次日华智公司将该广告灯箱拆除。
8月28日,工商黄浦分局对思薇尔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同时罚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思薇尔公司认为该处罚违法了有关规定,遂将工商局告上法庭,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诉讼案件。
此案的焦点在于原告、被告对于广告词“玩美女人”有着各自的理解
八、广告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
心健康
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是指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不得含有歧视、侮辱未成年人的内容,而且还指防止广告对他们产生不良心理影响。
案例:
“三年级六班李子明同学,你妈妈给你送来了两瓶旺仔牛奶……”李子明激动又自豪,眼泪狂飞地扑到妈妈怀里,亲了一口牛奶罐子说:
“妈妈我爱你!
”身后的小同学满脸羡慕地说:
“哇,你的妈妈好爱你哦!
”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
(一)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
(二)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三)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四)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五)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
十、广告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正确,不
得有误导倾向
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案例:
“蒙牛”乳业的电视广告上说“蒙牛”乳业是来自大草原,天然无污染。
但是,蒙受经济损失的沈阳地区众多奶站,纷纷站出来揭露“蒙牛”乳业。
这些奶站的负责人反映:
辽宁每天向“蒙牛”乳业提供80吨左右的牛奶,这些牛奶直接进入“蒙牛”公司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生产车间,而那里每天向全国供应各类奶制品240多吨。
可以说,辽宁的牛奶供应量就已经占到了“蒙牛”乳业日产量的三分之一。
“蒙牛”乳业奶源部解释说:
“我们的广告其实没有任何问题,广告语‘来自大草原’意思是我们的产品来自大草原,但并没有说我们产品的原材料是从哪里来的。
所以说我们的广告不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他说,“至于在辽宁收购牛奶的事情是有的,但占‘蒙牛’乳业产量的比例没有那么大。
”
宝洁公司:
SKⅡ广告语:
“SKⅡ是当今最有效击退细纹及皮肤粗糙松弛的科技,是现实最有效的紧肤技术。
使用后10分钟出现奇迹,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
”
SK-Ⅱ护肤精华露的广告:
“能放大抗老功效2倍,放大美白功效3倍,放大保湿功效4倍。
”
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
海飞丝洗发水的外包装上宣称,该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使用者更有效地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
舒肤佳香皂受到质疑的内容,是其所宣传的“含有抑菌成分‘迪保肤’,能有效去除99%皮肤接触的细菌”,“而且持续抗新接触的皮肤细菌”;
佳洁士牙膏受质疑的则是其所宣称的特有“盐白配方”,“经常使用不仅能去除日常饮食带来的牙渍,恢复牙齿的洁白,还可以帮助防止牙渍再生,持久洁白牙齿”,以及“高效防蛀,坚固牙齿”。
案例:
1995年8月1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广播电视报》刊登的产品广告中,声称“KSG系列设备拥有两项国家专利”,而没有说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
经向当事人了解,该公司在中国专利局已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专利号。
但该公司在广告中却只是笼统地宣传“拥有两项国家专利”,并未说明是实用新型专利。
点评:
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广播电视报》上发布的广告,并未标明专利号,也未说明该两项专利为何种专利,违反了《广告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6500元,上缴财政。
十一、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
案例:
2000年3月,一些媒体连续刊登了“掌上通”内容相同的广告,广告使用了大号字体“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其中“商务”二字的字体与恒基伟业公司“商务通”无明显区别,广告中还说“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
恒基伟业迅速作出反应,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局投诉,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建达蓝德公司的“掌上通”广告指向单一,且具有诋毁性质,损害了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恒基伟业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001年3月8日作出全部支持恒基伟业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建达蓝德公司公开向恒基伟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恒基伟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
原告是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的耐磨、贴面企口地板、层压板制品及与之相配套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的合资经营公司,“汇丽”牌强化复合地板(以下简称“汇丽地板”)是原告经营的主要商品。
被告系生产、销售复合地板、木制品、新型轻质建筑装饰材料,在上海、北京、广州设立分之旧够的合资经营公司,森林王三层木地板(以下简称“森林王地板”)是被告经营的主要商品。
原、被告均成立于1995年。
