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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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年检和备案。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一)甲级资质初审;
(二)乙、丙级资质认定;
(三)甲、乙、丙级资质年检;
(四)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
(五)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乙、丙级资质初审。
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
第六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条件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
第七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资质申请书(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
(三)固定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1-1)、《仪器设备一览表》(附表1-2)和《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览表》(附表1-3);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申请施工资质单位需提交);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单位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现有丙级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1-4,填写近三年内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
(三)《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所列工程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四)《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中至少三个用户的使用证明和两个工程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外,其他材料原件经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单位。
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收取材料凭证。
第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资质审查、评审与认定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为初审机关,应当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机关意见并加盖印章,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初审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须进行现场核查:
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也可认同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初审阶段进行的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含复印件)的真实性;
(二)对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配的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配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清单》的配备情况(附件3);
(三)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四)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三至五个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等档案资料;
(五)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对照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4),并由核查人和被核查人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三次。
第十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委员组成。
委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会召开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从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当次专家评审组。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采用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相结合,通过查阅资料、口头提问、现场观察、业务知识和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认定通过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并在广东防雷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认定未通过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资质年检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十月,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年检。
第十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本年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
(三)企业的社会反馈情况;
(四)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的企业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年检的事项。
第二十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附件5);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中的“社会反馈情况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审查意见”,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收取材料凭证。
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外,其他材料原件经比对无误后即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上记录年检结论。
第二十三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申请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整改通知书》(附件6)。
申请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依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年检。
申请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年检的;
(二)承接的防雷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未经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承接防雷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和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九)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标准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逾期仍未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后不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条件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三)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存在防雷产品生产、销售、研制或设计技术评价项目的,以及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更名后等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使用的防雷产品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诚信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没有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的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降低资质等级的收回甲级资质证书并换发乙级或者丙级资质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降为丙级资质的收回乙级资质证书并换发丙级资质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并收回丙级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气象防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情况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资质延续
第二十九条防雷工程专业甲、乙、丙级资质有效期均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防雷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除应当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申请条件外,还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内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连续三年合格。
第三十一条防雷工程甲级资质延续申请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延续申请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书;
(二)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防雷工程乙级资质延续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延续申请的审查程序,参照对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初次申请的审查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准予防雷工程专业乙、丙资质延续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资质期满一个月前将延续决定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不予延续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的决定,向申请单位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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