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运作流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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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运作流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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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经2008年3月24日华阴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市长: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华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相关审批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效率。
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要求。
第二条:
市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四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市经济发展局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市经济发展局等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此前发布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本条规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六条:
市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经济发展局不得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开工项目实行报告制。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市经济发展局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市经济发展局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
第八条:
信息公告。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全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它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一)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
(二)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经济发展局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三)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四)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
1、项目运作总流程图(政府投资项目流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流程、企业备案制项目流程)。
2、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和备案表范本。
4、征收土地程序。
5、项目用地办理土地规划工作流程
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办程序。
7、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8、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9、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0、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1、现状用地“招拍挂”拆迁工作程序。
12、新征建设用地费用一览表。
13、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
14、土地预审申请报告、预审申请表、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申请表、国有土地划拨(协议)出让方案签报表审批单、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签报审批单规范文本。
1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流程。
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21、建设工程收费一览表。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许可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一)、建设项目规费征收审核单、规费缴纳通知单、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申请、圈砌围墙等构筑物许可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报建的申请、工程的招标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等规范文本。
项目运作总流程图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
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
(持项目建议书批复)
(持可研批复)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持核准批复)
注: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见《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有调整以最新目录为准)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采用下划线的形式表述,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没有下放。
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级政府核准。
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它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电站项目按水库项目权限进行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
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1万千瓦(含)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不含)--110千伏(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不进行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
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它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它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不含)―10万吨(含)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50万吨(不含)―10万吨(含)和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1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
污水处理:
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
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它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
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它社会事业项目:
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它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持备案确认书)
注: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土地手续办理程序
一、征收土地程序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土地工作在华阴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局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预征土地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2、国土资源局对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现状、人口进行调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华阴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3、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10日内,国土资源局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村进行征地补偿公告。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5、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
6、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兑付征地补偿,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报华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供地目录,办理土地手续程序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征用地块已规划为预留建设用地或现状建设用地。
符合国家供地目录,是指征用地块符合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要求建设用地。
土地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地单位提出项目用地预申请。
申请中着重说明项目用地的名称、用地性质、界址、空间范围、面积、用途等。
(属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属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单位持备案确认书。
)
2、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然后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
用地单位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到经济发展局申请立项,取得投资立项批复文件。
(属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4、规划定点。
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批文到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复文件。
(属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
5、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局按征地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供地目录,办理土地手续程序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征用地块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规划为预留的建设用地。
不符合国家供地目录,是指征用地块不符合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建设用地。
征用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首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须得到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调整。
征用地块不符合国家供地目录的,不得办理任何土地手续。
1、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所需要申报的材料
(1)华阴市人民政府向渭南市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
(2)调整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4)调整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附调整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和补划图。
2、办理程序
(1)受理:
渭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申请;
(2)审核有关文、图资料是否完整;
(3)现场勘察;
(4)整理卷宗;
(5)上报渭南市政府审批(属渭南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
(6)转报省政府审批(属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
(7)华阴市人民政府转发渭南或省政府批复。
建设项目用地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用地单位持用地申请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并持用地预审意见进行立项和规划定点。
通过立项规划定点后办理土地手续。
国土资源局按征地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四、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土地手续程序
在目前集体土地不能流转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土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后,按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用地办理供地手续。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它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政策,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划拨用地目录。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它项目用地,均可采用国家划拨方式,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办程序:
1、用地单位持下列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报国土资源局审核无误后,拟定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2)用地地形蓝图(1:
5000);
(3)地籍资料和土地权属证明;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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