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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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三篇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
XX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XXXX重大疾病保险”简称“XXXX重疾”。
在本XX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XX股份有限公司,“本XX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XXXX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XX险合同由XX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XX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XX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XX险合同成立。
本XX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XX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XX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XX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XX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XX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XX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XX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XX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XX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XX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XX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XX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XX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XX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XX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XX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XX险按份计算。
本XX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
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XX险条款“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XX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XX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本XX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XX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XX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XX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XX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XX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质押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未还款项;
(10)合同内容变更;
(11)联系方式变更;
(12)争议处理。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XX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XX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XX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7.
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XX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XX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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