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docx
- 文档编号:11574076
- 上传时间:2023-03-19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91KB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docx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
工作座谈会会议文件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申领使用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使用,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规范用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注销等。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部级、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及金融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卡遵循全国统一标准,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第五条(信息项目)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银行卡卡号等个人信息项目。
芯片内依据社会保障卡规范行业标准,记载有持卡人就业、参保等相关权益信息项目。
中国公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表示。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卡机关,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表示。
其他人员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或者字母表示。
未满7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不采集和印刷相片。
年满7周岁的儿童应当在满龄一年内及时申请换领印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号码每人唯一,终身不变。
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第六条(卡号)社会保障卡卡号唯一标识每张社会保障卡,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在补领、换领时换号。
第七条(卡有效期)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年。
第八条(管理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及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的日常受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领与激活
第九条(申领时间)个人在首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时,尚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应当一并申领社会保障卡。
个人也可以先行申领社会保障卡,再持卡办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条(申领方式)申请人可以直接申领,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代办的其他机构代为申领。
申领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或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申领办理材料及核验资格要素)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
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二)申领登记表,主要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国家/地区代码、职业(工种)、地址、联系电话、相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三)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受理申请,核验登记项目、发卡状态,联系合作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开户验证手续,反馈领卡回执。
申请核验未通过或者银行账户开户未成功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二条(领卡时间地点)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6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卡回执,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或者代办申领的代办机构领卡。
申请人在申领时提出其他领卡方式需求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密码信函邮寄或者上门服务方式办理发放手续。
对于超过正常领卡期限180日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发放期间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做回收处理。
第十三条(激活)申请人领卡后,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银行账户激活后的社会保障卡,开通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功能。
对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社区(行政村)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可以联合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提供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激活手续。
第十四条(密码修改)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应用密码。
持卡人应当在领卡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自助服务设施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修改后的社会保障卡,开通就医结算功能。
社会保障应用密码遗忘或者连续6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进行密码重置或者解锁。
银行账户应用密码的管理,遵循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挂失与解挂
第十五条(挂失分类)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及账户资金受到侵害。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可使用。
第十六条(临时挂失办理)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的网点柜台、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客服平台办理临时挂失。
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冻结使用。
第十七条(正式挂失办理)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分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正式挂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与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签有委托协议的地区(以下简称已签有委托协议的地区),持卡人可以仅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正式挂失。
第十八条(解挂办理)持卡人办理挂失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
已办理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再办理解挂。
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分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解挂。
已签有委托协议的地区,持卡人可以仅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解挂。
第十九条(异地挂失解挂办理)跨地区用卡时,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归属地(发卡地)的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及当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办理相应的挂失、解挂手续。
第四章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条(换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相片相差较大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补领条件)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二条(换发条件)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个人信息项目出现错误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换领、补领手续)换领、补领社会保障卡,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或者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申领手续办理。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60日,持卡人应当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用于制发新卡。
其他换领、补领,持卡人可以按照需要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卡作废或回收条件)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应当交回原卡,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负责回收,注销原卡并销毁。
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注销。
第二十五条(临时卡申领)个人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
申请临时社会保障卡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办理。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即时发放临时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等个人信息项目。