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被告以电视、报刊、杂志、图文广告为传播媒介,采用将“森林王地板”与强化地板相比较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中称强化木地板是“工业垃圾”、“遇水就变成面包”、“含有超量游离甲醛”、“能够给人带来不育症、肿瘤、癌症等疾病,而且对人的神经系统也有慢性毒害作用”……该公司还将其表述绘制成“肥博士外传”系列漫画和“森林小王子”狮子卡通画,配以文字广为传播,号召消费者“要像全民戒烟一样,不买、不用强化地板!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定性为“商业诋毁”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销毁虚假广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和商业信誉、产品声誉损失50万元。
十二、广告应当有可识别性
十三、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
止的其他情形
1、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的广告。
2、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
3、禁止发布移民广告。
4、其他违法广告。
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
第三章广告策略、广告承诺法律问题
第一节广告策略
一、概说
AIDAS公式:
A:
Attention
I:
interest
D:
Desire
A:
Action
S:
Satisfaction
L:
Legitimate
二、熟语广告
指借助成语、谚语、格言作为广告词。
痔者必得
臭名远扬
一毛不拔
手下留情
随心所浴
鸡不可失
机不可失
三、借助广告
指借助他人的广告、商标、影响等来宣传自己商
业或服务的广告。
四、对比性广告
基本要求:
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
即不能把比较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工具;比较广告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广告审查标准》对比较广告的要求:
1、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
2、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
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
3、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
4、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5、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
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诽谤其他产品。
6、广告不得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造成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感觉(安全或老保用品除外)。
案例:
1998年3月以来,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筹办拟定6月开张营业的百脑汇资讯广场的招商广告宣传活动中,在穿行于中关村地区的三趟公交汽车320路、332路、302路车体上悬挂广告牌,用醒目的字体称:
“现在买电脑,马上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惊喜价!
”这一广告宣传引起中关村众多电脑商家的强烈反应,十五家电脑经销商联手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广告用语,无中生有的向消费者误导,从而使原、被告共同的特定消费群众在购买决策上产生困惑,甚至是对非被告商品与服务的排斥心理,对原告的正当经营造成了侵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五、悬念广告
六、荒谬广告
如果运用不当,则有可能构成欺诈广告或误导性广告。
七、幽默广告
须使用恰当,不能过火,否则也会产生法律问题
八、名人广告
要防止误导倾向。
第二节广告承诺
一、概说
广告承诺是经营者(指广告主)通过广告为自己
设定义务的行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行为人为寻找合同对象,希望他人向自己发生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广告被认为是要约邀请。
但当广告的内容符合了要约规定时,它就被认为是要约。
案例:
“富宏馨居”在广告中称该楼南面被“规划”成小区52个停车位,而实际上这一停车场在规划红线以内,属于国家征用地。
此外,富宏馨居在广告中称小区绿化率达到30%,业主们入住后才发现,绿化率不到10%。
针对这些问题,业主们曾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2001年3月,业主们联名将其开发商长城公司投诉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等部门,要求退房或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
但房地产公司拒不接受消协调解。
2003年7月17日,业主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将长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长城公司退房退款,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损失。
分析:
(1)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该案中,房地产广告所称的“52个停车位”及“绿化率达到30%”均于事实不符,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因此,开发商长城公司应当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
(2)长城公司在销售商品房前发售的广告中承诺的“52个停车位”及“绿化率达到30%”,内容明确确定,应视为要约。
长城公司未按照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约定车位及绿化率,属于违约行为,应对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赠品承诺
《广告法》第9条: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订购任何一套产品都可获赠一件超值礼品
买一送二
赠品有限,送完为止
一周有效,送完为止
三、退货、退款承诺
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无效退款”之类的承诺
四、折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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