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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斗门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2年。
现有行政编制8人,内设3个职能股(室):
办公室、规划开发股、监督管理股。
下设事业单位有:
斗门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井岸、白蕉、乾务、斗门、莲洲5个基层环境保护所。
(一)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制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镇和有关行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4、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5、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订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
6、负责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7、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8、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监督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和标准的实施。
9、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0、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1、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3、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调研、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接待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4、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外事、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5、负责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7、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8、负责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
9、负责创建绿色学校工作。
(二)规划开发股
1、组织编制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草拟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3、制订全区自然生态保护、水环境和近岸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5、指导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示区的建设;
7、参与制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8、审核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9、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落实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
10、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1、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试生产核准等工作;
12、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区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监督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和标准的实施;
13、负责指导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管理股
1、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江河水整治、环境统计工作;
2、负责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管理制度;
3、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执法责任制工作;
4、负责对已建成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实施限期治理、污染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6、负责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物品的环境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7、组织、参与水污染、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10、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振动、固体废物、有毒化学物品工作;
11、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四)监测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对本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辖区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参加制定本区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本辖区环境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负责本区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区环境监测年鉴。
6、负责本区环境监测网的相关工作,组织技术交流。
7、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开展监测人员培训。
8、承办区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基层环保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协助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辖区总体环境规划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协助区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理。
3、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的污染治理情况,对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稽查,建立污染档案。
4、受区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事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并提出初步意见,及时向区环境保护局报告。
6、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7、承办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指南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受理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提交资料
(1)含土建的项目
①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2份及电子文档)或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
③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⑤项目选址规划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其中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规划方案或规划工程许可证);
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租赁经营场所的项目
①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2份及电子文档)或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
③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建筑功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等)(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办理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的审批时限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10、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注:
如需公示的不包含审批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报告书修改时间不包括在内.)
4、收费
不收费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6、窗口服务手册办事流程:
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公示→批复
7、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办事流程:
斗环建登[]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
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平方米)
使用面积(平方米)
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预期投产日期
年月日
预计年工作日
天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二、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
三、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水(吨/年)
燃油(吨/年)
重油轻油
电(千瓦/年
燃气(标立方米/年)
燃煤(吨/年)
其它
四、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
五、周围环境简况(可附图说明)
六、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须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
七、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包括建设期、营运期)
八、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九、斗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除预审意见和审批意见,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环保核准
1、受理范围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
2、提交资料
(1)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的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申请投入试生产(试运行)自查表;
(4)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需配套的环保设施的项目)。
备注:
所有复印件均需盖有确认与原件相符公章;上述资料各一份。
3、办理期限
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收费
不收费
5、法律依据
(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2001年)。
6、窗口服务手册办事流程:
申请→核实→现场检查→作出行政许可
7、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办事流程:
珠海市斗门区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
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自查内容
具体内容
是
否
证明材料提交
试生产申请
关于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运行)申请的函
审批情况
环保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生产规模
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符合
1、现建成的设备的清单;
2、生产工艺流程图
工况可否达到设计的75%生产负荷
方案设计
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方案设计
环保工程设计单位证书的复印件
设施安装
环保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主要管道的布设、连接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
管道施工图
是否安装了必要的防雨防风设备(如:
煤场挡雨棚等)
防雨防风设备的照片
主要环保设施是否标有有效容积和名称
环保设施照片
是否标明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标志牌的照片
污染防治
环保设施及其它措施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建成或落实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污染防治设施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生活污水是否进行处理
生活污水设计方案
固体废弃物是否规定处置和利用
危废(含废机油)及其他固废的处置合同
生态保护
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环境绿化、护坡工程等生态保护措施方案及落实报告
受施工破坏的环境是否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植被恢复等恢复措施方案及恢复情况报告
规范排
污口
产生的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处理设施
污染物引入管道图
是否存在其它不合要求的排放方式
是否按规定只设一个排污口
排放口是否满足监测采样的要求
排放口照片
排放口是否已安装了自动监测及计量装置
自动监测及计量装置照片
排放口是否已安装了统一标志
排放口标志牌照片
环保制度
是否建立了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机构
1、环保管理制度(含环保机构建设情况)
2、环保事故风险应急方案
是否建立了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制度
运行记录表
是否配备了环保化验室
化验室照片
其它需
说明事项
注:
此表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1、核发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核发条件
(1)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
(2)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和申请试运行的单位核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3、核发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排污单位提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对符合核发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与现场检查:
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核实《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3)决定:
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核发时限:
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二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报资料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证)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简表》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简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批复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批复.