有效期为60日,不具有金融功能,不能跨地区使用。
领取了临时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临时社会保障卡应同时交回,即时失效。
第二十六条(异地补领规定)跨地区用卡时,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归属地(发卡地)网上服务平台、当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柜台,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七条(异地换领规定)个人在省内流动产生就业地或者参保地变化时,社会保障卡不需更换,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归属地(发卡地)变更手续。
个人跨省流动产生就业地或者参保地变化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场合)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业务中使用:
(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
(三)本地、跨地区的医疗服务身份识别、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就医信息服务;
(四)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五)持卡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使用原则)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出租)。
第三十条(中止功能)持卡人因参军或服刑、失踪等原因中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在办理中止业务手续时,同步中止其社会保障卡中除自助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恢复功能)中止功能的情形消失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恢复业务手续时,同步恢复社会保障卡全部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卡片保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避免社会保障卡的丢失或者损坏;不得刮擦、涂改、弯曲、重压、折叠或者剪切;注意保持芯片触点的清洁,避免化学物质的沾污;不能靠近高温、强磁场、强电场。
第三十三条(密码保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三十四条(扣留卡规定)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业务办理需要可以留存社会保障卡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压社会保障卡。
第六章注销
第三十五条(注销必要性及条件)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终止业务手续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除自助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可以继续使用外,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其他社会保障应用功能终止使用。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注销证明。
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后一年内,可以继续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待遇领取,并在待遇领取完后,持注销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注销银行账户后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回收并销毁。
第三十六条(多卡注销办理)本规定发布前,持卡人原持有多张社会保障卡的,由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结合持卡人参保地归属和本人意愿,核定保留其中的一张社会保障卡,其余卡作注销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针对持卡人,违规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敦促持卡人规范用卡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卡责任和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社会保障卡的;
(二)出租、转让社会保障卡的;
(三)出借社会保障卡造成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针对用卡,违规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中止部分或者全部社会保障卡功能,行为更正后再行恢复功能,并依法追究骗保责任,追缴骗领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骗领的社会保障卡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
骗领的社会保障卡和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收缴。
第三十九条(针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罚情形)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提供用卡服务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申请人基础信息提交制卡的;
(二)对成品卡、空白卡管理不当,造成卡片丢失、随意发放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推诿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四)提供用卡服务时,因未核实卡面信息与持卡人信息是否一致,造成持卡人权益侵害和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泄露因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代理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代办除激活以外的社会保障卡业务。
代理人在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应当同时交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代理人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收费标准)申领、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十二条(执行时间)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制定的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件起草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部门规章的研究项目。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发行数量迅猛增长,截至2015年3月底,持卡人数达到7.37亿,社保卡普及率达53.9%。
实际发卡地市共355个,地市覆盖率达92.4%。
目前社保卡已在医保费用持卡即时结算、就医一卡通、持卡缴费和领取待遇、身份凭证等方面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从文件体系上看,我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保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安全、产品各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
同时明确,对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本《规定》将对社保卡使用的各个环节及持卡人权益等内容进行规范。
从规范用卡行为的要求看,各地社保卡的申领条件和发放周期有不同、在使用过程中的激活、密码修改、挂失解挂、保管等要求有差异。
社保卡最终要实现“一卡多用、全国通用”,我部已提出在2017年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工作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法规层面对社保卡使用的各环节提出全国相对统一的规范要求,以适应人员流动的需要。
从处理违规用卡行为的要求看,社保卡应用越来越广泛后,违规用卡情况也逐步增多,骗取社保基金的风险逐步增加,如出现了只刷卡不配药、租借卡盗刷等违规用卡行为。
这些问题的解决,除需加强医保业务等方面的监管外,也需对社保卡使用进行明确规范。
因此,有必要在法规层面对持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违规罚则进行明确。
综上所述,为保证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顺利推进,规范社保卡的使用,保证社保基金安全,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持卡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社保卡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十分必要。
二、起草情况
2014年,部信息中心通过课题研究的方式,收集了各地社保卡使用管理制度、违规使用社保卡的案例,组织部分地区对如何规范用卡和处理违规用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2015年1月底召开部分地区研讨会,听取了17个省份参会代表的意见。
3月在部内24个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文稿完善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8章42条,涉及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社保卡的适用人群、卡片本身的基本要求、管理机构。
主要体现在第1章总则。
二是从持卡人用卡角度,对社保卡的申领、激活、密码修改、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注销等环节进行规范,具体包括各个环节涉及的事项、适用的场景、办理的条件、周期、要求,并对临时卡、异地用卡、中止用卡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
主要体现在第2-6章。
三是明确了持卡人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用卡的情形及处罚内容。
主要体现在第7章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了其他事项,包括代理人、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等。
主要体现在第8章附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全国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