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用和挂职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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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用和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干部人事工作秩序,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就我区干部借用、挂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借用和挂职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两批次。
需求单位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区委组织部书面提出借用或挂职计划,区委组织部根据实际需要,经研究并请示区委同意后,发出抽调或挂职通知。
二、借用、挂职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需求单位应提前10天申请,报区委组织部研定,延期不超过3个月(挂职期限主要指基层到区直单位的“上挂”,区委选派干部到基层锻炼的“下挂”时间不在此列)。
三、干部在借用、挂职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原工作单位的职务、待遇不变。
四、干部在借用、挂职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借用、挂职单位负责。
期满后,借用、挂职干部应立即做好工作交接返回原单位工作,借用、挂职单位应及时对其工作表现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附件1),并分别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与其原单位。
借用、挂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区直单位拟外派干部到市级以上对口部门挂职学习的,需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今后,除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并经区委研究同意、区委组织部发文通知外,任何单位不得以工作需要为由自行借用工作人员。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借用和抽调干部的,将严肃追究双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目前已经自行借用和抽调干部挂职的,一周内向区委组织部报备(附件2),补办相关手续。
时间超过半年的,借用、挂职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干部挂职(借用)鉴定表
2、干部挂职(借用)登记表
2/5
附件1:
干部挂职(借用)鉴定表年月日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类型
挂职()借用()
起止时间
工作鉴定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挂职/借用起始时间
拟结束时间
挂职/借用单位意见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5/5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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