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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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精神,为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的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惠利率政策适用范围。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范围:
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范围:
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请参照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批准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最新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贵州省辖内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承贷银行”)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的审核和汇划工作。
该项业务要求每季20日结息后10日内办理完毕,其中: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利差补贴账务审核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利差补贴上划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办理利差补贴工作时,要坚持严格审核、及时办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民贸民品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五条 省内各地区应组成由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民族工作部门牵头,由各承贷银行参加的“民贸民品贷款额度核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每年初由承贷银行根据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及自身信贷原则,为联席会议提供“企业民贸民品贷款需求额度核定情况说明书”及相关资料,具体说明该企业当年民贸民品贷款总额度的核定依据,同时提交享受优惠利率企业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联席会议承贷银行具体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上年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企业民贸民品贷款需求额度核定情况说明书;
(三)企业民贸民品销售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等材料;
(四)民贸民品企业首次申请民贸民品贷款时需提供公司验资报告;
(五)联席会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有当年新增定点生产企业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各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
第六条 各承贷银行发放民贸民品贷款前,须查看民贸民品企业民品生产线、库存产品、验资报告等,核实其贷款申请的真实性,掌握企业在其他承贷银行的民贸民品贷款余额,并在联席会议确定的该企业年度民贸民品贷款总额度内发放贷款。
各承贷银行在新发放民贸民品贷款前和收回原民贸民品贷款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人民银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设立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帐薄,对民贸及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年度民贸民品贷款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登记企业在各承贷银行的民贸民品贷款余额,对承贷银行当期新发放和收回的民贸民品贷款,根据承贷银行备案内容,按民贸民品贷款发放和收回的时间顺序逐笔在账簿中进行登记,以确保企业所有民贸民品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联席会议核定的该企业年度民贸民品贷款总额度。
第七条 各承贷银行对民贸民品贷款档案材料要实行专人专夹保管。
第三章利差补贴程序
第八条 民贸民品企业填写《民族贸易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附3),在每季末结息日将申请贴息情况向所辖民族工作部门备案,经民族工作部门签章后送承贷银行办理。
第九条 承贷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负责人员应预留身份证明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备案)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贴息,并填报一式三联计息清单,一联备查、一联送人民银行、一联抄送当地民族工作部门。
承贷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交以下利差补贴申请材料:
(一)由申请贴息企业填制的《民族贸易或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请表》(附2);
(二)承贷银行填制的《XX银行XX年度第X季度民族贸易或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附3);
(三)承贷银行为更名、重组等发生重大事项的民贸及民品定点生产企业首次办理贴息业务时,企业必须提供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
(四)优惠利率贷款借款凭证(借据联)原件及加盖承贷银行公章的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借款合同及加盖承贷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五)优惠利率贷款计息传票原件及加盖承贷银行公章的复印件(银行记账联)和提供该笔息单的计息积数。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承贷银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承贷银行要建立专门的贴息档案,由专人管理,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条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对承贷银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章后移交同级会计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已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贴息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xx年第x季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附5)、《xx商业银行xx年第x季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附6)一式两份,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县支行须先报当地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核后,移交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
人民银行市地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汇总全辖材料后于季度未月27日前上报贵阳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
第四章民贸民品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管理,认真审核企业贷款的实际用途,保证贷款用于民贸民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记录保存于贷款档案中。
对已形成逾期的民贸民品贷款,自形成逾期贷款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利率政策;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其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
第十三条 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负责督促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将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于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对其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
第五章 利差补贴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每年要对承贷银行的民贸民品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抄送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必要时联合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延伸调查。
调查过程中,通过查看承贷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会计账务系统、贷款档案、贴息档案,审查民品贷款的占用形态及利率执行情况;通过延伸调查企业的生产线、库存产品、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发货清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方式,核实民贸民品贷款的实际用途。
经调查、核实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办理利差补贴:
(一)民品贷款范围、用途、期限不合规;
(二)民品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
(三)民品贷款利率未执行优惠利率;
(四)申请利差补贴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其他人民银行及民族工作部门认定的不符优惠利率适用范围的贷款。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民委将不定期对各市地州联席会议确定的关于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各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民族工作部门在办理优惠利率业务中如遇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严格审查,相互配合,确保国家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民族贸易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对贵州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1.xx年度联席会议民品贷款额度确定表
2.民族贸易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请表
3.民族贸易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
4.××银行××年第×季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
5.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年第×季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
6.××商业银行××年第×季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
附1
XX年度联席会议民贸民品贷款额度确定表
企业名称
上年民贸民品
销售收入
上年销售
总收入
上年流动资金
平均占用
民贸民品贷款余额
联席会议确定的民贸民品贷款总额度
大写:
小写:
联席会议
成员签字
人民银行中支
民委(民宗委)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备注:
注:
1.民品定点企业是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里注明的该企业名称,民品贷款企业指具体办理民品贷款的企业名称,生产民品企业指具体生产民品的企业名称。
2.本表将由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民委、各市地州人民银行、各市地州民委(民宗委)、承贷银行、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2
民族贸易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
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民族贸易或生产的民族用品种类、年产量、年产值
申请单位盖章:
上一年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万元)
本年度用于民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数额(万元)
开户行对企业本年度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部分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地州市民族
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上报时一式七份,分别交给以下单位留存:
办理优惠利率所在地人行及民委,所辖地人行及民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3
民族贸易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
(第 季度)
编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民族贸易或生产的民族用品种类、年产量、年产值
本年度用于民贸民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核定数额(万元)
申请贴息数额
(万元)
企业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市(州、地)
民族部门核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由承贷银行留存。
附4
××银行××年第×季度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结息日止贷款余额
结息日止贷款计息积数
月份
月份
月份
合计
利差补贴年利率(%)
利差补贴日利率(‰0)
本季度人民银行应补利息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主管:
申请单位经办人:
人民银行信贷 负责人:
经办:
复核:
部门(公章)
附5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年第×季度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结息日止贷款余额
结息日止贷款计息积数
月份
月份
月份
合计
利差补贴年利率(%)
利差补贴日利率(‰0)
本季度人民银行应补利息
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做上划利差补贴联行报单的附件。
公章: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附6
××商业银行××年第×季度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结息日止贷款余额
结息日止贷款计息积数
月份
月份
月份
合计
利差补贴年利率(%)
利差补贴日利率(‰0)
本季度人民银行应补利息
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做上划利差补贴联行报单的附件。
公章: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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