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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毕业论文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财务会计与审计自考本科毕业生
毕业论文
题目:
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学生姓名:
边疆准考证号:
050114200071
指导教师:
张邵华
2015年10月6日
摘要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其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来实现的。
内部审计是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保持独立性是实现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
本文通过讨论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说明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表明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首先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同时,通过列举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表现,阐述了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提出了一些可以改进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本文在介绍相关概念和理论时采用归纳的方法,即在获取大量的文献资料,认真了解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后,归纳总结了自己相应的概念和理论。
同时采用分析的方法,重点分析了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几个因素,试图加以解决。
本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进行了一些分析,提出我国应重点关注如何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真正发挥监督服务职能而不致于形同虚设,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单位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
内部审计;措施;制约因素;独立性
目次
1引言
内部审计,顾名思义是监督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存在于组织内部的监督评价工作。
一项监督评价工作离开独立性就不能称之为审计。
独立性能够使内部审计师做出公正和不偏不倚的裁断,有利于内部审计的正常实施,独立性对于有效的内部审计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就必须重视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对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行深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是内部审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有效运转的基础,加强内部审计的客观性主要是保持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传统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传统的内部审计是在政府审计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依据《审计法》的规定,一方面,在行政上它作为本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受经理层领导,对本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类型的内部审计被称之为“监督导向型”的传统内部审计。
与“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般表为: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相对于管理层所持的独立立场,即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活动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及个人的干涉”。
其目的是试图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但是,这种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个人独立性的强调,无疑是将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置于本单位领导层的对立面,使其处境十分尴尬。
而内部审计人员是作为本单位的职工在本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与本单位的利益休戚与共,这从客观上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甚或等于纸上谈兵。
(二)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
“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显而易见,在新定义中突出了内部审计的“咨询”特点以及“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
这种类型的内部审计不同于“监督导向型”,而被审计理论界称之为“服务导向型”。
与“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负责人向组织中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决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和交流审计结果。
只有当他们能自由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时,内审人员才是独立的,他们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判断。
这样的判断对于正确地实施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2三、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内部审计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较之外部审计有更大的难度。
它的独立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有着天生的缺陷。
与外部审计相比,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较为严重的制约,缺少完整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
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的新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法》迟迟未能出台。
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产生了两种后果:
(1)内部审计人员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缺乏相关配套指导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可操作性较差。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独立
一般来说,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
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受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本单位董事会领导。
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来讲,领导层次越高,其独立性就越有保障。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当前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例如:
(1)附属于办公室;
(2)附属于会计部门或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3)附属于纪委;(4)附属于监察部门或监事会;(5)临时由某一部门领导。
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所以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甚至名存实亡。
另外,有些单位甚至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设置了专职的纪律监察部门,且都直接对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党委或董事会)负责。
进行内部审计时,往往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监察、计财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组展开审计。
由于内部审计机构的临时性和非正规性,被审计部门往往不予重视,或者通过各种渠道对工作组施加影响,甚至处处抵制,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此种模式下,内审部门成为临时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致使内部审计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评价职能。
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在目前状况下,片面强调“企业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是不切实际的,它过高的估计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过高的估计了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三)内部审计人员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状况,内部审计部门一般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副职领导,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
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
这就导致了以下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1、内部审计的职责与工作
由于被审部门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了内部审计工作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这样就产生了片面理解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作用,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维护本单位利益。
当本单位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内部审计往往过多考虑本单位局部利益。
甚至有些内部审计机构查出或明知本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2、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
有些单位领导为了本单位、小集体或个人利益而不信任或限制使用坚持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依法办事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高压制,迫使内部审计人员听其指挥或与其同流合污。
3、内部审计人员安排的随意性。
其表现为:
人员由财会部门调任,实际审计经验差;离退休人员或临时调聘人员充任;有关人员兼任。
这些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内部审计无法客观公正地发挥监督评价职能。
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的纪律监察部门都隶属于公司党委或董事会,其负责人一般由副职兼任,专职纪委书记也只享有副职待遇,在公司党委或董事会中居于次要地位。
公司党委或董事会成员往往兼任公司行政领导职务,按照各自的主管方向分别领导一个或数个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纪检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一般是从监察、计财等相关职能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以工作组的名义开展工作。
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来自各个职能部门,必然受到各自部门负责人的影响,各个部门负责人又受到各自主管领导的影响,这样直接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四、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内部审计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有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等。
为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也必须尽快抓紧制定、颁布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宪法赋予审计独立性的精神,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可操作的行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等,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其对本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
(二)合理设置机构,提高机构地位
内部审计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如何,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以及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内部审计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设置,而应该直接对单位中具有足够领导权力的领导人负责。
这样最高权力机构才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
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也使单位能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的反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促进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人员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薪酬待遇、考核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核决定。
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调配权、工资管理权、职称评聘权、奖惩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单位其他部门不得干涉,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另外,内部审计人员应回避自己曾参与过的管理活动的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独立部门成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
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内部审计人员被临时抽调担任一些非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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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 内部 审计 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