3、环保试生产批复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4、申请年度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
5、申请年度各月水费单,所用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
6、申请年度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资料和转移联单
注:
1、如《申请简表》内不能满足申请要求的需另附书面申请书。
2、换证的排污单位需要带回原有的许可证(临时证)正证和副证。
5、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1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6、核发受理:
受理部门:
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
5538270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简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详细地址
申请理由(打√)
□正式投产□试生产□延期验收□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变更排污类别、□变更排污量、□限期整改□限期治理□许可证续期□年审□其他
变更前内容
申请排污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项目1环评审批时间
验收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2环评审批时间
验收时间
所属行业
经营面积(m2)
职工人数
住宿人数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废水受纳水体名称
经营范围
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及用量
主要产品及产量
生产规模
现有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处理能力吨(m³)/日(h)
建成或投入使用时间
投资额(万元)
排污单位申请排放量
废水
排放口
排放口编号
废水种类
申请日排放量
(吨/日)
年正常生产天数
申请年排放量
(吨/年)
废气
排放口
排放口编号
废气种类
申请小时排放量
(m³/h)
年正常生产
天数
申请年排放量
(万m³/年)
噪声
噪声源名称
编号
边界噪声
昼间
夜间
固体废物
名称
类别编号
年排放量(吨)
月排放量(吨)
年处置量(吨)
填报说明:
1、本表为申请、续期、变更、年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时使用;一式两份。
2、临时排污证有效期最长是一年,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是5年。
3、在申请理由栏中选择变更项的要填写原有的数据如原来的单位名称和法人名称等,如不属变更事项的则变更前内容栏不填。
4、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源有2个或2个以上的可复制本表格中的内容作为附件。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验收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建设项目完成建设或者经审批试生产(运行期限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对符合验收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现场检查:
受理后,专人负责审核上交的资料,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应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及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相一致。
①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般不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由验收部门直接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②自2006年起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要先进行试生产(运行)审批,出具试生产的审查意见后,由验收部门组织验收。
③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分两类进行验收:
对产生污染物较多的、反映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排放污染物较少的建设项目,呈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由验收部门自行验收。
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必须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4)公示: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
①对公示期间受到的意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和验收单位进行反馈;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②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方可出具验收意见。
(5)决定:
经公示后,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
(6)验收期限:
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报告(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环保批复意见复印件(备原件核查,加盖公章);
(4)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告(含现有生产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含环境绿化、护坡工程等生态保护措施方案及落实报告);
(6)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含环保工程设计单位证书的复印件);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标明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厂界及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8)环保事故风险应急方案;
(9)环保机构的设置与环保规章制度;
(10)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台帐);
(11)危废及其他固废的处置合同;
(12)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13)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等主体工程照片,环保设施照片,排放口及其标志牌照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环保部门
填写
收到验收申请表日期
编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1.本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编制。
2.本表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封面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表属国家级审批须一式6份,属省级审批须一式5份,属地市审批须一式4份。
6.本表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表一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类别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画√)
报告表审批部门、文号及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文号及时间
总投资概算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所占比例
%
实际总投资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所占比例
%
实际
环境
保护
投资
废水治理
万元
废气治理
万元
噪声治理
万元
固废治理
万元
绿化、生态
万元
其它
万元
报告表编制单位
初步设计单位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投入试生产日期
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年工作时
小时/年
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表二
主要环境问题及污染治理情况简介:
废
水
排
放
情
况
总用水量
(吨/日)
废气
排放
情况
废气产生量
(标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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